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侦查讯问是一种重要的侦查方法或措施。在侦查实践中,几乎所有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都会采取侦查讯问这种侦查方法或措施。但通常情况下犯罪嫌疑人不会轻易如实供述出其犯罪事实的;犯罪嫌疑人在侦查讯问中如何才能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就是侦查讯问机制研究的重要内容。本文对国外关于侦查讯问机制的五种主要学说或观点进行了介绍与简评;随后简要介绍了国内相关研究成果;并在最后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主题词:侦查讯问,机制,比较研究
一 、侦查讯问机制的概念
犯罪学原理认为,犯罪是犯罪人在特定犯罪心理结构支配下在特定的犯罪情境中针对被害人实施的危害行为。犯罪人作为犯罪行为的实施者,他清楚地知晓犯罪动机、犯罪过程,因而犯罪人是一个重要的犯罪证据和犯罪信息的来源与主要的载体;犯罪人关于自己犯罪的供述,是法庭审判活动中对犯罪人定罪量刑的重要证据,对于侦查乃至刑事诉讼都具有重要的意义。侦查讯问就是从犯罪人处收集犯罪信息的主要方法与手段,是指在侦查过程中侦查机关的讯问人员正面以言词方式向犯罪嫌疑人调查其与所指控犯罪的联系及基在犯罪中地位作用的侦查措施或程序。
犯罪嫌疑人一般不会轻易供述出自己的犯罪事实。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尤其是那些有罪的犯罪人)很少主动地向侦查机关供述其犯罪事实。美国刑事司法学界和警察科学界最著名的学者之一弗雷德英博说,"人类一般不会主动、自发地供认自己的罪行……期望作案人未经审讯的触动便因良心的折磨而供认罪行的想法的不切实际的。"[1]侦查学鼻祖汉斯格罗斯也说,"希望每个人都能坦白自己的罪行,是残忍的至少是不人道的。"可与此同时,也有无数的侦查讯问案例表明,审讯者的确成功地获取犯罪人的真实供述。那么,为什么有的犯罪嫌疑人会如实供认自己的犯罪事实?而另外一些犯罪嫌疑人却只有在讯问人员帮助下才会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讯问人员如何才能帮助犯罪嫌疑人以实现侦查讯问的目的?为了回答这个问题,我们就必须研究侦查讯问机制的原理。
所谓机制,其本义是指机器的构造和工作原理,后被引申为有机体的构造、功能及其相互关系。侦查讯问的机制,则指侦查讯问的构造、功能及其工作原理;具体地说来,侦查讯问是发生在审讯者(侦查机关的讯问人员)与被讯问人(犯罪嫌疑人)之间的一种侦查行为或侦查措施,侦查讯问机制主要是研究犯罪嫌疑人如何才会在侦查讯问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及审讯者如何去作实才能获得嫌疑人的真实口供。
因此,如何才能帮助犯罪嫌疑人使其做出真实的供述,尤其是帮助有罪的嫌疑人使其做出真实的供述,是研究侦查讯问机制的主要目的;嫌疑人如何才能供述,审讯者如何才能实现侦查讯问的目的,则成为侦查讯问机制研究的对象。
研究侦查讯问机制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首先,侦查讯问实践只有正确的理论指导下,才能保证高效地实现侦查讯问的目的;其次,以何种侦查讯问机制的理论学说来指导侦查讯问实践,将对侦查讯问制度产生重大影响。如以强迫供述理论作为侦查讯问机制指导下的侦查讯问实践,就会对采用刑讯来辅助讯问所引发的不良后果采取放纵或默许的态度。
二 国外关于侦查讯问机制的研究
国外关于侦查讯问机制的研究,主要有以下六种理论观点:
1、强迫供述理论。"有很多关于为什么要强迫招供的理论,其中弗洛伊德学派认为这种现象是早年生活形成的一种特性。"[2]强迫供述理论认为,犯罪嫌疑人很清楚自己做出有罪供述的后果--不可避免地受到刑罚处罚,因而不会轻易向审讯者供述;只有通过对嫌疑人的身体和精神加以强制,审讯者才可能获得犯罪嫌疑人关于其与犯罪联系、在犯罪中的地位与作用的真实供述。这一理论在古今中外侦查讯问实践中为侦查破案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这一理论存在缺陷。现代刑事诉讼法学与侦查学理论均认为,侦查讯问只有保证犯罪嫌疑人供述过程的自愿性,才能保证侦查讯问结果的可靠性;而强迫供述理论却恰恰是为获取犯罪嫌疑人供述而将其置于一种被强制的境地,因此强迫供述无法保证犯罪嫌疑人供述的可靠性。
2、不协调理论。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去干或说带有某种变化反复无常的事情,将会产生一种每个人已认识到,并在设法解脱的不协调性的状态。一个人在干他知道是错的事情时,他就会设法用某些别的行为把他所干的错事给抵消掉。而经常出现的情况是,那种行为正好是他错误的做法的供认。"[3]这就是说,犯罪人在犯罪后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是不对的,从而在心理、情绪上陷入一种"不协调性"的状态,这种状态使犯罪人感受到痛苦;为了摆脱这种"不协调性"的状态,在侦查讯问中他就会选择向审讯者供述。西方社会里有许多人在干了坏事后到教堂找神父忏悔以及不少犯罪人在犯罪后向警察或司法机关自首的现象都验证了这种理论;但这种理论解释不了为何有那么多的犯罪人在侦查讯问中措施或拒供的现象。
3、内心焦虑理论。这是美国侦查学者布赖恩·杰恩提出来的。杰恩在其"审讯的心理学原理"论文中,从探讨"嫌疑人在供述中为何要拒供或假供的问题"入手,并在研究分析大量的案例资料后,认为嫌疑人在侦查讯问中之所以拒供或假供,是为了逃避那种如实供述所带来的损失后果(包括有形的损失,如财产的减少,自由乃至生命被剥夺,工作机会的丧失和无形的损失,如个人的道德评价降低,自尊心的受伤,个人社会地位被降低,亲朋好友的离去或减少等等)。在侦查讯问中,嫌疑人会在自己心中对如实供述所带来损失性后果进行评估,越是后果严重嫌疑人则越有可能拒供或假供。
同时,杰恩也对侦查实践中存在的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现象进行了研究。他认为,嫌疑人在侦查讯问过程中无论是拒供或假供(即说谎),"心理学讲,由说谎引起的内心冲突,其结果是挫折和焦虑。焦虑是一种不明确的忧虑的不安状态,通常不与特定的起因相联系。在个人理想与客观实际之间出现冲突或认识不一致的时候,焦虑就会出现。""理想的目标与客观实际差距越大,认识就越不一致,焦虑也随之增加。焦虑的增加,是嫌疑人之所以在审讯中供认的部分原因。虽然嫌疑人希望逃避真实供述的后果,但他并不希望以增加与欺骗相联的内心焦虑为代价换取这样的结果。焦虑的力量是供认的动机,这一点是从公布犯罪案件后自动投案的假供数量来看,是很明显的。"[4]
在侦查讯问中有罪的嫌疑人之所以在侦查讯问中不会轻易供认其犯罪事实,是由于害怕供述后的各种损失性后果;而嫌疑人如果不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而是撒谎,则会由于说谎而引起内心的焦虑,随着焦虑的增加,嫌疑人会因承受不住这种焦虑而选择如实供述。
4、侦查讯问的决定作出模式理论。侦查讯问的决定作出模式(Decision Making Model)最先是由英国的爱尔维因(Irving)和希尔根多弗(Hilgendorf)在1980年提出的。他们认为,犯罪人在侦查讯问中的供述是一串决定链,即由一系列犯罪嫌疑人说话或保持沉默的决定连接起来的链条。对于审讯者的提问,如果犯罪嫌疑人作出说话的决定,那么犯罪嫌疑人可以据实陈述、或者闪烁其辞地陈述、或者虚假陈述。[5]侦查机关(审讯者)的行为对于嫌疑人的任何决定产生重要的影响。"首先侦查讯问是在审讯者预先认为犯罪嫌疑人有罪的前提下进行的",而这个前提的产生则是基于犯罪现场勘查及前期侦查等所怀疑嫌疑人的理由;其次"审讯者的提问决定嫌疑人回答的内容",在侦查讯问中犯罪嫌疑人一般是按照审讯者提问的内容来作出回答。再次,犯罪嫌疑人对一些信息的可获得以及对这些信息的处理直接影响着犯罪嫌疑人决定的作出。[6]在侦查讯问中审讯者通过与嫌疑人交流并有意识有计划地向嫌疑人提供这方面信息,以影响嫌疑人作出供述的决定(包括改变犯罪嫌疑人的自我尊敬、改变犯罪嫌疑人因供述而产生的后果的可能性;或直接减少犯罪嫌疑人作为信息处理系统的有效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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