㈡对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证明难以及主管领导对非法取证行为处罚不力,是导致司法实践中执法人员心存侥幸,不惜为追求破案率一再铤而走险实施非法取证行为的客观动因之一。
⒈对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的证明难。司法实践中,一方面,非法取证现象在一定范围内仍较为严重地存在着;而另一方面,这些非法取证行为又极难在后续的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和庭审程序中被披露和证实,至于在审判实践中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并最终排除非法证据的个案则更是凤毛麟角。特别是对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言词证据的证明,除非因侦查人员刑讯造成了被刑讯人死亡、伤残等严重后果,或因侦破其他案件而抓获真凶致使案件真相大白,否则,即便承办案件的司法人员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怀疑该口供系侦查人员违反法定程序所得,亦无法以确凿的证据证实该口供属非法证据并予以排除。例如在犯罪嫌疑人X、Z涉嫌共同抢劫一案37的审查起诉过程中,尽管承办案件的检察人员怀疑犯罪嫌疑人X所作的有罪供述很有可能系侦查人员刑讯所得,但若要证实该言词证据确系侦查人员刑讯逼供所得(X身体上并未留下任何明显的伤痕),在现行讯问制度下,就必须取得相关侦查人员承认其在侦查过程中曾经对犯罪嫌疑人X进行刑讯逼供的证言,然而这几乎是不可能的。正如一位多年从事刑侦工作的警官在谈到目前案发率最高的盗窃案件的侦查时所言:对于此类案件,由于通常没有目击证人,被害人的陈述对于“何人实施盗窃”这一证明对象而言亦仅是间接证据,实践中绝大多数的犯罪嫌疑人均不愿作有罪供述。同时,因在客观上受案发场地38、痕迹提取技术39等方面的限制,实践中能够通过对盗窃案发现场遗留的指纹等痕迹与犯罪嫌疑人本人捺印的样本指纹等痕迹的同一认定得以侦破的盗窃案件比例并不高。因此,实践中大多必须在留置盘问期间,通过长时间不间断的讯问等方式先将犯罪嫌疑人的体力和精神拖跨,甚至不留痕迹地动动手才能成功侦破案件。然而,与这位警官所属侦查机关同在一个辖区内的某检察院公诉部门的一位资深检察官则坦言:至少在该院近十几年内的审查起诉工作中未发生任何一起因侦查人员通过刑讯逼取犯罪嫌疑人口供而导致口供被法庭排除的案例。这种“表象”与“现实”之间的严重不对称,犹如看似“风平浪静”的海面下掩藏着“汹涌的暗流”一般,令人担忧。
⒉相关主管领导对非法取证行为处罚不力。实践中,相关主管领导往往认为干警之所以采取刑讯逼供等违法手段收集涉案证据是因为侦破刑事案件工作的需要,而不是为了谋取私利,如果对刑讯逼供等违法取证行为处罚太严会挫伤干警办案的积极性,从而把查处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与调动侦查干警的办案积极性人为地对立起来。由此导致对时常发生但尚不甚严重的刑讯逼供等违法取证行为视而不见,甚至默认、庇护,从而纵容了某些侦查人员以刑讯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的恶习。而即使在不得不对非法取证行为进行查处的情况下,亦往往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许多干警都认为刑讯逼供屡禁不止与主管领导的默许和纵容不无关系。有的干警公开说:“我办案打人,领导又不是不知道,但是没有谁出面制止。”甚至有的领导还给民警传授经验,教民警如何打人不留痕迹。40
㈢由于司法投入总量不足以及刑事侦查技术相对落后,致使刑侦工作过于依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作的归罪性供述,是导致和促使审讯人员非法取证的社会现实原因。
⒈司法投入总量相对不足。由于我国目前的综合国力与发达国家相比尚比较落后,国家每年能够实际投入司法运行中的人、财、物等资源还十分有限。据笔者调查,在某市辖区公安分局的刑侦大队中,从事一线刑事侦查工作的干警仅有25人,其中还包括7名很少参加实际办案工作的大队长、教导员和中队长,实际从事日常刑侦工作的仅有18名干警。再以福建省为例,该省“1987年刑警人数与大案数比例为1:2.4,1993年却是1:11.2,警力不足的矛盾相当突出。”41另据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王大伟教授介绍,“警察现在要去干大量的非警务活动,叫‘二三五’,就是一个派出所一年的工作有20%是打击犯罪,30%是基础工作,就是办各种证件什么的,还有50%就是非警务活动”42又如“某乡派出所仅有民警3人,辖区范围约230平方公里,辖区人口24648人,要办理刑事案件,查处治安案件和进行大量日常的社会治安管理工作,警力明显不足。”43从而由此极易导致司法实践中侦查人员在面临案多人少的超负荷工作压力,特别是在审讯工作受挫时,产生焦虑、紧张和急躁情绪,并通过实施暴力逼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的取证手段,以求在成功侦破刑事案件的同时宣泄其焦躁的情绪。对此,有心理学学者从“刑讯逼供与工作应激”的内在联系视角进行了专门的研究。所谓“工作应激是指工作需求超过工人成功应对的能力”44心理学家特瑞·彼和约翰·牛芒在研究了以往的工作应激成果后得出的结论认为:工作应激产生三个消极个体后果,即心理健康受损、生理健康受损和行为表现症候异常。进而,由“工作应激引发的个体心理健康、生理健康受损,在个体的行为症候上表现出工作破坏、冒险行为增加、侵犯、攻击行为增加等异常。警察在审讯中因诸应激因素而倍感压力,引起情绪的紧张和焦虑,部分警察为了达到宣泄的目的而对审讯对象发生刑讯逼供行为。”45司法实践中因警力不足问题导致执法人员违法取证的案例亦时有发生。如某公安交警部门在对一起行为人涉嫌交通肇事案的侦查过程中,就因交警人手有限而使用“协警”勘查交通事故的案发现场。致使在该案审查起诉期间犯罪嫌疑人就该案中由“协警”勘查案发现场取得的“现场勘查笔录”的可采性问题向公诉机关提出质疑。
⒉刑事侦查技术相对落后。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社会的多元化和科学技术水平的日新月异,现有的侦查手段和技术装备越来越难以满足和适应刑事犯罪日趋智能化、组织化的发展趋势,加之迫于刑事犯罪发案率逐年上升以及公众对通过打击犯罪以求一个安全的社会环境的迫切需求,从而促使侦查人员在司法实践中更多地采取逼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等相对“便捷”的取证手段以求讯速地侦破刑事案件。一位刑警队长曾经坦言:“当前刑事侦查科技含量少,破案手段缺乏,办案水平低下,取证难,警力少,不搞刑讯逼供,一年能破几百起上千起案件吗?按当前我国的侦查水平,根绝刑讯逼供是不现实的、不可能的。”46
㈣我国封建社会长达2000多年的纠问式审讯遗风对当代执法人员以至民众根深蒂固的毒化影响是导致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现象屡禁不止的历史根源。
我国封建纠问式审讯制度脱胎于传统文化中强调集权、忽略制衡和淡化权利的权力本位思想,在诉讼实践中突出地表现为统治者以立法的形式认可断狱时实行拷掠制度,并以此逼取的口供作为定案的依据。我国反对刑讯逼供的先驱郑观应曾言:“夫天地生人,原无厚薄也。何以案情讯鞫而酷打成招,独见之于中国?夫三木之下,何求而不得?抑岂各国之人皆纯良而我国之人独凶恶,必须施以毒刑而后可得其情欤?讼之为字从言而公,谓言于公庭,使公共闻以分曲直耳。案既未定,何遂用刑?则问时要打无法。”47“从公元四、五世纪罗马帝国分裂后封建制度在西欧的形成和确立到封建社会中后期西欧各国从立法上废除刑讯,刑讯在英国只存续七八百年时间,在欧洲大陆也只存续1300多年时间。…… 从《礼记·月令》所描述的周代到20世纪初的清末修律,刑讯逼供在中国存续的时间达2000多年。…… 也许正是因为这个原因,导致西方警察刑讯事件虽然也时有所闻,但远没有中国如此之严重。”48由于历经数千年历史所形成的刑讯恶习和遗迹难以一时消除,加之刑讯对于侦破刑事案件的“现实有效性”,从而致使刑讯逼供现象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至今仍公开至少是半公开地存在着。一位干了半辈子侦查工作的公安局长曾经十分沉重地说:“凡是当过刑警的人,或多或少或轻或重都有过动手动脚的行为。”49“从古至今,哪个国家的警察不打人?”——至今仍是许多侦查人员所津津乐道的口头禅!在某些地方刑讯逼供现象尤为严重。如“某乡派出所审讯一盗窃案犯,在证据确凿,罪犯又抵死不认的情况下,全所民警从所长到民警集体刑讯逼供,造成严重后果。”50甚至某些执法人员的刑讯逼供行为还得到了当地群众的支持。如“某乡派出所民警在办案中将一名盗窃嫌疑犯殴打致死,当地群众异口同声‘打得好’,乡人大代表和群众还联名上书,强烈要求不处理该民警,这种情况不能说不是一种集历史、思想、社会根源之大成的社会心理的综合反映。”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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