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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放人”──爱你不容易

http://www.dffy.com 2005-8-9 0:09:24 作者:李富成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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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摘要:“无罪放人”从道理上讲,是不证自明的,但“无罪放人”不仅涉及到司法机关自身的利益,而且还涉及到其他人的利益。影响 “无罪放人”的原因错综复杂,在实践中,形成一种司法机关不敢放人、不想放人、不愿放人的局面。要彻底实现“有罪则判,无罪放人”的目标,还需全社会共同努力。
    关键词  “无罪放人”  不敢放人  不能放人  不愿放人
             
  自从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民发表讲话,要求全国各级法院坚决落实“无罪放人,有罪则判”以来,全国部分法院先后对一些证据不足的案件作出无罪判决,这对保障人权,实现司法公正是有益的。但“无罪放人”涉及到一些深层次原因,前景不容乐观,要彻底实现“无罪放人,有罪则判”的目标,还需全体司法机关,乃至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一、“无罪放人”的现实状况


图为本文作者在北京

(本文作者)

  (一)立法上的规定
  我国九六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前不久,四川省“公、检、法”三机关联合发文,要求四川省所有司法机关在今后审判案件中:“在有罪和无罪、罪轻和罪重的证据证明力大小难以区分的情况下,推定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1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民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座谈会上强调:“各级法院要牢固树立人权保障意识和证据意识,坚决落实‘有罪则判,无罪放人’的要求”。2
  无论是从立法上,还是从司法高层人物的讲话上看,对“无罪放人”不应该有任何疑问的,它的理由是不证自明的。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洛克的论述,从反面证实了这一点:“谁使人流血,人亦必使他流血。该隐对此深信无疑,人人享有毁灭这种罪犯的权利,所以在他杀死兄弟之后喊到:凡遇见我的人,必杀我。”3 谁使人流血,人亦必使他流血;反过来看,如果没有使他人流血,他人也不得使其流血。一个人只有被证实有罪,国家才有权对他加以关押,如果国家不能证实他有罪,国家就不能对他关押;如果不幸被国家错误关押了,国家就必须立即放掉他,并给以合理的赔偿,任何人,包括国家都不能对无罪的人加以关押。
  (二)司法实践中的现状
  “无罪放人”,无论是在立法上还是在理论上,都不应该有任何问题。但理论上和立法上没有问题,不代表执法上或司法上也没有问题。从最近媒体报道出来的佘祥林案、孙万刚案看,“无罪放人”并不像人们想象的那样简单。在佘祥林案中,尽管湖北省高院也知道此案证据不足,还是判处了他死缓,佘祥林因此被枉押了11年,如果不是他的“死妻复活”,他还可能被长期羁押下去。云南大学生孙万刚也因有杀人嫌疑,被枉押了八年,经过当事人反复申诉,才被云南省高院以“证据不足,无罪释放”。4 更有甚者,山西的岳兔元被检察机关以故意杀人罪起诉,当“被害人”复活之后,岳兔元被判处无罪,但旋即又被以诈骗罪重新关押,个中玄机,只有司法机关才清楚。5 所以“有罪则判,无罪放人”在现实中面临着诸多困境,涉及到一些深层次原因。从曹建民副院长大声疾呼中,人们可以推出“无罪放人”并非如想象的那样畅通无阻:“各级法院坚决排除各种干扰,严格依法独立公正审理好每一起案件。”6 从曹建民讲话中可以推出:各级法院在处理无罪放人的案件中是存在各种干扰的,并且这种干扰的难度很大,需各级法院坚决排除,始能克服。
  二、“无罪放人”的现实困境
   “无罪放人”面临以下困境,使得司法机关不敢放人,不能放人,不愿放人。
(一)面对被害人家属的压力---不敢放人
  面对被害人家属的压力,司法机关不敢随意放掉自己最初抓获的犯罪嫌疑人,那怕是证据不足的犯罪嫌疑人。
  每当一起刑事案件发生后,不仅给被害人家属心理上造成巨大的痛苦,而且给当地社会生活带来巨大不安。被害人家属及广大民众强烈要求政府早日破案,抓获凶手。我们政府是人民政府,它对人民的反映不能坐视不管,尤其对人民这种激烈的反映,都是从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加以重视的。在刑事案件侦破过程中,司法机关始终面对群众要求早日破案,严重凶手的压力。案件一天不破,凶手一天不被严惩,司法机关面对的压力一天不会减轻。在佘祥林杀妻案中,当佘祥林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后,有几百个村民联名要求枪毙佘祥林。湖北省在总结佘祥林案件经验教训其中有这样一条:“死者”亲属上访要求严惩“凶手”的压力,使得细节环环出错,冤案一路过关。”7 基于刑事案件的复杂性,司法机关最初抓获的犯罪嫌疑人不一定就是真正的犯罪分子,当他们发现证据不足,又没有抓住真正的凶手,准备放人时,就会面临巨大的压力。特别是在目前司法机关的公信力有待加强的情况下,司法机关放掉一个最初抓获,但没有足够证据证明有罪的人,会引起被害人家属和社会各界无端猜疑。司法机关面对被害人家属和社会公众巨大的压力,是不敢轻易放掉最初抓获的人,除非它抓住了真正的凶手。
  (二)害怕轻纵犯罪----不敢放人
  从83年我国实行“严打”的刑事政策以来,始终对犯罪分子保持一种高压态势。“严打”就是国家在一定时期内加大对司法资源的投入,以期获得社会治安秩序好转的效益。“严打”的效益如何?须有一系列可量化的标准加以考核。有不少地方把抓获犯罪嫌疑人数字多少或追逃犯罪嫌疑人数字多少作为考核“严打”成绩的主要标准,甚至是唯一标准。以至于有个别司法机关在“严打”期间为了达到规定的抓捕数量字,竟然把刑罚执行完毕的人又重新抓回来充数。基于“严打”的考核标准,司法机关是不敢轻易把抓住的犯罪嫌疑人放掉,否则,它就会面临完不成任务的不利益,同时可能给外界尤其是上级机关留下打击不力的印象。从本质上说“严打”与“无罪放人”二者并不矛盾,“严打”并不如一些国外友人理解的那样:“严打”就是“狠狠地打”。“严打”是在证据确实充分基础上的“严打”,是有一定的法律规格的“严打”,如果犯罪嫌疑人达不到法定的规格,自然应把他放掉。在“严打”的形势下,有不少同志担心坚持“无罪放人”势必在客观给人们造成一种轻纵犯罪分子的错觉,害怕自己犯错误。何况这些所谓无罪的人,并不是一点罪没有,只不过司法机关在法定的期限内收集到的证据没有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只要把犯罪嫌疑人再关押一段时间,司法机关就有可能收集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有罪。特别是对一些有前科,具有一定人身危险性的人,把他放出去之后,他很可能重新犯罪。基于以上考虑,司法机关在一般的情况是不敢把已经抓获,但证据又不充分的犯罪嫌疑人放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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