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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委会制度的反思与重构

http://www.dffy.com 2006-2-7 20:14:25 作者:孟俊松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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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③ 笔者曾与很多同行谈及此事,他们每个人所在法院都有这种情况,只是程度上的不同,一般上级法院轻于下级法院,经济发达地区法院轻于经济欠发达地区。

  ④ 某县法院规定,科干部犯罪案件、职务犯罪案件、拟判缓刑案件、单处罚金、没收财产案件,均经审委会研究决定。

  ⑤ 司法实践中,审委会的责任都由院纪检监察部分行使,权力属性决定了下级追究上级责任是寸步难行,落实错案责任要依靠拥有权力的人自悔自责,而具有这样素质的人生活中确实很少,追究审委会的责任只能是一纸空文。

  ⑥常怡著:《比较民事诉讼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12月版,第327页。

  ⑦贺卫方、陈利华等认为审委会研究案件违反直接言词原则,破坏审判的独立性、完整性,维护长官意志,弱化审判监督。载自《南方周末》,2005年2月3日。

  ⑧ 持该观点的人很多,以北大学者贺卫方为首的学术界人士居多。

  ⑨参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第十四条规定,载自中国法院网

  ⑩参见李富金:《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方式改革刍议》,载自东方法眼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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