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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法律大会专题讨论]非诉讼争议解决:商事仲裁与调解

http://www.dffy.com 2005-9-7 21:37:44 作者:孙敏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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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年9月5日,第二十二届世界法律大会关于《非诉讼争议解决:商事仲裁与调解》专题于在北京人民大会堂澳门厅举行。
  本专题主席由美国加州洛杉矶市律师罗纳德.格林伯格先生担任,中方主席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名誉副主席唐厚志先生担任。
  由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院长沈四宝教授作为主旨发言人提交的《中国涉外仲裁的现状与改革》,介绍了中国涉外仲裁五十年来风雨兼程一路走来取得的令世人瞩目的成就,指出我涉外仲裁率先实行的“仲裁与调解相结合”制度的优势以及现阶段国际国内仲裁的适度区别,随着外商对华投资的不断深入和加强,逐渐改革国际国内仲裁制度之间的适度差别的意义。沈教授的文章还在肯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新仲裁规则在行业仲裁、仲裁员的选任和仲裁庭的组成方面当事人可以选任仲裁员名册之外的人担任仲裁员、对仲裁协议的形式和内容要求作宽松解释以及仲裁委员会必要时可以授权仲裁庭做出管辖权决定等方面所进行的创新同时,提出了应完善对仲裁的司法监督和警惕仲裁诉讼化倾向的观点。
  关于国内仲裁和调解的发展,中国仲裁法学会秘书长高菲博士提交了《中国国内仲裁与调解发展的十年之路》,分别从现状、特点以及展望三个方面介绍了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颁布十年以来中国国内仲裁与调解取得的骄人成绩。指出中国仲裁在仲裁法颁布之后的短短十年之间,受理12.7万仲裁案件,总标的额2315亿元人民币,全国共成立185家仲裁机构,为中国经济的迅猛发展和社会稳定起到重要作用。其原因在于:(1)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摒弃了过去的行政仲裁,规定了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与任何行政机构都无隶属关系、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基本原则的仲裁法律制度并重组国内仲裁机构;(2)中央以及地方各级政府的大力推动和支持;(3)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国内仲裁机构的重组以及联系全国仲裁工作;(4)制定大力宣传仲裁法律制度、深入推广企业格式合同仲裁条款、创新仲裁理念、强调变当事人之间争议为磋商、推行仲裁与调解相结合的长期战略目标以及短期工作目标,有计划有步骤推动中国仲裁与调解发展;(5)最高人民法院共颁布近四十份有关的批复或通知,通过司法实践支持和监督仲裁。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主席、知名学者杨良宜提交了论文《香港仲裁—1997年以后》。指出香港作为远东地区卓越的区际仲裁机构地位得到进一步巩固,有三个因素确保香港事业的兴旺发达:专业人士数目日益增长、技能不断提高;支持和监督香港仲裁的“法律环境”强大和健全;中国法治的愈趋成熟。
  杨良宜教授介绍了香港仲裁条例正在进行的将香港本地仲裁和国际仲裁结合在一起的改革,以及将英国1996年仲裁法的一些有用条款纳入仲裁条例的意向。说明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最具重要的两大职能是作为仲裁员的指定机构以及决定国际仲裁案件的仲裁庭组成。香港国际中心也与中国国际仲裁委员会一样,正在开展一项新型的仲裁业务,域名仲裁。
  武汉大学副校长黄进教授提交了关于《体育争议与体育仲裁初探》的文章,就体育争议的范围、解决机制;体育仲裁院的产生与发展、组织构架、仲裁员及其条件、合格率仲裁的功能、程序、上诉程序以及奥运会体育仲裁情况作了较为详细的介绍。体育仲裁作为一种新类型的仲裁,又鉴于2008年将在中国北京举行奥运会,因此有关奥运体育仲裁的情况必将引起与会人员的关注。
  黄进教授在该文中还介绍了体育仲裁中值得特别关注的思考的几个问题,如可仲裁性问题,技术问题、仲裁第三人问题以及仲裁结果的公开问题等。
  司法部司法研究所副所长,王公义博士提交的论文为《人民调解制度是解决社会纠纷的重要法律制度》。指出:中国现有人民调解组织90多万个,人民调解员800多万人,遍布城乡,每年调解民间纠纷600多万件,是一支绝对不可忽视的非诉讼解决民间纠纷的力量。人民调解制度溯源于历史悠久的民间调解,是中华民族的精神财富和美德,也是实现基层民主自治的法律制度,1982年被载入宪法。在我国,人民调解的范围越来越广。国家对人民调解进行管理是人民调解的本质特征,人民调解制度进一步发展完善是适应新时期社会矛盾多样性和复杂性的需要。

  (特派记者孙敏北京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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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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