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更新执法理念,增强科学、法治意识
现代侦查的灵魂是科学与法治。作为一种认识活动,侦查活动必须遵循科学的认识论、方法论,并借助于科学知识、科学技术。作为执法活动,侦查活动还必须严守法治,决不能为了破案而“不择手段、不问是非及不计代价”15 。注重科学、遵循法治,理应成为现代侦查人员的基本理念。
具体而言,一要纠正“重打击,轻保护”、“重实体、轻程序”倾向,坚持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兼顾实体公正与程序正义;二是牢固树立法治观念,坚持无罪推定,反对刑讯逼供、诱供、指供等非法取证,严格依法侦查;三是坚持“科技强侦”,积极推广、运用各种现代科技手段,提高侦查工作科技含量。
(二)改革侦查程序,加强执法监督
改革侦查程序,重在限制权力、保障权利。一要引入司法审查,实现侦查程序诉讼化。目前条件下,可考虑由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实施人身、财产强制措施及其他强制性侦查行为进行审查、批准,并允许犯罪嫌疑人及其律师向人民法院起诉,寻求司法救济;二是扩大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赋予其沉默权。鉴于我国当前侦查资源严重不足、侦查技术水平相对落后,目前可确立默示沉默权制度,规定犯罪嫌疑人享有“不受强迫自证其罪权”,并废止现行刑诉法第93条关于“对侦查人员的讯问,应当如实回答”的规定;三是扩大律师介入。逐步赋予律师与在押犯罪嫌疑人的自由会见交流权、讯问时的在场权、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权、阅卷权等,以适当维持控辩平衡,加强人权保障。
通过完善侦查程序,实现对侦查活动的动态、全程监督,是加强侦查监督的根本出路。因而,笔者不赞同有人提出的通过恢复“侦查、预审分设”来加强侦查监督的做法16 。笔者认为,对侦查活动的监督控制,要从内部为主走向外部为主,从静态走向动态,从被动走向主动。实践证明,自体监督往往难奏良效。而欲求实效,就必须完善侦查程序、加强外部监督,如实行司法审查、司法救济,探索建立检察引导侦查工作机制,允许律师讯问时在场等,这才是治本之策。
(三)完善证据制度,确保依法取证
证据是诉讼的核心,也是侦查的核心。侦查结论是否正确,关键取决于如何运用运用证据。在侦查中,运用证据主要包括收集证据、保全证据、审察判断证据等三个环节。任何一环出问题,案件都可能出错。从佘案看,要防止错案,须做好以下三点:第一,要从“口供中心”转向“物证中心”,更多依靠科学技术手段收集痕迹、物证;第二,要客观、全面、依法取证,反对弄虚作假、片面取证、非法取证;第三,要严格审查、判断证据,甄别证据真伪,排除非法证据,坚持证据标准,贯彻“罪疑从无”。
其中,关键是要解决非法取证问题。除上述完善侦查程序、加强执法监督外,建立和完善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已属势在必行。如对刑讯逼供获取的口供,虽然最高法、最高检的司法解释均明确规定予以排除,但由于缺乏对举证责任、证明标准的具体规定,导致排除规则形同虚设。因而,在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应明确规定:在对证据合法性存疑时,应由控方对证据合法承担举证责任,而且其证明至少应达到“优势证据”标准。17 另外,为增强侦查人员依法取证意识,必要时应传唤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就侦查讯问等取证活动是否合法作出说明。
(四)改造诉讼结构,摈弃侦查中心主义
囿于人类认识能力的局限,及各种客观条件的制约,侦查错误在任何国家都不可能完全杜绝。因而,在侦查之后,各国都设立了起诉、审判等诉讼程序,并允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律师广泛参与,通过反复质证、辩论等来检验侦查结论。作为警方观点的侦查结论,只有经受住整个刑事诉讼流程的考验,才可能最终成为审判结论。因而,纠正侦查错误,不能单纯寄望于侦查自身,还必须着眼于完善整个诉讼程序,为防错、纠错而层层设防。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侦查中心主义”盛行,“起诉和审判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侦查的结果”18 。但从人类社会司法制度发展趋势看,必然要由“侦查中心”转向“审判中心”。19 要实现这一转变,关键是要确立直接言词原则及传闻证据规则。包括:在法庭审理中,要求所有提供言词证据的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必须出庭作证,在法庭之外作出的言词证据通常没有证据能力;一切证据必须在法庭上由法官亲自接触,并赋予控辩双方对其以言词陈述方式进行质证的机会,然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等。20 如此,则可严格限制侦查证据、侦查结论对审判结果的过度影响,通过庭审中有效开展控辩对抗,来最大限度发现并纠正侦查错误,减少错案发生。
1 参见李心鉴:《刑事诉讼构造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79页。
2 错案可区分为冤错、疑错两种。冤错是指司法追究的事实根本被证伪的错案。疑错是指达不到证实标准,有严重论证缺陷但也并非可以证伪、而事实无据的案件。参见张成敏:《个案与逻辑认知》,载《法学研究》2002年第4期,第115页。
3 参见武汉:《确定嫌疑对象的条件和根据》,载《武汉论文集》,百家出版社2000年版,第360—367页。
4 参见刘炳路:《佘祥林有罪推定全记录》,载《新京报》2005年4月14日。
5 参见张立:《愚人节这天,他“无罪出狱”》,载《南方周末》2005年4月7日。
6 参见唐卫彬、黎昌政:《冤案是怎样造成的?——湖北佘祥林“杀妻”案追踪》,载《检察日报》2005年4月8日。
7 参见贾云勇:《杀妻冤案与一群人的命运转折》,载《南方都市报》2005年4月5日。
8 参见唐卫彬、黎昌政:《冤案是怎样造成的?——湖北佘祥林“杀妻”案追踪》,载《检察日报》2005年4月8日。
9 参见杨宗辉:《侦查学前沿问题研究》,群众出版社2002年版,第202—215页。
10 其实,侦查假说与有罪推定有着本质区别。二者是分属不同领域的不同问题。侦查假说作为一种思维方法,是对案件事实的推理和假定,属认识论范畴;而有罪推定作为法律原则,是对犯罪嫌疑人法律地位的假定,属价值论范畴。参见毛立新:《侦查假说与无罪推定辨析》,载《新疆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年第3期,第6—9页。
11 参见张成敏:《案史——西方经典与逻辑》,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版,第279页。
12 参见唐卫彬、黎昌政:《冤案是怎样造成的?——湖北佘祥林“杀妻”案追踪》,载《检察日报》2005年4月8日。
13 参见贾云勇:《杀妻冤案与一群人的命运转折》,载《南方都市报》2005年4月5日。
14 参见中广网:《专家关注湖北佘祥林杀妻冤案》,载于http://www.cnradio.com/shiting/t20050618_5040699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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