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位置:首页 >> 法学阶梯 >> 诉讼 >> 正文                双击自动滚屏
审委会制度的反思与重构

http://www.dffy.com 2006-2-7 20:14:25 作者:孟俊松 来源:东方法眼

    绿  



  控制审委会讨论案件数量,是为了集中有限的审判资源保证疑难复杂案件的审判质量,体现难案精审,但仅有此仍不足以达到目的,保证委员站在公正的立场上讨论案件,是实现精审的重要保障,必须严格执行回避制度,以中立的程序保证裁判的公正。凡审委会讨论案件,应该事先向当事人公布参与讨论的委员名单,案件审理报告也应在会前交到委员手中,以便当事人及时申请委员回避和委员请求自行回避。审委会讨论案件纯属审判技术性问题,没有必要秘密进行,对于依法应公开审理的案件,审委会讨论的过程和结果宜向社会公开,增加司法公开性和透明度,使裁判结果获得更多的社会认同。可以比照开庭审理,设立旁听席,接受社会公众的现场监督,不但满足公众知情权,还可以监督审委会委员正确履行职责,遏制各种破坏、影响裁判公正因素的发生,提高讨论的质量。有条件的法院,可以全程录相审委会讨论工作,向当事人或公众播放,防止旁听对讨论工作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干扰。

  2、完善具体的讨论规则,努力提高审委会个案研究科学化水平。设立书面发言与首位发言轮流制。没有发言就形不成讨论,只有讨论才能集思广益,要让每个委员都发表意见,履行职责,不让“同意先生”长期存在,以促进不同意见的形成,丰富审委会讨论内容,增强讨论质量,使真理在不同意见的比较辩论中显明,提高裁判的准确率。为了提高书面发言质量,应实行预先审阅制。由合议庭全体成员署名的案件审理报告至迟在审委会开会前3天,送交给每位委员,使之有充分的时间对案情进行思考与分析。可以设立审委会办事机构,在审委会与合议庭之间搭桥,畅通工作渠道,提高工作效率。北京一中院已经有了具体的实践。⑨在会上,每个委员(回避的委员例外)必须对所讨论的案件写出书面发言材料,即每个委员在发言时应以书面形式对案件之定性,责任分担,法律适用等问题提出自己的认识、见解及理由,并就适用法律从原则上阐述自己的意见与主张;如果听了别的委员发言后有启发,同意或不同意其他委员的意见,可在书面发言中增加或更改,每个委员的书面发言在审委会结束时交给会议记录的秘书登记备案。作出这种硬性的规定,其好处是多方面的,一是促使每个委员全心全意投入对案件的研究,不能马虎应付,从而提高审委会讨论案件的质量与水平;二是提高委员的发言与议案水平;三是使委员明确其发言的责任与作用;四是书面发言既是检验委员的讨论案件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有力凭据,更是对委员工作成绩的良好考核;五是书面发言有据可查,便于后人对案件审查时,明确谁是谁非,同时,也便于错案追究制度真正落实。实行首位发言轮流制,就是由每位委员轮流对提请研究的案件首先发言,提出自己的意见和理由。这样,让每位委员轮流发起“新贴”,不总是“跟贴”,可以有效清除“南郭”先生,且能促使委员自加压力,通过学习和实践提高自身素质,进而提高审委会案件讨论质量。

  审委会执行的是少数服从多数的议决规则,只有过半数委员形成一致意见,会议就会产生结论。这一规则虽然符合民主集中制的要求,基本上能保证裁判的正确,但如果在正反意见票数相差较小的情况下,这种多数之治规则产生的裁判,面临的风险较大。裁判理性成份较多,不同的人在相互讨论和交流中,应该得出统一而又相对比较正确的共识,因为真理越辩越明,正确在比较中发现。如果确实存重大分歧,应该说各自的意见中都存在不足,强调了某一方面,而忽视了某一方面,在这种情况下,应该以更好的措施予以救济。建议对审委会委员分歧意见比较大的案件实行复审制,由承办法官再次开庭审理,全体审委会委员现场旁听,如果委员有需要向当事人提问的,可通过审判法官实现,实现审判委员亲自审理案件,增加对案件的感性认识,丰富其思考的内容,进而增强判断的准确性,提高审委会意见统一和正确的机率。

  3、建立考核奖惩机制,不断增强审委会的工作活力和创造能力。没有考核就没有比较,没有比较就没有竞争,没有竞争就没有创造。必须建立考核检查制度,并在此基础上形成评价奖惩机制,以激活审委会委员的竞争力和创造力。在具体制度设计上,建议执行淘汰制,实行任期制,加强对委员履职情况的考核和检查,建立能进能出的机制,完善保证委员质量的长效机制;建立问责制,对不履行委员职责,不积极提供裁判意见的委员,要追究其相应纪律责任,直至免除其委员资格,体现权责统一。对提供的意见被最终认定为错误的的委员,要区别对待,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应严格追究其责任,否则,不予追究,只是作为考核依据,保护委员的议论权。如果某个案是审委会一致讨论通过其处理决定意见的,一旦被确定为错案时,则整个审委会应当承担错案责任;如果一年之中出现审委会三次讨论决定案件是错误的,或一届五年之中累计有五次讨论决定案件是错误的,则审委会应当全体辞职,由院长再按审委会委员配置的规定与方法提请人大任免。如果讨论决定案件的错误是由于个别委员的意见所致,个别委员应当承担该案的错案责任;一年之中如果出现三次或一届之中累计出现五次错误意见的,则该委员应当自动引咎辞职或由院长提请人大罢免其委员职务。⑩这样规定的意义在于增强审委会工作的责任感、危机感,使之更好地履行法律义务,维护审委会的权威。

  在强调审委会权责统一的同时,也要加强对原审判组织的监督,如果审委会研究改变合议庭意见的意见是正确的,对案件承办人员同样要追究相应的办案责任,不让审委会成为法官回避职责的“挡雨伞”。

  审委会委员议案是智力付出,是一份辛勤劳动,他们应该得到合理的报酬。对于不再从事其他工作的专职委员,工资就是给他们的回报,对于承担具体审判工作,又从事审委会委员工作的,应该享受委员补贴,以体现对他们劳动成果的尊重,提高他们职业荣誉感和使命感,为审委会工作做出更多的贡献。

  五、余论

  追求完美是人类的天性。审委会制度在实践中暴露出种种弊端,冲击了现代司法理念,悖离了现代司法规律,许多人批评甚至怀疑她,当属情理之中,无可厚非。但是任何完美只能是一种理想,人们只能无限接近完美,但终不能达到完美,这是事物永恒发展规律决定的。审委会制度作为一种制度存在,难免存在某些方面的不足,但瑕不掩玉,其主流是好的,其创造的价值较其损害的价值大得多,特别在落实司法民主,保障审判质量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很难想象,如果取消了审委会,我们的法官,特别是基层法院的法官,如何面对艰难的判断,如何无偿获得第三人业务上的帮助,如何抵制权力的干预和人情的侵蚀。也许他们更感孤独无助,甚至无所适从,在战战兢兢间作出连自己没有底数的裁判。如此,把取消审委会制度作为实现法官独立审判,保证裁判公正的根据,似乎缺乏足够的理由,在没有找到更好的制度代替审委会制度前,取消审委制度,是因噎废食,而且还给法院审判工作带来新的难题。改革完善审委会制度,是尊重和服从事物发展规律的具体表现,是把审委会制度作为一个发展过程对待而不是作为静止坐标对待的正确选择。时代的发展变化使人民法院地位加强、责任增大,有了更广阔的作为空间,改革完善审委会制度,是挖掘审委会制度功能,提高审判质量的重要举措,必将产生巨大作用,进一步促进审判的公正与效率。

  ①具体见《人民法院组织法》及三大诉讼法的规定。

  ② 学者朱苏力基于调查,对基层法院审委会组成情况作出了该结论,见《基层法院审委会制度的考察及思考》。

此文章共有5页  [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

  查看孟俊松的其他文章 本文关键词:审判委员会

收藏到法律网摘 讨论 打印 页顶 关闭


编辑:李富金

相关文章

 

· 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之研究 (2008-6-13 6:55:49)
· 审委会改革的悖论如何破解 (2007-11-21 18:37:10)
· 江苏无锡中院:审委会由会议制步入审理制 (2006-11-10 20:18:27)
· 新形势下审判委员会的改革 (2006-5-15 20:37:29)
·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关于审判委员会制度的调研 (2005-4-16 14:38:20)
· 审委会完善之我见 (2005-3-13 8:08:05)
· 专家法官咨询委员取代审判委员会之设想 (2003-11-18 15:00:23)
· 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方式改革刍议 (2003-11-18 14:51:08)


上一篇:试论如何对刑事案件中的鉴定结论进行审查 (2006-1-31 10:12:35)
下一篇:于刑事审判的视野看自由裁量 (2006-2-13 15:19:07)

Google
最新文章

博客日志

博客相册
法眼论坛

 

东方法眼保留全部权利,未经协议授权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