(作者声明:本文系笔者参与承担的国家社科基金重点研究课题——《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究》的部分(第四章)研究成果(独立完成)。未经本人同意请勿转载。)
1“据调查,浙江、内蒙古等六省(市、区)1997年——1999年构成犯罪的刑讯逼供案件达221起,涉及干警372人,其中有21起刑讯逼供致死人命案件。”董晓薇、赵诗钟、张志明:《刑讯逼供犯罪的心理原因及心理矫治》,载于罗大华、胡一丁主编:《犯罪心理与矫治新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94页。
2〔日〕西田几多郎著,何倩译:《善的研究》,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88页。
3 转引自〔德〕克劳斯· F· 勒尔著,陈林林译:《程序正义:导论与纲要》,载于郑永流主编:《法哲学与法社会学论丛》(第四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21页。
4 任强:《为法律赢得神圣——中西法律观念的信仰基础反思》,载于《法制与社会发展》2004年第5期,第54页。
5 谢晖著:《价值重建与规范选择》,山东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233页。
6 转引自〔德〕考夫曼著,刘幸义等译:《法律哲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407页。
7 转引自张恒山著:《法理要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11页。
8〔英〕洛克著,叶启芳、瞿菊农译:《政府论》(下篇),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78、8、10、78页。
9〔意〕贝卡利亚著,黄凤译:《论犯罪与刑罚》,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8、9页。
10〔英〕洛克著,叶启芳、瞿菊农译:《政府论》(下篇),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79~80页。
11 转引自高铭暄、〔法〕米海依尔·戴尔玛斯-马蒂主编:《经济犯罪和侵犯人身权利犯罪的国际化及其对策》,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326~327页。
12 第三章【案例17】。
13 陈光中:《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之基本理念》,载于《政法论坛》2004年第3期,第5页。
14〔美〕迈克尔·D·贝勒斯著,张文显等译:《法律的原则——一个规范的分析》,中国大白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32页。
15 〔美〕诺内特、〔美〕塞尔兹尼克著,张志铭译:《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迈向回应型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修订版,第73页。
16 转引自吕世伦:《论我国法制现代化中的国家主义障碍》,载于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编:《法律思想的律动——当代法学名家演讲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14页。
17 许章润:《法律的实质理性》,载于《中国社会科学》2003年第1期,第159页。
18 转引自苏力:《中国当代法律中的习惯——从司法个案透视》,载于《中国社会科学》2000年第3期,第124页。
19 武树臣著:《儒家法律传统》,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页。
20〔德〕马克斯·韦伯著,王容芬译:《儒教与道教》,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155页。
21 武树臣著:《儒家法律传统》,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3页。
22 陈瑞华:《程序正义》,载于陈兴良主编:《法治的使命》,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79页。
23 笔者认为,当前我们应在坚持实体与程序并存并重观念的基础上突出强调程序相对于实体的优先地位。因为一旦严重违反程序,无论对实体的处理结果“正义”与否,都只能导致实体无效的法律后果。而在事实上,此时并没有一个独立的能够衡量实体结果是否合乎正义的外在客观标准。
24 第三章【案例14】。
25〔英〕威廉·葛德文著,何慕李译;《政治正义论》(第二、三卷),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534页。
26 例如在1999年5月9日“南京杀害卖淫女一案”的侦查过程中,被害人陶某的男友谢某(系该案的报案人)就在侦查机关未对其采取任何强制措施的情况下主动“交代”其就是杀害陶某的凶手。然而事实证明,该案的真正凶手却另有其人。参见陈志军主编:《刑侦典型案例评析》,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68~73页。
27 第三章【案例6】。在王×、黄×涉嫌诈骗一案中,公安机关以×公审(2002)捕字第×××号“提请批准逮捕书”指控犯罪嫌疑人王×、黄×假扮尼姑,于2002年7月12日中午,以“化缘修庙”、“替人消灾”为名,骗得N市×镇×村村民戴×、王×(系夫妻)人民币共计2000元。证明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为公安机关于2002年7月14日,在被害人戴×、王×分别对由公安机关提供的12张中年女性照片(其中含嫌疑人王×和黄×的照片)分别进行辨认的基础上所作的两份“辨认笔录”。后于该案审查批捕期间,经检察人员对受害人戴×、王×的进一步调查,证实2002年7月14日俩受害人根本就没有进行过照片辨认。据此,检察机关认为这两份“辨认笔录”不具有可采性。同时,结合犯罪嫌疑人王×和黄×自始至终未供认涉案“诈骗”事实的具体案情,检察机关认为公安机关指控犯罪嫌疑人王×、黄×涉嫌诈骗罪的证据不足,遂依法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王×、黄×不批准逮捕。
28 第三章【案例11】。
29 转引自朱景文主编:《对西方法律传统的挑战——美国批判法律研究运动》,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61页。
30 转引自宋英辉、吴宏耀著:《刑事审判前程序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48~149页。
31 公安部《关于坚决制止公安干警刑讯逼供的决定》(公发〔1992〕6号)。
32 公安部《关于坚决制止公安干警刑讯逼供的决定》(公发〔1992〕6号)。
33 夏勇、莫顿·凯依若姆、毕小青、泰莉主编:《如何根除酷刑——中国与丹麦酷刑问题合作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版,第276页。
34 第三章【案例12】。
35 张恒山著:《法理要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38页。
36 第三章【案例8】。
37 2001年11月30日,A市公安局将犯罪嫌疑人X、Z涉嫌共同抢劫(未遂)一案移送A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主要证据有:⑴被害人W陈述一份及辨认笔录两份,证实“案发当夜因天黑视线不好,但从背影看X和Z很像实施抢劫的人。”⑵犯罪嫌疑人X所作的供述及辩解共计四份。其中,第一次讯问时否认实施抢劫,第二次和第三次讯问时承认实施抢劫,第四次检察人员讯问时再次否认实施抢劫,并称侦查人员在第二次和第三次讯问时有刑讯逼供行为。⑶犯罪嫌疑人Z自始至终否认实施抢劫。A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A市公安局指控犯罪嫌疑人X、Z犯抢劫罪(未遂)的证据不足,于同年12月24日将该案退回A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在补充侦查期间,A市公安局经进一步审查,认为本案证据不足,并于2002年1月22日决定撤案。
38 显然,侦查人员在公共场所提取的嫌疑指纹对于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盗窃而言,通常是没有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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