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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

http://www.dffy.com 2005-9-22 10:45:23 作者:李克诚 来源:江苏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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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诚实信用原则与民事诉讼
  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道德规则,要求人们在市场经济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19世纪以来,诚实信用原则已经渗透到民事诉讼的各个程序中,并最终得以确定。在各国的审判程序、执行程序及破产程序中,法官都在积极、频繁地适用诚实信用原则以解决新产生的各种复杂法律问题,各国立法也将这一原则具体化为真实义务加以规定。
  二、民诉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体现与完善
  民事诉讼法没有将诚实信用原则规定为诉讼原则,但在众多条文中体现了该原则的精神,包括:(1)保证证据方面的诚信要求,如关于作证义务的规定(第七十条)、证人不得拒绝作证的规定(第六十五条)、质证的规定(第六十六条)和当事人陈述的规定(第七十一条)。(2)关于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方面的诚信要求(第九十六、九十八条)。(3)妨碍民事诉讼强制措施中关于诚信的要求,包括对违反该原则作伪证和阻止作证(第一百零二条)和不履行协助义务行为(第一百零三条)的制裁规定。(4)关于法院在审理和裁判中遵守诚实信用的规定,包括法院收集证据的规定(第一百一十六条)、法院调解中的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的规定(第八十五条)和对违反程序所导致的后果的规定(如当事人申请再审和检察院抗诉事由的有关规定)等。(5)关于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第五十条)。
  对此,笔者认为,应将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我国民诉法的基本原则明确加以规定,并根据受规制主体不同,分为以下三部分:
  1、诚实信用原则对诉讼当事人的约束:(1)不正当诉讼行为的禁止。例如,不得以不正当的手段骗取诉讼管辖;不得以不正当的理由获得财产保全。(2)诉讼权利滥用行为的禁止。不得滥用回避请求权、反诉权干扰诉讼的顺利进行,故意拖延诉讼。(3)禁止作伪证。当事人在承认对方陈述的事实时,不得作虚伪承认。(4)禁止反言。既当事人在诉讼中不得作相互矛盾的陈述。(5)禁止诉讼突击行为。
  2、诚实信用原则对其他诉讼当事人的制约:(1)诉讼代理人不得在诉讼中滥用和超越代理权;在代理权限内进行诉讼代理行为,对委托人和法院要诚实。(2)证人不得作虚假证词。(3)鉴定人不得作与事实不符的鉴定结论。(4)翻译人员不得故意作与诉讼主体陈述或书写原意不符的翻译。
  3、诚实信用原则对法院的制约:(1)禁止滥用审判权。法官在行使自由裁判权时应以诚实善意的心态来对待,不得滥用裁判权,以求得司法公正。(2)判断证据方面的诚实信用要求。在判断证据时,应实事求是,应当公平对待双方当事人,不得偏袒其中一方的证据,只要是真实的都应作为裁判的依据。在判断证据的证明程度时,更应诚实加以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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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徐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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