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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不加刑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偏离及矫正

http://www.dffy.com 2005-11-20 16:04:24 作者:吕道龙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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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上述三种违背原则加重或变相加重处罚的情况如何处理呢?因为上述三种情况属于违背刑诉法的规定,笔者认为应当先行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最后,笔者需要指出的是:实行上诉不加刑原则有好处,允许上诉加刑会带来危害。这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也是这一原则符合客观规律的正确反映。当然确定上诉不加刑原则之后,必然地会破坏从另一角度考虑的公正。一项法律制度的建立与实施,常常呈现利弊交叉的问题,上诉不加刑原则得以在各国的刑事诉讼法中贯彻实行,且占有重要的地位,可见其有较旺盛的生命力和社会价值。任何法治均要付出代价,上诉不加刑原则亦是如此,为了被告人的保护,需要牺牲一定的社会利益,正如博登海默先生所言:法律的其他弊端同法律制度的基本性质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可以被视为是一个铜板的另一面,?有光的地方,就有阴影,与灵活性完美结合在一起的法律制度才是真正的伟大的制度。
  
  参考文献:
  1徐益初著:《论上诉不加刑原则》,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出版《刑事诉讼法论文选萃》,第269页。
  2程计山著:中国法院网刑事研究,《从上诉不加刑谈刑事再审程序的启动》,网址:http://www.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119517&k_tit
  3易延友著:《刑事诉讼法》(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1世纪法学规划教材,第406页。
  4朱千里著:中国法院网案件点评,《检察院为被告人利益抗诉 法院不得加重刑罚》,网址:http://www.chinalawedu.com/news/2004%5C11%5Cli175439404119211400214896.html

  (作者单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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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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