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未成年人、老人、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和残疾人原则排除于逮捕之外,是基于逮捕性质考虑的:逮捕只是一种临时性的强制措施,仅是为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未成年人、老人、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和残疾人基于心理上和身体上的原因,他们对抗诉讼和破坏诉讼的能力较小,在一般情况下不会妨碍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没有必要把可捕可不捕的人都捕起来,人为地制造社会不和谐。
(六)明确逮捕的目的、禁止把逮捕异化为侦察手段
逮捕仅是临时性的羁押措施,在司法实践中常常异化为侦查人员的有效的办案手段,造成这种状况主是观念上的原因。从观念上来说,不少司法人员还存在“口供情结”,不肯在其它证据方面下功夫。取得口供最好的办法是先把犯罪嫌疑人抓起来,然后慢慢地取得司法人员所需的口供。或者一边在里面搞口供,一边在外面搞调查,双管齐下的办案方式常常有利于案件的侦破。加之,办案是有成本,出去搞调查也同样有成本。在各种办案成本中,口供相对来说是一种低成本的证据:只要把犯罪嫌疑人抓起来就能获得所需要的任何口供。尽管口供取得的成本似乎很低,但被告人后来的反复翻供又会使口供的成本大幅度上升,因此,从总体说,口供在办案中的成本并不低,但司法人员对此缺少应有的认识。加之,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办案程式是三机关流水作业,分段计算成本。各机关主要关心自己的办案成本高低与否,其它机关的办案成本、或司法机关整体办案成本是高是低,在一般情况下是不太关心的。由于口供在刑事侦查中具有取证成本低廉,又能直接指证犯罪的特点,被不少司法人员作为发现其它证据的重要手段。先抓人、后取供就成了一些司法人员的习惯做法。如果司法人员不在观念上对口供有个正确的认识,是很难克服这种超期羁押的现象的。
(七)加大国家对错捕的赔偿力度
我国对错捕的赔偿是以国家上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为标准:就目前状况来说,赔偿额大约在每天人民币60元左右。其理由是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不能从事原先工作,经济收入因此减少,对错捕的赔偿是以回复被错捕人的经济损失为原则。没有考虑到被错捕公民的人身和心理在错捕中所受的重大创伤,其不合理性是显而易见的。法国2000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赔偿范围:作为先前羁押对象,终审被宣告不起诉,释放或宣告无罪,应其请求对先行羁押决定为其造成的精神和物质损害进行全部赔偿。(19) 法国是主张对物质和精神损失双赔,并且是把精神损失赔偿放在第一位。且不说国外的冤狱赔偿动辄上百万美元,上千万美元,就是与国家对公民违法行为的罚款标准相比也是太低:对公民违法行为罚款每天大约在二百元人民币左右,在治安处罚条例中对公民一次性违法行为,比如,嫖娼行为的罚款可高达五千元人民币。如果把国家对公民的错判错捕也看着是一种违法行为,其赔偿数额,与公民的违法行为被国家罚款之间存在着几十倍的差距。两者的差距越大,体现法律上的不公平就越大。所以,加大国家对错捕的赔偿力度,有利于实现法律上的公平。考虑中国国情,把国家的赔偿标准最低限规定为国家平均工资的二倍是比较合理的。我国唐代就是以二倍为国家赔偿标准:“每枉一年,折二年。虽不满年,役过五十日者,折一年。其有军役者,若枉一年,亦通折二年番役。” (20)
按照我国的冤狱赔偿制度的规定是由单位先赔偿,然后由负责赔偿的单位向国家申请财政划拨或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单位赔偿多了,势必在一定时期内影响它的办公费用和干警的福利待遇。赔偿单位为了不使自己的办公费用和干警的福利待遇受到影响,就会有意识地控制捕人的规模。逮捕人越多,犯错误的可能也就越大,提高国家的赔偿标准,有利于从经济上削弱司法机关捕人的动机。
邮编:100038 北京木樨地南里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研究生部博士生分部 李富成
Email xtdxlfc@163.com 电话:010 60100249 手机:13126806985
*李富成,江苏盐城人,(1965-),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刑事诉讼法学博士研究生,《东方法眼》网站副站长,主要从事刑事诉讼法学研究。
**还习顶,江苏宿迁人,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
1新华网 :2003-11-10 10:45:19。法院超审限,主要是法律对法院审理的期限规定得太短,一个判处死刑案件,法院往往必须在一至二个月内作出裁判。而死刑案件是非常复杂,同时也是涉及被告人重大利益。在国外,特别是英美国家,对死刑案件的审理常常会花上几年或十几年才能做出判决。我们国家对死刑案件的审判不是太慢,而是太快了。世界上唯有对杀人不能快,因为杀错了人是无法用金钱弥补的。同时由于法院自身权威不够,对疑难案件,不敢按疑罪从无做出判决,由此造成对被告人的长期羁押。
1 对于公安局长应否兼任政法委书记是个见仁见智的话题。
① 2005年3月17日陈光中先生于中国政法大学授课。
②《名公书判清明集》,[C],中华书局1987年1月版,第2-3页。
③[德]克劳思罗科信 著《刑事诉讼法》,[M],吴丽琪 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81页。
④ 新华网 http://www.sinolaw.net.cn/news/ztbd/cqjy/20031223100655.htm,2003-11-10。
⑤ 见台湾:《新知译粹》,第二十卷,第一期,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四月十日出版,p67.
⑥[德]克劳思罗科信 著《刑事诉讼法》,[M],吴丽琪 译,法律出版社,2003,p281.
⑦ 我国公、检、法机关之间的特殊关系和体制上的原因,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申请批捕很少有不准的。
⑧[德]克劳思罗科信 著《刑事诉讼法》,[M],吴丽琪 译,法律出版社,2003,p273.
⑨ 2005年3月17日陈光中先生于中国政法大学授课。
⑩卞建林、杨宇冠著《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撮要》,[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p223.
(11)卞建林 杨宇冠 著《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撮要》,[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p231.
(12)[唐]长孙无忌等撰,《唐律疏议》,刘俊文 点校,中华书局出版,1983,p84.
(13)2005年3月17日陈光中先生于中国政法大学授课。
(14)2005年3月17日陈光中先生于中国政法大学授课。
(15)陈光中 主编《21世纪国外刑事诉讼立法最新发展》,[C],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p225.
(16)崔敏 著《中国刑事诉讼法的新发展》,[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6,96.
(17)麦高伟 杰弗里.威尔逊《英国刑事司法程序》,[C]姚永吉译,法律出版社,2003,p4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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