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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狱情之失始于发端”

http://www.dffy.com 2006-2-18 22:16:07 作者:李富成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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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错在对女尸是否是“二姨娘”的案件“发端”没有查证属实,仅凭童子的片言只语,乡保就认定女尸就是“二姨娘”。加之,县官对案情不加以审核,如果不是被害人家属立即找回失踪的“二姨娘”,势必会酿成错案。
  从本案来看,作为案件的“发端”死尸究竟是谁?完全可以通过辨认的方法查清:“二姨娘”出走仅有一天时间,如果女尸就是“二姨娘”,尸体当不致完全腐烂,其亲朋好友完全可以识别得出。乡保立功心切,竟然不加辨认而听凭童子的猜测办案,致使案件的侦查方向发生根本性失误。 
  滕兴善案、佘祥林案、清代的无名女尸案具有以下相似之处:发现无名女尸、无名尸块;警方对尸源认定不准确;警方假想的“被害人”事实上并没有遇害,而是出走;犯罪嫌疑人身上具有一定污点:滕兴善有嫖娼的历史,佘祥林与某女青年有暧昧关系,债主有杀人逃债的嫌疑。在这诸多错误中,警方张冠李戴,对案件的“发端”:尸源究竟是谁的认定存在重大失误,是造成这三起冤案的重要原因。 
  二、“狱情之失始于发端”的原因
  (一)侦查人员的成见导致“发端”之失
  每当一起刑事案件发生后,侦查人员最初接触的大多是犯罪现场,通过对相关证据的收集和犯罪现场的分析,侦查人员对案件性质有一个初步判断,这在侦查中叫心理画像。心理画像存在准确与否的问题的,准确的心理画像无疑有助于后来案件的侦破,这叫胸有成竹式心理画像;不准确的心理画像却会阻碍后来案件的侦查,这叫心有成见心理画像。而心理画像的准确与否,又与侦查人员的个人阅历、知识、责任心有极大的关系。无论那一种形式的心理画像,犯罪嫌疑人的大致轮廓都会在侦查人员心理上占据一定位置。 
  如果犯罪嫌疑人身上的疑点与侦查人员心有成见式的心理画像相吻合,就会引起侦查人员的极大兴趣。有一只“戏成冤狱”的故事,很能说明这个问题:“朱生,阳谷人。少年佻达,喜恢谑。因丧偶,往求媪媒,遇其邻人之妻,睨之美。戏谓媪曰:“适睹尊邻,风雅妙丽。若我求凰,渠可也。”媪。亦戏之曰:“请杀其男子,我为君图之。”朱笑曰:“诺。”更月余,邻人出责负,被杀于野。邑命拘邻保,血肤取实,究无端绪;惟媒媪述相谑之辞,以此疑朱。”⑥ 
  在该案中,朱生曾戏言杀邻人而取其妻。如果不发生邻人被杀于野的事实,朱生的戏言始终只是一句笑话而已,但办案人员的心理成见却因此生成:朱生极可能因觊觎邻人之妻美丽,而心生杀机。一旦外界条件与办案人员心理成见发生巧合,就会诱发侦查人员的不当的侦查行为。天有不测风云,邻人果于一月后被人杀死,朱生的疑点一下突显出来。朱生被办案人员当成首要疑犯,被屈打成招。
  (二)犯罪疑嫌人身上的疑点巧合了案情
  在佘祥林案件中,其身上的诸多疑点与案情的巧合,也是酿成此冤案不可或缺的条件:佘祥林与某女青年关系暧昧,其妻张在玉精神不正常,佘祥林难免会喜新厌旧,产生杀死自己妻子,与该女青年重新结合的动机。张在玉此时又下落不明,河边刚好又发现一具无名女尸。由于佘祥林平时与其妻子的关系不好,张在玉又下落不明,这使得张在玉娘家人产生合理地推测:张在玉遇害的可能性比较大。河边出现的女尸又难以辩认,这些巧合进一步强化了张在玉娘家人的心理:此具女尸一定是张在玉。张家人咬定无名女尸就是张在玉,反过来又直接影响到侦查方向的确定。相反,如果佘祥林与某女青年没有暧昧关系,作风正派,平时夫妻恩爱,关系良好,如果河边的女尸可以辨认,张在玉娘家人也不会因张在玉出走,就对佘祥林产生怀疑。
  在滕兴善冤案中,滕兴善身为屠夫,解剖动物的水平应该比较高,此点巧合了无名尸块解剖上的特点,加之石小荣出走,滕兴善又与其有暧昧关系,女尸年龄与石小荣相符,这些疑点与犯罪现场一些特点的巧合,就激活了侦查人员原有的心理成见,使侦查人员对案件的“发端”做出错误的判断。
  (三)情理未尽导致案件“发端”之失
  不同的人基于自身的阅历、知识储备的不同,对同样一件事物是否符合情理?符合多少分寸情理?答案是不同的,而案件的侦查又离不开对情理的剖析。从司法实践看,刑事案件的“发端”之失大多是起于情理未尽。 
  一起错案的产生,排除主观上故入人罪之外,其产生大多在于犯罪嫌疑人身上具有太多的符合犯罪的情理因素,以至在通常的情况下,侦查人员可以得出他就是罪犯的结论。正如清代纪昀所言:“必不能断之狱,不必在情理之外也;愈在情理之中,乃愈不能明。”⑦ 在云南杜培武案中,杜培武身上有枪弹痕迹,没有通过测谎测试,其妻王晓湘“红杏出墙”。这一系列的疑点都集中地说明杜培武杀人合情合理,但案件最终结果表明,杀害其妻的凶手是另有其人。
  在杜培武案件中,侦查人员是把情杀作为案件的“发端”进行侦查的。但因情杀人仅是诸多杀人情理中的一种情理,杀人还可以由其它情理诱发,侦查人员在此案犯了情理未尽的错误。从一般奸情杀人案件来看,如果一方因“红杏出墙”被杀,真正的犯罪人很可能就是其夫或其妻。但就杜培武案而言,杜培武作为一名有一定知识水平的警察,对其妻经“红杏出墙”的行为,他完成可以通过正常法律手段加以解决。其次,杜培武作为一名警察,他打靶归来,身上带有枪弹痕迹应属正常现象。由于本案在察情原理方面存在不尽不实,以一般情理替代所有情理,犯了情理未尽的错误。然而,刑事案件侦查总是从一般情理开始,再结合案件的特殊情况,作出判断。如果把一般情理等同所有情理,不考虑案件的特殊性,并以此作为案件侦查的根据,又难免会产生错案。
  在佘祥林案件中,佘祥林与某女青年有暧昧关系,河边发现一具无名女尸,这本来无关的两件事,因张在玉的出走被联系在一起。这种联系,从情理上看也是说得通的:一般人通常会喜新厌旧,会因奸杀人。佘祥林作为一个普通人,他也会喜新厌旧,会因奸杀人。但这仅是一般情理,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的人与是否就有杀人动机之间不能简单地划等号。在现实生活中“家中红旗不倒,外面彩旗飘飘”也大有人在,这也是符合情理。在佘祥林案件中,同样错在把一般情理等同于所有情理,而不作例外性的区别,侦查人员犯了情理未尽的错误。 
  (四)勘验不实导致案件的“发端”之失
  “狱事莫重于大辟,大辟莫重于初情,初情莫重于检验。盖死生出入之权舆,幽枉屈伸之机括,于是乎决。”⑧ “狱贵初成,伤凭细检,不可有不尽之心,不可有不殚之力,迟则生变,速则事成。”⑨ 
  “良好的开端等于成功的一半”,这话同样适用于刑事案件的侦查。在通常情况下,犯罪现场是刑事侦查的起点,一起刑事案件的侦查能否成功在很大程度取决于现场勘查的认真与细致。如果对现场勘查不尽不实,难免会遗漏许多重要的信息,影响对案情准确判断,使侦查走向歧路。现场勘验的重要性无论怎样强调都不为过,我国一位刑侦专家认为刑事案件能否侦破是“五分现场,三分思考,一分追捕,一分运气。”⑩ 
  佘祥林案件之所以酿成,与现场勘验不尽不实有相当的关系。这在荆州市政法委对佘祥林案件事后总结中得到印证:“没做DNA就确定女尸是佘妻张在玉;证据不足仍对佘采取强制措施;在佘口供前后矛盾时,先入为主选择有罪供述;法医鉴定有误;起诉、审判时重有罪证据轻无罪辩解……办案人员责任心不强,加之“死者”亲属上访要求严惩“凶手”的压力,使得细节环环出错,冤案一路过关。”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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