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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妨害和抗拒执行行为制裁措施的法律完善

http://www.dffy.com 2005-11-12 8:48:02 作者:李志伟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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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几年前,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便已经为社会所关注,并引起了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然而至今“执行难”问题仍困扰和制约着法院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执法环境的因素,也有立法和执法上的不力。
  “有法可依”是法制的必然要求,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编对执行程序所作具体规定,确立了我国法院民事强制执行制度的基本格局。但随着社会的发展,民事强制执行案件的日益增多,现实给立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文立足实践,对妨害和抗拒执行行为及其制裁措施进行探讨,并对几个立法和执法上的问题提出自己的拙见。
  一、现行执行规定的缺陷
  1、基本法内容粗疏,而司法解释在执行中的地位却异常显要。当前我国民事强制执行的基本法规定只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至二百三十六条,我们可想而知,要想用这二十九条之规定来规范复杂的实践操作显然是非常困难的,这就必然导致司法解释在执行法律体系中充当着举足轻重的角色。
  2、现行执行制度法律规定分散,且内容少,可操作性不强。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可循之章非常散乱,有关民事强制执行的法律规定更是廖廖可数,且内容相当分散、缺失严重。
  3、立法者片面强调程序法的设计,而忽视了实体法方面的规定,导致当事人在执行中行使诉讼权益无章可循。
  二、妨害和抗拒执行行为的定义及表现
  无法可依是立法的尴尬,但可以补救;而执法不严则是执法软弱无能的表现。在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对一些妨害和抗拒执行的违法犯罪行为没有给予及时的制裁,对法律威严构成了严重的损害。下面对妨害和抗拒执行的定义及表现形式作一论述。
  (一)、妨害执行行为
  目前,我国强制执行法尚在酝酿之中,故对妨害执行行为的概念还未有绝对权威的立法解释。笔者以为,依照有关立法精神,并考虑执行工作实际,可以给妨害执行行为下这样一个定义:是指在法院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或有关单位和个人以妨害法院顺利执行为目而故意实施的,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作为的而不作为或不应作为而积极作为的违法行为。其构成要件:
  1、妨害执行行为的主体为一般主体。行为人即可以是当事人,也可以是案外人。行为人是当事人时,主要是被执行人,个别情况下也可以是申请执行人;行为人是案外人时,可以是有协助执行义务的人,也可以是其他人,如被执行人的亲属、朋友等;单位也可以构成该行为的主体,如有义务协助执行的银行、工商部门等。
  2、妨害执行的行为发生在执行程序进行期间。如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或案外人以暴力阻碍执行人员执行公务,或对执行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等等,即属妨害执行行为。在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前或执行程序终结后出现的违法行为,虽然也要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但不属于妨害执行行为。
  3、妨害执行行为须行为人故意而为。即有主观上的故意,以妨害执行为目的。过失行为,即使在客观上妨害了法院执行的顺利进行,也不属妨害执行行为。比如,案外人不知道某项财产已被查封,而将该财产出卖,该案外人在主观上并无故意,则不能认为是妨害执行的行为。
  4、行为的方式可以是作为的,也可以是不作为的。如被执行人为逃避法院的执行,将已被查封的财产隐藏、转移、变卖或毁损,或使用暴力手段直接对抗法院执行的行为即属作为;行为也可以是不作为的,如依法必须到人民法院接受询问的被执行人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案的,其行为便构成了对法院执行的妨害。再如有义务协助执行的单位不按照通知书履行协助执行义务的行为,也在此列。
  5、必须有妨害执行的行为存在,即行为人实施了旨在阻碍执行正常进行的违法行为。首先,行为人必须实施了妨害行为。其次,行为是违法的,属于法定的情形。第三,只要行为人实施了这种行为,即使没有发生其所期待的阻止执行的后果,也属妨害执行的行为。例如行为人隐匿、转移被法院查封的财产后,被法院追回的,仍然要依法追究行为人的责任。
  (二)、抗拒执行行为
  抗拒执行行为是指在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负有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个人以及案外人无视法律尊严,公然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妨碍、阻止执行人员(包括协助执行人员)执行职务的违法犯罪活动。暴力抗拒执行主要表现在冲击执行现场、围攻殴打执行人员、毁坏执行装备等,在暴力抗法过程中,执行人员轻则被侮辱、诽谤,重则被打死、打伤,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和执行公务证件被毁损、抢夺。
  暴力抗法事件的频频发生,已引起最高人民法院领导的重视。肖扬院长曾在一份反映暴力抗拒执行的文件上批示:“人民法官保护人民,但谁来保护依法办案、依法执行公务的人民法官?三思、慎思!”
  三、对妨害、抗拒法院执行的防治
  妨害和抗拒执行行为的大量存在,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
  一是普法力度还不够深入持久,行为人法制意识十分淡薄,不少人以为逃债、赖债甚至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定的债务只是普通的民事案件,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二是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干扰法院执行,有些领导出于地方或部门利益,采取种种手段不协助甚至阻碍人民法院的执行;三是对暴力抗法缺乏打击力度;除了上述原因以外,司法权威的缺乏,执行立法的缺失,裁判不公,执行体制、机制的落后造成的执行方式粗放化,法院执行机构缺乏快速应变能力等都与妨害、抗拒法院执行不无关系。
  因此,研究妨害和抗拒法院执行的防治办法十分紧迫也十分必要。
  1、教育是根本,以教育铸就民族的法律信仰,形成良好的执法环境。执行活动要体现出对公民宣传法律的作用和力度及对当事人起到依靠法律、遵守法律的教育作用。如通过张贴执行公告、公开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召开执行大会和新闻媒体曝光等,使执行当事人和广大公民受到生动的法制教育,进而增强法制观念。全社会形成生效法律文书必须执行的法律意识,形成以抗拒、阻碍、干预人民法院执行为耻,以服从、协助、支持人民法院执行为荣的氛围。
  2.考核是手段,以考核推动党政机关、基层组织以身作则,配合、支持法院执行,形成对暴力抗法的防治体系。制定抵制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维护法律统一和尊严的有效办法。
  3.惩治是关键,以惩治打击暴力抗法者的嚣张气焰,用刑罚手段维护执行秩序。首先,制定《强制执行法》,对有关执行方面的法律、司法解释的各个方面的规定进行完善;其次,修改刑法,对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者,提高量刑幅度;再是,对法人不能履行义务者可通过法定程序宣告其破产,对自然人可限制其高消费,规定其只能在当地基本生活保障线上生活,一旦超出此线,视为欺诈,对其进行刑事处罚。
  4.改革是出路,以改革促进执行行为的规范化,构建法院执行的权威,使暴力抗法无机可乘。改革人民法院的人事和机构,将法院的管辖与行政区划的设置脱钩。人民法院的经费预算和决算由中央财政单列,加强法院执行工作的物质装备建设,保证通讯、交通、警械等基础建设。
  除了以上几点防治措施外,发挥新闻舆论的导向作用,提高审判质量等也十分重要。暴力抗法属于社会顽症,必须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根治暴力抗法需要集社会各界之力,走综合治理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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