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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诉讼设置简易程序之构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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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6-1-7 20:44:02 作者:史金花 来源:东方法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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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实行言词诉答制度
行政相对人言词起诉时,先由书记员对起诉人言词起诉的内容进行记录。起诉录笔应有明确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等符合起诉条件的内容。书记员将起诉笔录交起诉人核实无误,再交法官审查,确定是否立案受理。立案受理的,应将言词起诉笔录之复印件于法定期限内发送行政机关答辩。行政机关收到言词起诉笔录后,可作言词答辩,但必须按规定的时间答辩并提供有关证据和法律法规依据。言词答辩的,由书记员记入笔录。言词答辩笔录经行政机关核对无异后,书记员应报告审前法官,并由审前法官将言词答辩笔录之复印件交书记员或其他送达员在法定期限内发送给行政相对人(起诉人)。不过简易程序是方便当事人诉讼而设计的程序,当事人也可选择书面起诉或书面答辩。
(三)缩短诉讼时限
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诉讼时限周期过长,适用简易程序应缩短诉讼时限。1. 缩短立案受理时间。设立简易程序后,立案受理时间可改为3日内。2. 缩短答辩时间。简易程序启动后,送达诉状的时间可改为3日内,答辩时间可改为5日内。3. 缩短审理期限。适用简易程序后,审理期限缩短为1个月。一般情况下,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不得申请延长审理期限,以体现简易程序的及时、迅速、高效等优点。
(四)采用一次合法传唤的缺席判决制度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48条规定,"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视为申请撤诉;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为进一步提高审判效率,在启动简易程序时,可采用一次合法传唤原则,即当事人经一次合法传唤无故不到庭的,对原告"视为申请撤诉",对被告作出"缺席判决"。
(五)简化传唤或通知方式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行政案件,可以用简便的各种方式如电话、电报、电传、捎话、当面口头通知、传票等方式传唤当事人、证人,通知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参加诉讼,不受普通程序有关规定的限制。
(六)简化开庭审理程序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行政案件,不受普通程序中关于开庭审理阶段和顺序的限制。审判人员可以将开庭审理的不同阶段结合在一起进行,也可以将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交叉进行,以查明案情,分清是非。涉及行政赔偿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在庭前进行调解。如达成一致协议,制作送达行政赔偿调解书;如达不成一致协议,可开庭审理。
(七)简化裁判文书制作
裁判文书的内容仅记载争议的事实要点和主要理由,毋须记载全部争议的事实和全部的理由。裁判文书的格式可以借鉴美国加州采用表格记载和裁判的作法,即在表格内填写当事人双方的姓名及其基本情况、双方争议的事实和理由的要点、法院的裁判及送达,最后加盖法院的印章。
(作者单位:250200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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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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