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位置:首页 >> 法学阶梯 >> 诉讼 >> 正文                双击自动滚屏
民事证据法律制度改革探究

http://www.dffy.com 2005-9-29 20:43:59 作者:于涛 来源:东方法眼

    绿  


  4、规范证人参与诉讼的程序,建立证人具结制度。根据我国国情和文化传统,应建立证人立保证书及宣誓制度。证人宣誓在西方各国是早已确立的一项制度,实践证明,这一手段可以有效地约束证人本身的行为,保证其作证的真实性和可信性,同时也能够体现法律的权威和法庭的庄严。
  5、明确证人的权利义务。法律应明确规定证人的义务有:(l)接到司法机关通知后,应当按时到场或到庭作证;(2)依法作证,除有特殊情况的以外,都应当出庭作证;(3)应当如实提供证言,不得有意作伪证或隐匿毁灭证据;应当客观陈述亲身感知的事实,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不得宣读事先准备的书面证言;(4)在法庭上应当接受审判人员、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询问和质证;(5)应当遵守法庭秩序,不得哄闹法庭或者侮辱、诽谤、威胁、殴打伤害司法工作人员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6)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公民个人隐私的证据,除向司法机关如实提供外,应当保密。证人的权利包括:(1)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陈述证言;(2)除与系争事实有关的问题外,不接受询问;(3)有权阅读自己陈述的笔录,认为记录有误的,可以请求更改、补正;(4)因出庭作证受到的经济损失,有权要求补偿;(5)得到保护,不受不相关的、不适当的或侮辱性的提问和暴力或侮辱性行为的侵害;(6)对他的留待时间不得超过案件审理利益所需要的期限;(7)证人的答复可能使其被判有罪和遭受刑罚的,有权不予回答,但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8)证人的人格名誉不受侵犯,证人的答复可能损害其名誉的有权不予回答,除非其名誉正是系争事实或者是可以推断出系争事实的事实。
  综上,笔者对民事证据制度的几个问题提出了改革或完善的建议,应当说时下理论与实务界对民事证据问题的研究方兴未艾,对中国证据法的启蒙与发展起到了催化剂的使用。笔者建议我国在证据法的立法上,应少走弯路,在总结中国本土司法经验的基础上,大胆借鉴国外证据制度立法上的一些先进成份和丰富经验,洋为中用,尤其是汲取判例所确定的证据规则的营养,使我国的民商证据制度建设成为推进依法治国和市场经济的法律动力。

  注释:
  ① 陈敏:《中国民商证据规则草案(讨论稿)1998.9.1》,载《仲裁与法律通讯》1998年第4期,第32页
  ② 叶自强:《举证责任及其分配标准》,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七卷,第168页
  ③ 陈刚:《证明责任法的意义》,载《现代法学》1999年第2期,第99页
  ④柴发邦主编:《中国民事诉讼法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335页
  ⑤庄淑珍、向俊:《浅谈我国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新举措》,载《法学评论》1995年第2期,第69页
  ⑥同②第209页
  ⑦同①第34页

  (作者单位:山东省文登市法院)

此文章共有3页  [上一页] [1] [2] [3]

  查看于涛的其他文章 本文关键词:证据

收藏到法律网摘 讨论 打印 页顶 关闭


编辑:李富金

相关文章

 

· 五万巨款究竟归谁所有 (2008-6-8 11:09:48)
· [江苏省]关于刑事案件证据若干问题的意见 (2008-5-23 10:04:23)
· 单位证明在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意义 (2008-5-20 17:11:29)
· 浅谈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冲突与规范 (2008-5-8 20:58:50)
· 以色列拒出证明文 洋打工“跳槽”难以认定 (2008-4-25 20:53:54)
· 五十万元汇款是不当得利还是货款 (2008-4-15 19:56:26)
· 交通事故案件中当事人提供虚假户口性质证明现象增多 (2008-3-24 19:42:06)
· 浅议证据失权规定存在的问题 (2008-1-18 20:01:57)


上一篇:浅析新形势下的执行难问题 (2005-9-29 19:56:20)
下一篇:论非法口供排除中的证明问题 (2005-10-12 20:22:57)

Google
最新文章

博客日志

博客相册
法眼论坛

 

东方法眼保留全部权利,未经协议授权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