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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城“四大高手”纵论刑事诉讼法的修改

http://www.dffy.com 2005-12-17 20:11:23 作者:李富成 来源:东方法眼

    2005年11月27日京城四大刑事诉讼法学高手: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博士研究生导师崔敏教授,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导师樊崇义教授,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研究生导师陈卫东教授,田文昌律师在中国政法大学昌平校区,纵论如何修改刑事诉讼法。现将“四大高手”的发言整理归纳如下。

    崔敏:在现行的宪法的框架下,对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是不可能大改的,但是小改又达不到目的。我个人认为在这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中,要解决一些迫切的问题,如,超期羁押和非法取证问题。超期羁押和非法取证是目前影响司法公正的一个最严重的问题,在这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对此必须加以解决,在此问题上我们不能等待。以前,天津有个拖拉机厂,天津人对其戏称为“天拖天拖天天拖,大姑娘拖成老太婆。” 我们刑事诉讼不能把一个大姑娘拖成一个老太婆。刑事诉讼不能象搞科学研究那样无时间限制,对犯罪嫌疑人不能无限制地羁押。在司法实践中,对有些案件中不可能查清的人和事,刑事诉讼法应该明确规定如何处理。如果刑事诉讼法对此不加以规定,就造成超期羁押。这样就违反了司法公正原则。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应该坚持有罪则判,无罪放人。
    最近媒体曝光了许多冤假错案。如,湖北的佘祥林案中,他的老婆出走,群众发现了一具女尸。警察相信女尸就是佘祥林妻子,案件就是佘祥林干的。警察对佘祥林进行十天十夜的审讯,最后他被迫交待。在讯问中,警察使用诱问的方式,强迫余祥林承认是就杀人凶手,由于佘祥林不是杀人凶手,不知道具体案情,他先后交待了四种杀人方式。警察认为他交待的第四方法还差不多,佘祥林于是就承认是用第四方法杀死老婆的。特别是在发现死尸上有一个洞,佘祥林交待是钝器打的,但实际上尸体上的洞是锐器形成的。最后司法鉴定是钝器打的。
    再如,山西的岳兔元与佘祥案有相似之处,都是由警察刑讯逼供所造成的冤案,并且冤得出奇。在黄河边上发现了一具尸体,警察不认真调查就认为是岳兔元干的,并且岳兔元也承认自己干的。但最后证明这是一起冤案,原因在于警察搞了刑讯逼供,但是警察不承认搞了刑讯逼供,致使岳兔元的正当权利得不到保障。我们党多年一直强调禁止搞刑讯逼供。我们现在的法律仍然是严禁刑讯逼供。但仍然没有解决刑讯逼供问题,原因在于刑讯逼供是一种特殊的犯罪,其特殊性在于:刑讯逼供是难以证明的犯罪,如果犯罪嫌疑人说警察打伤了他,但他无法提供证据,又没有第三人在场,无法证明,对此不好处理。这种犯罪最终还得由司法人员查处,其结果就可能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所以,如何在刑事诉讼法修改时规定一些硬东西,使警察不敢搞刑讯逼供就非常关键。

    田文昌:刑事诉讼法修改必须恰当处理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的关系,关键是要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九六年刑事诉讼修改在保障被告人辩护权方面向前迈了一大步。我当时都没有预料到刑事诉讼法修改能迈开如此巨大的一步,九六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最重要一点是把辩护的时间提前,辩护权的被提前到侦查阶段。由于刑事诉讼法大幅度的变化,导致了一个意想不到的问题。
    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与现实产生了一个强烈的冲突,许多司法机关对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附加了许多限制:如,不得与被告人谈案情等等。九六年的刑事诉讼法修改我认为是进一步,退两步。进一步表现在刑事诉讼的价值观向前迈出了一步,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我们退了两步。主要表现在律师办理案件遇到了许多困难。刑事案件律师辩护率不到30%,并且呈持续下降状态。
    目前,中国的立法环境有了很大改变:以前是少数人立法,今天刑事诉讼法修改是人民群众广泛参与:学术界参与,律师界参与。据我所知许多地方都搞了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建议稿,如,西南政法大学,中国政法大学都在搞了一个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建议稿。我们律师界也在搞一个关于律师辩护权修改的建议稿,发动全国律师界参与,提供修改意见。我们意见是加强被告人的辩护权的保障。
    刑讯逼供的原动力是获得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口供是证据之王,获得口供的最好的办法就是撬开犯罪嫌疑人嘴吧。我曾参加在西南举行的一个学术会议,许多搞侦查的人都主张可以搞逼供信,并且把搞刑讯逼供看成是一门科学。但有的学者认为如果把刑讯逼供看成是一门科学,那么这是一门可以灭亡的科学,我是非常支持这种观点的。
    遏制刑讯逼供,必须消除刑讯逼供的原动力-----获取口供,这就必须规定沉默权。我相信即使这一次刑事诉讼修改规定不了沉默权,但是下一次肯定会规定的。理由是我们已经参加了国际社会的两个人权公约,如果一直不规定沉默权,是无法向国际社会交待的。在刑事诉讼法修改中,必须正确处理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关系,国外只要违反程序,案件就被撤销了。在中国相当一部分人认为如果仅是程序违法,只要结果是真实,仍然可以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
    要想撬开犯罪嫌疑人嘴吧,就不可能不搞刑讯逼供。我主张通过规定沉默权来解决刑讯逼供的问题。有人认为目前在我们国家规定沉默权不具备条件。大家知道,英国在三百年以前就规定沉默权,我们总不能说我们的警察执法水平还不如英国警察三百年以前的执法水平吧。关于沉默权问题,关键是观念上的问题。我不否认规定沉默权,会导致破案率下降,但这不会引起天下大乱。
    没有律师就没有公正,但律师的定位的是什么?不仅社会上许多人搞不清楚,连律师自己都没有搞清楚。我准备举行一个有关律师定位的讨论,题目就“律师究竟是个什么东西?”
    两大法系都规定了律师与被告人单独会见权,我考察了许多国家,他们的司法实践都是警察讯问时必有律师在场;律师询问时,警察不能在场,而我们国家是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必有警察在场。再如,律师调查权的问题?律师能不能阅卷?目前是律师在侦查阶段看不到卷宗。只有到是审判阶段才能看到卷宗,律师所看到也不是全部卷宗。

    樊崇义:我们从延安整风时就开始禁止刑讯逼供,但到目前一直没有彻底禁绝刑讯逼供,关键还是措施不到位,要遏制刑讯逼供必须重视制度设置。
    1、实行录音录像制度。对讯问的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制度。从派出所开始就搞录音录像制度。我们在北京,河南,甘肃等三个不同的起点进行录音录像制度的试点。通过对比,来证明我们的录音录像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西部地方如白银市对此项制度比较认同。就全国而言,现在的试点是比较成功的。
    2、律师在场,律师如何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律师的法律地位是什么?对此要进行研究。
    3、证据制度的改革,我们刑事诉讼的修改,如何把口供本位变成物证本位。在此情况如何保证社会正常的秩序?我们提出的口号是通过科技手段来增加收集证据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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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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