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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司法独立与诉讼公正──由佘祥林冤案谈诉讼体制改革

http://www.dffy.com 2005-9-27 18:18:09 作者:崔敏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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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些同志的‘以党治国’的观念,是国民党恶劣传统反映到我们党内的具体表现。……殊不知这是麻痹党腐化党使党脱离群众的最好办法。”
  ──邓小平
   
  2005年3月,中华大地炸响了一颗闷雷——无辜蒙冤坐了11年大狱的佘祥林,终以“死妻复活”的荒诞形式证明了自己的清白。随后,山西岳兔元案i、湖南滕兴善案ii 等几起情节雷同、结局各异的冤案接连曝光,使国人感到十分震惊和极度悲愤。为什么在倡导“依法治国”的今天,竟然发生如此这般令人啼笑皆非的闹剧?由此引发了无数评论,从不同的角度总结经验教训。本文试从制度层面剖析造成冤案的深层原因,并对废止由政法委协调定案的制度,实现司法独立、保证诉讼公正谈两点建议。


(崔敏 教授)

  一、佘祥林冤案的铸成与平反
  佘祥林无辜蒙冤经各种谋体的曝光,已尽人皆知。为进一步剖析的需要,我们还是把本案的大致情况介绍一下:
  佘祥林,男,被捕前30岁,湖北省京山县某派出所的治安巡回员。
  1994年1月20日,佘妻张在玉因精神错乱走失。娘家亲属无端怀疑可能是被其丈夫杀害,其兄张在生便向公安机关报了案。三个月后,在一处水溏里发现一具高度腐败的女尸。当地派出所让报案人去辩认,因女尸的面目已无法识别,张在生只说“很像他的妹妹”,公安机关便将佘祥林逮捕。经“突击审讯”迫使佘祥林承认了“杀妻”罪行。
  1994年10月13日,荆州地区中级法院一审判处佘祥林死刑,余不服,上诉至湖北省高级法院。省高院于1995年1月6日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将此案发回重审。后经市、县两级政法委多次协调,决定将此案改变管辖,由京山县法院于1998年6月5日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佘祥林有期徒刑15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5年。佘祥林仍不服提出上诉,荆门市中级法院于1998年9月22日做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佘祥林遂被投入沙洋监狱劳改。
  张在玉失踪11年后,2005年3月27日阴错阳差又回到家中。“死妻复活”证实佘祥林“杀妻”确属冤案,随即被媒体曝光,原办案机关陷入极大被动。
  2005年4月13日,湖北省京山县法院重审此案,宣告佘祥林无罪。iii
  佘祥林以及类似多起冤案被集中曝光,产生的杀伤力是巨大的。人们有理由怀疑:目前正在服刑或已被处决的案犯中,究竟还有多少冤魂与屈死鬼?它使公众对现行诉讼体制的信度产生了疑问,如何才能避免此类冤案成为关注的焦点。
  二、佘祥林冤案是怎样铸成的
  佘祥林无辜蒙冤被曝光后,人们对造成冤案的原因议论纷纷。从媒体报道本案的办案过程来看,之所以铸成这起冤案,主要有四个原因:
  (一)有罪推定的思维方式为锻造冤案埋下了祸根
  佘祥林冤案的铸成,最初的导因是张在玉的娘家亲属无端怀疑“可能是被其丈夫杀害”。真是“无巧不成书”,不久在一处水塘里发现无名女尸。娘家亲属在死者的面目难以辨认的情况下,含含糊糊地说:“很像张在玉。”公安人员根据这种含糊不清的辨认结果,便认为“既然亲属已经认出了死者,那还会有错?”由此陷入了第一个认识误区:“先入为主”和“偏听偏信”。于是,本案在没有进行DNA鉴定的情况下,断定无名女尸就是失踪多日的张在玉。
  既然已经“找到了尸体”,那么,“冤有头,债有主”,追查杀人凶手势所必然。张家亲属怀疑加深,表现出“民愤”很大,这就诱使办案人员陷入了第二个认识误区。佘祥林顺理成章便成了“杀妻”的嫌疑犯。这种有罪推定的思维方式,为后来的一系列错误埋下了祸根。
  (二)“怕漏不怕错”的指导思想是导致冤案的重要原因
  多年来,我国政法工作中存在着“重打击,轻保护”的倾向,突出表现是“怕漏不怕错”,只强调“严厉打击”而忽视防止冤错。破案率的高低往往成为考核各级领导和主管部门政绩的关键。对于某些影响重大的恶性案件,上级领导往往“限期破案”,进而提出“命案必破”,这就给刑侦部门造成了巨大压力。
  提出“命案必破”的初衷,无非是要求高度重视对故意杀人等恶性案件的侦破,本意似乎并不错。但是,真理跨越一步就变成谬误。由于“命案必破”是一种不切实际的过高要求,孕含着极大的危险。实际上,由于主客观诸多因素的制约,必定有一部分命案难以侦破。国内外的刑侦实践表明,对命案能够达到70—80%的破案率,就是了不起的成绩。要求“命案必破”,必然导致两种情况:一是“不破不立”,形成一部分隐案、黑案;二是虚报战功——只要抓到一个疑人,不论真假,就要逼其认罪。一旦招认,就算破了案,对上和对外都好“交帐”,更可立功受奖。于是就出现了佘祥林被逮捕后屈打成招最后被判刑的结局。佘祥林冤案以血淋淋的事实,证明了“怕漏不怕错”的指导思想造成的危害有多么可怕!如果这种功利主义的破案机制不改变,类似的冤案还可能继续发生。
  (三)刑讯逼供与指供诱供是造成冤案的直接原因
  佘祥林被刑警队扣押后,审讯持续了10天11夜,每天只吃两顿饭,不让喝水,不让睡觉,受尽的折磨。尽管当事人陈述的具体情节还有待进一步证实,但可以确信:在本案中肯定对佘祥林实施了刑讯逼供和指供、诱供,要不然,好端端的无辜青年怎么会招认了杀人?
  刑讯逼供,就是对被讯问者施以肉刑或变相的体罚,逼使其承认被指控的罪行。如在本案中连续10天11夜的“突击审讯”,由两队警察轮番上阵实行疲劳轰炸,施加一个人无法承受的肉体痛苦和精神折磨,使被拷问者陷于极度疲劳、极度困乏和极度恐惧之中,他就会产生一种生不如死的感觉,屈从拷问者的意志去承认原本并未犯过的“罪行”。指供、诱供,则是在所提问题中包含着希望得到的回答,诱使被讯问者“顺杆爬”。被讯问者在神志不清、迷迷糊糊的状态下,采用这种讯问方式会迅速见效,几乎是想要什么就会得到什么。而一旦招供,讯问者又会进一步确信他就是罪犯。其思维逻辑是:如果你没有罪,怎么会交待出这么多细节?殊不知这些 “细节”正是由讯问者诱导而逼使无辜者复述出来的。无辜者一旦屈打成招,便掉进了无底深渊,“跳进黄河洗不清”了。
  古今中外无数实例证明:几乎所有的冤假错案,都是由严刑拷打造成的。刑讯逼供和指供、诱供是造成冤假错案的总祸根。问题的严重性在于:迄止今日,许多执法民警对严禁刑讯逼供的政策与法律规定还当作耳旁风,甚至提出种种说词,认为“刑讯逼供有必要性和合理性”、“对犯罪分子决不能心慈手软”。这不只是某些基层民警的糊涂观念,也代表了一部分中上层领导的认识。正因为如此,刑讯逼供才屡禁不止。执法部门的各级领导对刑讯逼供的严重危害缺乏清醒的认识,纠正的决心不大,措施不力,与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与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相距甚远。
  佘祥林“杀妻”冤案,以“死妻复活”的荒诞形式,再次把严禁刑讯逼供的严肃课题摆在了全国公众面前。假如再不予以重视,听任其一而再,再而三地铸成冤案,那中国的法治建设就没有希望。
  (四)由政法委协调定案是铸成冤案的最终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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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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