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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析新形势下的执行难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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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5-9-29 19:56:20 作者:梁娟萍 肖信林 来源:东方法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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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作祟。这也是造成人民法院执行工作难开展的原因之一。由于我国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和几千年的封建文化、闭关自守、小农意识、乡土观念的影响,地方保护主义现象十分普遍,这给执行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阻碍。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发展,社会经济普遍发展了。但是,各地区、各行业的发展很不平衡,区域性的差异束缚着人们的思维形式。司法隶属行政导致长官意识,以言代法屡见不鲜。而在现行的管理体制下,直接关系法院发展和前途的人、财、物等权力基本上掌握在地方手里,导致法院难以真正地独立于地方行使审判权和执行权,产生了司法地方化的倾向。因此,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对司法上的平等性、公正性、统一性形成了严重的威胁。在强制执行实务中,出现了本地区案件不愿执行,外地区案件不去执行的现象。 3.经济和人事任免上的不独立性牵制着法院的执行工作。这是一个老话题,尽管多年来不断提出,但都未得到有效的解决。自上个世纪八十年代以来,我国实行“分灶吃饭”的财政体制,各级法院的经费必须由同级政府确定,法院的财政与地方财政融为一体。因此,地方法院更多地倾向于从发展地方经济的角度去执行法律和行使司法权,而不着眼于国家法制的统一性和严肃性。除此以外,在人事制度等方面,法院的司法行政职务和人员均由地方各级权利机关选举、委任、罢免或任免。在实践中,地方党委、政府的组织人事部门“实际享有”对相应各级法院主要领导干部的推荐权和指派权,正是这种权力机构上的隶属和依附关系,使得地方法院无力抗衡地方行政的干预。
改进执行工作的措施
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针对上述现状和原因,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改进法院的执行工作: 1.完善我国的强制执行法。由于现行的强制执行程序包容在民事诉讼法中,民事诉讼法对执行程序仅规定了30个条文,如此少的容量必然导致规定过于原则化,缺乏操作性,也必然导致强制执行制度的不完备和执行中的无法可依。故我们必须不断地从实际出发,完善强制执行法,明确规定执行人员的权利和责任,以及相关部门的作为与不作为责任。 2.加强执行队伍建设,提高执行人员的综合素质。法院应针对目前执行人员理论素质不高的劣势,多组织执行人员进行业务知识培训,邀请法学专家举办执行专题讲座,充实执行人员的理论知识。同时定期、不定期的举行经验交流会,借鉴先进、科学的执行方法,提高执行人员的现场执行能力,且要求执行人员在执行中不断摸索、不断思考,及时总结出有效经验并形成成果进行推广。 3.加大对执行资金的投入,积极改善执行环境,如办公的地方、警车的配备等,同时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招收一些高学历的执行人员,弥补人员配备上的不足。在这方面,法院应该积极和地方党委、政府及人大进行沟通,争取他们的更多理解,努力解决资金上的短缺问题。 4.注重法制的宣传效应,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在当前,那些故意抵制执行,为难执行人员的被执行人,有很一大部分是那些法律意识淡薄的群众,他们对执行人员的工作还不够了解,从而误解执行人员的工作。对此,执行人员应主动下到群众中,进行法律的宣传,如在社区举办法律咨询会、进行典型现场执行的现场解说等,同时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员的宣传作用,正确引导群众的观念,让群众加深对执行工作的认识,从而争取群众对执行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5.密切与地方党委、政府及人大的联系和沟通,充分发挥这些部门贴近基层、联系群众的优胜,形成共同执行合力,改善执行环境。对于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如资金的短缺,人员的缺乏等,应及时向这些部门进行报告,争取解决。执行人员在执行工作中,应邀请人大代表一同参与典型案件的执行,让人大进一步了解执行工作的艰难和苦衷,使人大积极支持执行工作。 近几年以来,争对执行问题,最高院及各地人民法院相继制定了一些有关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规定、执行工作实施细则或方案等,这些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我国执行的环境,推进了执行的良性发展,但从根源上看,执行问题仍未明显解决,执行乱、执行难仍然困饶着法院,影响着群众的利益,从我国目前的形式来看,解决之路还很长,还很艰难,这除了需要法院的不断努力外,还需要社会各方面力量的共同支持,只有这样,我国的执行现状才会越来越好。此文章共有2页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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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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