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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新形势下的执行难问题

http://www.dffy.com 2005-9-29 19:56:20 作者:梁娟萍 肖信林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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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群众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我国法院受理案件数量在不断增加,由此执行案件相应的也在不断上升,然由于我国执行环境内、外部各种因素的影响,我国民事执行出现了许多困惑的现状,即“执行难”和“执行乱”,严重地破坏了法院形象,在一定程度上给群众带来一定的损害,它也因此成了人们谈论的热门话题。本文旨在通过简要介绍执行现状、原因及措施指出我国民事执行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让全社会都来关心和支持民事执行工作,使我国的民事执行工作迈上一个新的台阶。

  [关键词]执行问题    执行难    执行乱 

  人们常说:光说不做等于白费。如果将这句话用在法院工作中,我们可以这样理解,光有裁判而不执行等于白费。如果一项公正的裁判不能得到切实的执行,这所谓的裁判也是白纸一张,仍然不能起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作用。故执行在法院工作中起着重要作用。然多年来,“执行问题”都在困饶着法院工作的正常进行,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法律的尊严,也破坏了法院在群众心中的形象。为此,各级法院在长期的实践工作中,都在不断摸索和探索着解决执行问题的方法,取得了一些成绩,可仍然严峻,执行问题难以从根本上解决。笔者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本着学习商讨的态度,想谈谈自己的一些粗浅看法。

  我国执行现状

  当前,随着依法治国策略的不断深入,普法教育覆盖面的不断扩展,越来越多的群众愿意通过法院维护自己合法利益,由此案件也呈现出范围广、类型多、难度大的特点,这给我国法院执行工作带来了困难,且由于长期受执行环境内、外部各种因素的影响,以及执行条件的制约,我国的民事执行出现了困惑的现状,主要表现两个方面,即“执行难”和“执行乱”。
  (一)“执行难”。所谓“执行难”是指被执行人难找,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人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这是我国的一种独特现象,当人民法院生效裁判送达当事人后,因种种原因该生效裁判规定的权利、义务内容难以实现。“执行难”现状不仅使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实际保护,也损害了法律的尊严,甚至导致社会关系紧张、矛盾激化,直接影响社会安定和经济发展。2004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十届人大二次会议上所作报告中指出:“一年来,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共审结各类案件5687905件,涉案标的金额7 685亿元,分别比上年上升0.78%和8.33%。”[1] 但是执行工作依然严峻,离群众的要求还有很大距离,“执行难”问题难以从根本上解决。
  (二)“执行乱”。它主要表现为不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或违背法律原则和规定,采取违法或不适当的执行措施。“执行乱”的现实形态既包括人们因法律意识淡薄,认为法院执行缺乏制约性,转而采取违法“私力救济”;也包括部分执行人员片面追求执行效率,不以相关法律或司法解释为依据,甚至在违背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擅自大胆变革执行方式;还包括部分执行人员在某些利欲驱使下,在执行工作中以权谋私,滥用职权,采用违法的或不正当的执行方式。执行工作秩序混乱,强制执行中司法不公是客观存在的。“执行乱”无疑使“执行难”的老问题更加复杂化,并在一定程度上扩大和加深了“执行难”问题。
  鉴于执行工作的重重困难,最高人民法院除了及时总结执行工作经验,下发《执行规定》外,还将1999年确定为人民法院“执行年”,将执行工作提到首位。应当说,目前执行工作在法院已经得到普遍的重视和加强,“执行难”和“执行乱”问题也在一定程度上得到解决,特别是《执行规定》的实行,使法院的执行工作不断走向成熟和规范。但是,执行工作的“难与乱”仍是法院长期面对的一个工作难点,当前执行工作中仍有大量的问题亟待解决。

  执行现状原因分析

  执行问题长期困饶着法院,未得到根本性解决,这必然有着其多方面的原因,究其根源,既有内在的,也有外在的,如法院执行程序中缺乏公开性和透明度;当事人履行能力差,无力偿还所欠债务;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想法设法逃避执行等等。针对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原因概括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 内因
  1.立法漏洞给执行造成一定影响。在我国,随着依法治国策略的不断推进和法院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立法的漏洞、缺陷日益突出,与执法的矛盾也相应增多,又未得到及时弥补,从而给法院执行工作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带来许多不便。如有的是由于立法规定法官的独立性不够、权限范围不明确,致使执行人员在执行案件中处处拘谨,受到多方面的约束;有的是由于立法确定的责任不清晰,致使案件执行的好坏不能与执行法官个人的责任联系,即使不能执行,也往往找不到负责任者,使得有些执行人员在执行中不愿出力,无视群众利益。目前,随着人们对执行问题不满的呼声越来越高,法院执行工作的效率和成果越来越成为影响法院形象的标准,而立法上的漏洞又加剧了法官责任心不强和执行工作的低效率,产生了整个社会对审判机关的“信任危机”。
  2.法院执行缺乏完善的监督机制,也是造成执行问题的一个方面。在我国,执行案件处理均由个人决定,任意性很大,尽管大量案件的执行由庭长、院长或审委会决定,但在实际执行操作上仍然由个人完成,无论是从法院内部,还是法院外部,都缺乏有效的监督,从而使得有些执行人员在执行中,办“人情案”和“关系案”,甚至接受吃请和贿赂,严重损害了群众的合法权益,破坏了人民法院公正司法的形象。
  3.法院执行力量不足、设备落后也是造成执行问题的一个方面。在我国,资金上的不足,使得有一些法院在面对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有心无力,没办法重视执行工作,对于不完善的执行机构设置也不增设,对于落后的执行物质设备上也不改进,随着案件的不断增多,执行工作任务的日益繁重,执行人员严重不足的问题日益突出,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院执行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4.执行人员的综合素质不高也是引起执行问题的一个方面。在我国有一部分执行人员对法律法规和有关司法解释缺乏理解,在执行工作中以“帮助债权人要钱”为己任;有些执行人员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和线索置若罔闻,工作拖拉,耽误了执行的最佳时机;有些执行人员不深入调查研究,不积极探索新的执行方式和方法,使得一些动动脑筋稍加变通即可执行的案件,被人为地当作“骨头案件”搁置起来,导致当事人的不满;还有些执行人员对当事人态度粗暴、蛮横、生硬,使当事人怀疑其有不轨执行或越法行为。总之,部分执行人员的方法、观念、态度存在很大问题,严重损坏了法院公正司法的良好形象。
  (二) 外因
  1.部分被执行人员法律意识淡薄,故意逃避法院的执行。如想法设法转移财产,或公款私存、公车私挂,或多开户头、隐匿存款,或搞一些假的财产证明等,制造无履行能力的假象,欺骗法院,最终达到规避执行的目的。由于我国市场经济的信用制度还不够健全,对经济交往中的种种欺诈行为制裁不力,对欠债不还者缺乏严厉的处罚措施,无形中助长了这些群众的那种赖帐逃债的抵触心理,久而久之,就形成了一种不良的风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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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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