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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察机关介入公益诉讼之我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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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5-11-28 10:34:17 作者:冯春元 姚恒荣 来源:江苏法制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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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是指法律规定的诉讼主体按照法律的授权,对违反法律,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确认和保护所诉合法权益,并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的诉讼活动。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并未对谁有资格以维护公共利益为目的向法院提起诉讼作出明确具体规定。现实生活中,大量的公共利益受损,却得不到司法有效的救济。因此,我国迫切需要建立有自己特色的检察机关介入公益诉讼的制度。 一、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可行性 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在我国检察史上有过成功的先例,且检察队伍的现状和已开展的探索也为检察机关作为国家利益的代表行使公益诉讼的诉权提供了现实依据。2001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加强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明确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对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支持有起诉权的当事人提起民事、行政诉讼”。 二、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范围 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的案件,应当是违反国家有关法律,并且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集体、社会的公共利益案件。笔者大致将其分为以下三种: (一)侵害国家利益的案件。在现阶段,我国侵害国家利益的违法行为主要是侵犯国有资产的所有权,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作为以及破坏国家资源的违法行为。 (二)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例如涉及环境污染破坏方面的违法行为和行政机关的违法不作为;制黄、色情服务、制假、售假等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及行政机关经举报仍不查处的行政不作为;政策性行政垄断行为等等。 (三)重大的涉外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纠纷案件。我国加入WTO后,相应的诉讼案件必定会有较大的增长,而这类案件经常会联系到本国重大的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能最大限度地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也符合国家惯例。 三、检察机关介入公益诉讼的具体规则的设定 检察机关介入公益诉讼十分必要而且可行,目前关键是要全面修订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设定一套科学、合理、明确、具体且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则。在此,笔者提出自己的一些想法。 (一)检察机关介入公益诉讼的主体地位。检察机关应作为提起公益诉讼的唯一主体。同时,检察机关可以接受公民、社会团体的申请和请求。 (二)检察机关介入公益诉讼的基本程序。一是受案。认真受理公民、社会团体的举报、投诉,与相关职能部门建立联系制度。二是立案。笔者认为,公益诉讼案件的立案标准,应以侵害行为发生且损害结果存在为主要标准。三是取证。应坚持以检察机关为主的调查取证工作,必要时相关职能、技术部门参与一并调查、取证、鉴定等。四是起诉。在调查取证、征询意见的基础上,根据侵害结果,选择正确的诉因,提出正确的诉讼主张,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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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徐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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