弊端之一,政法委并不直接审理案件,不了解具体案情,特别是没有直接听到被告人的辩护和申诉,仅依据报送的案卷材料去协调,就形成了断“一面官司”,极容易定性不准,甚至造成宽、假、错案。
弊端之二,党委直接去管具体的司法业务,容易削弱法院和检察院及办案人员勇于负责的精神,不利于调动司法机关和办案人员的积极性。
弊端之三,由政法委协调定案,就使法院的开庭审判变成了做样子、走过场,被告人的申辩和法庭上的辩论毫无意义,使法院失去应有的权威,导致人民群众对法治丧失信心。
弊端之四,党委陷于具体的司法业务之中,势必影响对政法工作方针、政策较为超脱的研究,这就好比是“抓了芝麻,丢了西瓜”,其结果并不是真正加强了党的领导,而是削弱了党的领导。
弊端之五,政法委有权协调定案,但一旦出现错误冤枉了无辜,却不承担任何责任。这种手操生杀予夺大权却不承担法律责任的体制,违情背理,极容易引起民众的不满,严重损害执政党的形象。
鉴于上述种种理由,由政法委协调定案的做法应当改变。这是依法执政、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也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一个重要方面。
其实,保留或撤销政法委员会,并不涉及要不要党的领导,而只是如何改善党领导的问题。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主要应表现为五个方面:
其一,党中央可以提出立法建议,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法律;
其二,由党中央制定对政法工作具有指导性的方针政策;
其三,由各级党委考察干部,建议对政法机关主要领导干部的任免;
其四,由政法机关内部的党组织保证贯彻执行党的政策;
其五,发现政法工作出现偏差或错误,党委可以实施检查监督。
除此之外,党委不应过问具体案件的审理与判决。司法权是一项国家权力,不属于党务工作的范畴,执政党不应越俎代庖。既然各级公检法机关的主要领导人都是共产党员,党应该充分信任和依靠他们去做好工作。没有必要在各级司法机关之上再设个“婆婆”去发号施令。因此,撤销各级政法委员会并不会削弱党的领导,而只是废止了由党委直接过问具体案件的陈规,它可以使党委从繁杂的诉讼事务中解脱出来,并真正落实“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
四、重温邓小平同志的教导
早在1941年,邓小平同志在《党与抗日民主政权》一文中,就严肃批判过“以党治国”,他指出:
“某些同志的‘以党治国’的观念,是国民党恶劣传统反映到我们党内的具体表现。……它所造成的危害不小,主要表现为:第一,这些同志误解了党的优势,以为党员包办就是绝对优势,不了解真正的优势要表现在群众拥护上。……第二,这些同志误解了党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解释为‘党权高于一切’……第三,这些同志尚简单避复杂,主要是他们自己不相信自己的主张正确,怕见人,怕通不过,以为一切问题只要党员占多数,一举手万事皆迎刃而解。殊不知这是麻痹党腐化党使党脱离群众的最好办法。”ix
小平同志批判了“以党治国”的观念后,明确指出:党对政权的正确领导原则是“指导与监督政策”,他指出:
“党的领导责任是放在政治原则上,而不是包办,不是遇事干涉,不是党权高于一切,这是与‘以党治国’完全相反的政策。”x
问题在于,当我党成为一个执掌全国政权的执政党以后,并没有认真记取国民党“以党治国”的教训,反而进一步推展到实行“人治”的极端,“文化大革命”期间更发展到以领袖的语录治天下的地步,使亿万人民吃尽了苦头,党的威信也蒙受了巨大损失。
记取“文化大革命”的惨痛教训,邓小平同志明确指出:
“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xi
直到1992年,小平同志在最后一次南巡谈话中,又一次强调指出:
“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xii
小平同志的上述一系列教导,是引导我们改善党的领导,保证司法独立的金玉之言。可惜,邓小平同志的这些指示未能完全落实。
五、实现司法独立的两点建议
当前,正在酝酿对刑事诉讼法再次修改。笔者认为,不应追求全面、系统的大改,而应首先考虑最低限度的要求——如何才能避免冤假错案。确保司法独立是实现诉讼公正的前提。为此,郑重提出两点建议:
1.必须坚持和实行“依法治国,建议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刑事诉讼只能依据法定的程序进行,凡属法律没有授权的机关(例如各级党委的政法委)或法律没有规定的办案程序(例如联合办公、协调定案),以及一切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潜规则”,均应退出诉讼体制。
2.必须认真贯彻中央的要求,“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凡干扰司法独立,“先定后审”、“内定外审”因而造成冤错案件的,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对主要责任人进行刑事追究。有权拍板定案却不承担任何责任的怪现象,必须彻底禁绝。
作为一个忠诚的共产党员和有责任心的学者,本着对党的真诚爱护,出于健全法制的深层思考,特提出上述两点建议。这并非只是涉及如何使诉讼制度进一步完善的局部问题,而是关系到如何构建和谐社会和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关系到如何巩固共产党执政地位的全局问题,事关重大。但愿能够引起高层领导的充分注意,不可等闲视之。
最后,请允许笔者引用前任总书记江泽民同志的一段话,作为本文的结束语:
“我们绝不能以党代政,也绝不能以党代法。这也是新闻界讲的究竟是人治还是法治的问题,我想我们一定要遵循法治的方针。”xiii
崔敏,男,1938年生,原籍山西省太原市,现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律系教授,一级警监,博士研究生导师,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询员。
i 岳兔元案的大致情况是:2004年初春,山西省柳林县前小成村岳马成家的二儿子岳宝子偷了家里400元钱后失踪。他的家人动员亲朋好友四处寻找,寻人启事被张贴到了包括省城太原在内的许多地方。几天以后,在太原打工的同村青年岳兔元给虎子家打来电话,说在太原见过宝子。岳宝子父母到太原让岳兔元带他们寻找未果,便怀疑可能是岳兔元绑架和杀害了宝子。报案后,柳林县公安局以涉嫌故意杀人罪拘留了岳兔元。岳兔元在被迫之下供述将宝子杀害并抛尸黄河,而当时黄河边又恰有一具无名尸体,经有关专家做DNA鉴定,确认死者就是岳宝子,公安机关认定岳兔元就是杀人凶手。2005年春节期间,岳宝子突然回到家中,证实岳兔元杀人案不能成立。但警方又说:即使岳兔元没有杀人,他也不是好人,又以诈骗罪(说他曾诈骗其表兄的一辆摩托车)将其移送起诉交付审判。4月7日,柳林县法院一审以诈骗罪判处岳兔元有期徒刑1年半。5月17日,吕梁市中级法院以“部分事实不清”撤销了柳林县法院一审判决,将案件发还重审。至本文截稿时,此案尚未结案。
ii 滕兴善案的大致情况是:1987年4月下旬,在湖南省麻阳县城的锦江河中,发现了被肢解为6块的一具女尸,警方排查发现,曾在麻阳县城“广场旅社”做过服务员的贵州省松桃县女子石小荣(当时18岁)离奇失踪。通过血型对比等调查手段,警方认定被害人就是石小荣。1987年12月6日,麻阳县马兰村农民(屠夫)滕兴善因被当作杀害石小荣的凶手被警方收审,并于1988年9月2日被逮捕;同年12月13日,怀化地区中级法院一审判处滕死刑。1989年1月19日,湖南省高院终审裁定维持一审判决。1989年1月28日,滕兴善在麻阳被执行枪决。但事实是:石小荣并没有死,而是在1987年3月被人贩子从麻阳拐卖到了山东。1993年,石小荣回到了贵州老家,又与刘某结婚,后与丈夫刘某因贩毒被抓获,在贵州女子劳教所接受劳动教养。由此证实“滕兴善杀害石小荣”系重大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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