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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简易程序存在问题的调查与思考

http://www.dffy.com 2005-12-8 19:25:40 作者:翟良彦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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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从查看的卷宗中可以看出,有些案件本来可以当庭宣判,但承办人为了稳妥起见,没有当庭宣判,但定期宣判的时间又离上一次开庭的时间很长,有的达两个月之久;当庭宣判的案件也都未在规定的时间将文书送达当事人或当事人按法官的指定时间来领取文书时,而文书却未制作出来。

  三、存在问题的原因

  1、对简易程序价值的认识存在偏差。在审判实践中,不少审判人员运用简易程序较少从方便当事人参与诉讼和解决纠纷进行思考,主要从自身工作方便考虑,认为只要不超过3个月的法定期限,如何操作、如何在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之间取舍是法官的权力。法律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标准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而个别庭却根据人员素质决定适用程序,对素质高的法官审理民事案件用简易程序,而对素质较差的法官则采用普通程序。甚至还有在人员不足、无法组成合议庭时,就采用简易程序,能组成合议庭时就采用普通程序。这些做法都违背了简易程序的立法本意。

  2、对简易程序的独立地位重视不够。简易程序是与普通程序并列的一个独立的诉讼程序,并不是可有可无,随意取代。在审判工作中,是否采用简易程序,都是由承办人自已决定,致使许多应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采用了普通程序。还有些审判人员一怕独立承担责任,二怕超审限,只要案件有点难度,就宁愿采用普通程序而放弃简易程序。还有个别庭审判人员在三个月内结不了案时,为了不超审限,就想方设法又转为普通程序,这样反而加大了审判人员工作量,也给当事人带来更大的诉累。

  3、对简易程序的配套措施没有到位,一是法律文书制作费时较多。由于没有强制性规定,除裁定书和调解书外,开庭10日内制作出判决书的仅占50%,有的居然超过两个月,甚至超过了审限;二是法律文书打印缓慢,不少法官不会使用电脑,仍然用手工制作文书,然后找书记员打印,由于书记员人少事多,工作压力大,造成延误势所难免。

  四、相关问题的思考与对策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规范简易程序的适用。

  1、进一步明确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提高适用简易程序的比例。各庭送达人员在送达阶段应严格执行民诉法中关于简易程序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最大限度地适用简易程序,送达人员应采用简单推定说来决定案件的繁简和难易,从而决定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案件的复杂与否以及是否应当适用简易程序不能完全根据案由或标的额来确定,如有标的额较小的债务案件,因涉及当事人较多且法关系较为复杂,就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当然最好的办法是取消最高院《规定》第一条第五款中规定的弹性规定,除该条前四款规定的情形外,其余全部适用简易程序。

  2、严格规范简易程序向普通程序的转化。最高院《规定》将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形式要件归结为两种,其一是当事人提出异议;其二是人民法院依职权进行转换。审判实践中,如何正确把握好这两种程序转换的正确性,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涉及的问题具有典型意义,适用法律有一定的困难的案件,审理中如果已适用了简易程序,均应及时转为普通程序;另一方面,对于应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如果是因为审判人员自身的原因或失误,延误了办案时间,造成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超过了审理期限,不应允许将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而应作为超审限案件对待,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建立相应的惩戒措施,追究审判人员的责任。

  3、加强审判人员的业务培训,进一步树立新的审判理念。随着各种新型案件和大量新的法律法规的不断涌现,一部分审判人员明显感到自身法律素质的薄弱,陈旧的司法理念和匮乏的法律知识使他们无法得心地适用法律。就最高院《规定》而言,我院从未组织相关法官进行学习,又因法官事务较多、学习的自觉性也不高,所以造成对《规定》不熟悉的情况。对此,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立案审查的法官和审判法官和送达人员进行业务培训,进一步明确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原则、操作规程及目的,深化简易程序传唤、送达及庭审方式的改革,简化举证、认证过程,简明扼要地制作裁判文书,突出简易程序简便的特点。要不断提高庭审艺术。高效、快捷、公平合理地保障每一位当事人的合法实体权利的实现。

  4、改进简易程序的配套措施,不断提高审判效率。要创造性地运用简易程序,根据案件类型研究制作简单案件法律文书格式,由审判人员根据具体情况填充,以减少法律文书制作时间。加大计算机等现代化技术手段的应用和推广,为审判工作创造良好的条件。

  (作者单位: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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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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