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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京城“四大高手”纵论刑事诉讼法的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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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5-12-17 20:11:23 作者:李富成 来源:东方法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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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卫东:中国的刑事诉讼在不断发展,在发展中我们又发现了许多的问题。特别是在目前媒体曝光了一些有影响的冤假错案。这使得我们不得不反思法律本身的问题。在强调依法治国,保障人权的今天,使得我们不能不思考如何修改今天刑事诉讼法。今天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与以前不一样,有许多人参与。 我认为我是从一个学者的角度,从一个理想化的状态,来思考如何修改今天的刑事诉讼。我不考虑我们今天的国情,不考虑国家的接受程度。我只是认为怎么好就怎么修改,我们进过一年的努力,出版了《模范刑事诉讼法典》,什么叫模范?它是学者制定的,没有法律上的效力。它具有理想化的状态,我把它称之为中国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一个航标,为我国今后刑事诉讼法修改提供一个目标。 当你再思考一个问题时,在你还没有一个明确的方案,这时有一本书放在你身边,就可能对你产生影响。我们现在的刑事诉讼法典,条文不足。我们证据法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是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的问题。如何证明警察获得的证据是非法证据?证明标准在具体的操着中来如何来把握?如何理解大陆法系的证明标准与英美法系的证明的区别?目前我们的证明标准是统一的,对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与其它案件的证明标准是相同的。 这次刑事诉讼法修改,一定要解决证人出庭作证的问题。证人不出庭,使九六年刑事诉讼修改成的成果成为泡影。证人作证是一个系统的问题,证人作证的范围有多大?那些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对拒绝作证的证人,我们司法机关有什么权力?对在一些暴力犯罪、有组织犯罪中作证的证人如何保护?证人出庭的费用由谁来承担。在这次刑事诉讼法修改中,都应加以考虑。 关于司法鉴定问题,目前已经取消法院的司法鉴定权。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鉴定不能面向社会。目前我们的鉴定还是一种权力,没有走向对抗制。刑事诉讼法在修改时,要规定鉴定人必须出庭作证,对鉴定人的错鉴要分别情况予以追究不同的责任。 非法证据范围有多大?对非法的物证要不要排除?对以威胁的方法强迫证人作证所取得的证据是不是非法证据?威胁证人作证与我们党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关系如何处理,都是一个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按照九六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律师了解证据的途径没有了。我们是不是要赋予律师请求公诉方开示证据的权利?对证据开示如何解决? 此文章共有2页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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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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