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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核准权归位后的若干思考

http://www.dffy.com 2005-12-22 23:05:55 作者:杨文革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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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那么,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裁定)死刑的案件有没有必要复核呢?有学者提出,在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应当规定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不能直接受理死刑案件的第一审,否则就是剥夺了被告人二审、死刑复核的机会。死刑案件的第一审应一律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19 笔者认为,死刑案件一律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做法似乎并不必要。因为实践中由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死刑案件并不占多大比例,甚至可以忽略不计,在核准权收回后,最高人民法院层次上的“二合一”问题决不会是一个突出问题。
  再者,最主要的是,不论以复核的形式,还是一审或者二审判决(或者裁定)的形式,只要死刑的最终决定权掌握在最高人民法院,就应当说死刑的适用是公正的。没有证据表明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并经过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和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案件,就一定比由最高人民法院一审或者二审判处死刑没有经过复核程序的案件更加公正和可靠。相反,由最高人民法院对死刑案件进行二审或者直接一审,不仅更加有利于保证案件的质量,而且更有利于限制死刑的适用。事实上,自新中国成立至今,最高人民法院虽然有以一审终审的方式审理过全国性重大案件的先例(比如,林彪、“四人帮”反革命集团案件),却几乎没有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记录,且案件的质量也经得起历史检验。近些年报道的多起死刑冤案几乎无一例外都是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的。事实表明,由较高级别的人民法院进行一审,对死刑的适用会更加慎重和克制。相反,由较低级别的法院进行一审比较高级别的法院更加倾向于判处死刑。从表面上看,由高级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对死刑案件进行一审可能使被告人失去了一次甚至两次上诉的机会,但是笔者相信被告人将获得更为公正的审判。因此,认为由更高级别的人民法院对死刑案件进行一审将会因为剥夺被告人二审或者死刑复核的机会而可能导致对其不公正审判的担心是不必要的。 


  结束语

  最后,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死刑复核程序的完善应当与普通程序的改革和完善结合进行。近些年司法实践中一些冤案的出现,死刑核准权的下放固然难辞其咎,但把产生冤案的所有责任都归咎于死刑核准权的下放似乎是板子没有完全打准屁股,有失公允。客观上讲,第一审程序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比如,无罪推定原则及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特权的缺失、证人不出庭、辩护制度不完善、审判独立及中立难以贯彻等等,是冤案产生的主要根源,而第二审程序不开庭的书面化审理方式以及请示汇报的做法,也是案件质量把关不严的重要因素。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中包含了第一审程序与第二审程序的改革与完善,这是非常正确的。我们应当对死刑案件的所有程序进行通盘考虑,在收回核准权的同时,应当以联合国关于死刑案件程序的基本标准为圭臬,对普通程序进行根本改造,坚决革除普通程序中的任意与轻率,保障死刑适用的公正和可靠。

  (作者系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刑事诉讼法学专业博士生、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1 [美]D·布迪、C·莫里斯:《中华帝国的法律》,朱勇译,江苏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114-115页。
  2 这一权利究竟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行使还是应当由国家元首行使,尚有进一步研究的余地。
  3 在最近被炒的沸沸扬扬的王斌余杀人一案中,对王斌余应当不应当判处死刑,两派观点针锋相对,互不相让。如果对其判处死刑,似乎有违情理,如果不判处死刑,似乎与法不合。死刑赦免制度的引入有利于解决此类棘手的难题。即,可以判处并核准被告人死刑,但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有权依其申请,拒绝签署执行死刑的命令(不予勾决),从而赦免其死刑。
  4 [英]罗吉尔·胡德:《死刑的全球考察》,刘仁文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16页。
  5 [日]田口守一:《刑事诉讼法》,刘迪等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311页。
  6 [中国台湾]陈朴生:《刑事诉讼法实务》(增订版),(内部交流)第464页。
  7 参见樊崇义等著:《刑事诉讼法修改专题研究报告》,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591页。
  8 [英]罗吉尔·胡德:《死刑的全球考察》,刘仁文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66页。
  9 [英]罗吉尔·胡德:《死刑的全球考察》,刘仁文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63页。
  10 [中国台湾]陈朴生:《刑事诉讼法实务》(增订版),(内部交流)第460页。
  11 瞿同祖:“清代地方司法”,载《瞿同祖法学论著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460页。
  12 [美]D·布迪、C·莫里斯:《中华帝国的法律》,朱勇译,江苏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402页。
  13 [美]D·布迪、C·莫里斯:《中华帝国的法律》,朱勇译,江苏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119页。
  14 [德]克劳思·罗科信:《刑事诉讼法》,吴丽琪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501页。
  15  参见Joseph L.Hoffmann, protecting the innocent:the Massachusetts governor s council report, The Journal of Criminal Law And Criminology,Northwestern University School of Law Volume95/Number2/Winter2005,at 581-583.
  16  该解释第282条只规定了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或者核准死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必须提审被告人。
  17  参见“死刑核准:最高法院何日大权独揽”,《南方周末》2004年6月14日。
  18 [美]D·布迪、C·莫里斯:《中华帝国的法律》,朱勇译,江苏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127页。
  19 参见“收回死刑核准权难在哪里”,《南方周末》2005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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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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