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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狱情之失始于发端”

http://www.dffy.com 2006-2-18 22:16:07 作者:李富成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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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尽管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对犯罪现场的勘查应当迅速及时,客观、全面。但从司法实践看,对现场勘验普遍存在不尽不实的现象。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有以下方面:一是现场勘查人员的阅历不足,水平不高。二是有部分现场勘验人员怕苦怕累,责任心不够。三是把握不住勘验的重点。在古代由于司法官员缺少现场勘查的经验和专门训练,对现场勘验是委之于仵作、吏胥。其弊端正如宋慈所说:“悉以委之初官,付之右选,更历未深,骤然尝试,重以仵作之欺伪,吏胥之奸巧,虚幻变化,茫不可诘。”12 在今天随着犯罪的日益智能化,现场勘查对技术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如果勘验人员人生阅历不足,势必不能洞幽察微,抓住现场的重要信息,不能对案件的“发端”作出准确的判断。 
  (五)现行诉讼模式导致“发端”之失
  从我国刑事诉讼的模式来看,是由侦查、起诉、审判三个主要阶段构成的,并且公、检、法“三机关”要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特别是经过九六年对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刑事诉讼模式,已经由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模式转化。诉讼模式由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转化的目的之一,就是为实现程序的纠错功能。从理论上看,刑事案件的“发端”之失,应该在后来的侦查、起诉、审判中得到纠正。事实上,从近来发现的几起错案看,起诉、审判对侦查中错误很难发现,与我们当初对诉讼模式设计纠错的期望相比存在很大的差距。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有以下方面:
  首先,从我国刑事诉讼模式看,仍然是以侦查为中心;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模式在司法实践中还没有完全确立。侦查程序凸显单向、封闭、行政治罪的特点,缺少对抗机制,程序自身的纠错功能难以发挥。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但实际上是“三机关”配合有余,制约不足,特别是在政法委协调办案还没有完全废除的情况下,靠起诉、审判来纠正侦查中的错误还存在体制上的障碍。其次,起诉和审判环节存在大量书面审的现象。起诉机关和审判机关所接触到的材料都是侦查机关过滤后的材料,单靠书面审是很难发现案件真实的。再次,从举证能力上看,控、辨双方存在巨大的差距。控方是以国家财力、强制力为后盾进行调查取证。辨方的调查取证能力非常薄弱,被告人所能做的仅仅是否定自己以前在侦查机关所作的口供,而我国目前对案件的定罪量刑是不唯口供。在被告人取证能力没有得到加强的前提下,如果被告人提不出有利于自己的证据,法庭的裁判又不重视被告人的当庭口供,裁判结果肯定是非常不利于被告人的。最后,当事人一些程序性权利得不到切实的保障。每一起刑事冤案的背后都有刑讯逼供,侦查基本上还是沿用“由证到供”的模式,侦查人员为了获得被告人的口供,不惜违反程序,肆意剥夺被告人程序性的权利。 
  三、“狱情之失始于发端”的防范
  (一)察情原理、查到实处
  “邓中丞桢知西安府,有汉中营卒郑魁坐置砒馍杀人,论死。卖砒者、卖馍者及邻人妇为左验者皆具。狱成,公疑之。乃密呼卖馍者言:“汝卖馍,日几何枚?”曰:“二三百枚。”“一人约买几何?”曰:“三四枚。”“然则汝日阅百人矣。”曰:“然。”“百余人形状、名姓、日、月,汝皆识之耶?”曰:“不能。”曰:“然则汝何独识郑魁以某日买馍也?”其人愕然,固问之,曰:“我不知也,县役来告曰:‘官讯杀人者,已服矣,惟少一卖馍者,尔盍为之证?’”讯邻妇,言为役所使如前言,惟卖砒者为真。盖死者与郑魁有违言,以疯犬死,其唇青。而魁买砒,实以毒鼠也。”13
  不少假案,法律文书上对证据的描述,表面上看起来都滴水不漏的,但细加斟酌,就会发现矛盾百出。从本案的证据看,有证人证言,有物证,有尸体检验,有口供,即使用今天的证据标准来衡量,也可谓证据充分。从一般情理看:犯罪嫌疑人郑魁与死者平时关系不好,恰好郑魁又有从药店购买砒霜的事实,加之死者的症状与中毒症状相同。郑魁身上的疑点与案件有诸多巧合,以至于办案人员认为郑魁就是罪犯。但西安知府邓桢从日常情理出发,抽丝剥茧,发现不合情理之处:从卖馍者的证言看,日销售量在“二三百枚”左右,在正常情况下,他每天所接触的顾客在百人左右,如果不是刻意记住某人,他不可能把每一个顾客都记得很清楚,并于此撕开证据锁链上的一个缺口。进一步核实邻妇证言和药店老板证言的真伪,以及死者身前曾被疯狗咬伤的事实,从而否定死者是被毒死的,避免了一起冤案。
  (二)综合全案判断
  “国初,余杭某为人殴,其子鸣冤。县官屡验,以无伤报其瘐死。中间经各大宪开棺检验,皆无殴伤。其三子乃京控,特放钦差。钦差以其屡验无伤,而控者情迫,知其必有故而不得其解。道经山东,有某知府,乃其密友而老于刑部秋审者,因以问之。对曰:“此或其骨有盗者。可将各骨取出,两两相比,而称其轻重,则真伪出矣。”从之。各骨轻重相符,惟胸骨二具轻重大小不符。乃命其子刺血,一具血立入骨,一具血不稍濡。因重械杵作,果将受伤之骨已易之矣。凶手乃伏法,而问皆得罪。”14
  此案久拖不绝一个重要原因在于案件的“发端”搞不准:究竟死者是否被殴致死?造成案件“发端”不准的原因是现场勘验人员收受对方的贿赂,把死者的受伤骨头替换掉,致使多次开棺验尸,案情仍不得明。后来朝庭所派的钦差综合全案判断:把死者的骨头与全身的骨头进行比对,看大小是否相称,才使案情得以大白。事物都是有联系的,犯罪嫌疑人在一个地方造假,就会在其它地方留下漏洞。局部案情与整体案情出现矛盾,从而为侦查人员察情原理提供了可能。
  (三)充分利用科技手段
  随着犯罪的日益智能化,要求侦查人员充分利用科技手段来提示案件的端倪。“一条潮虫引破碎尸案”15,充分说明现代科技在侦查的作用。
  1987年北京石景山区发生一起碎尸案,如何确定原始现场就成为侦查该案的“发端”。犯罪嫌疑人在现场没有留下任何个人痕迹,但现场勘查人员在尸包里提取到泥土、树根和一条活的潮虫。 
  侦查人员利用科技手段对土样的检测,发现这种土的酸碱度和微量元素与石景山鲁谷地区的土样基本一致,从而大致确定案发现场。对树根鉴定后发现这是加拿大的杨树根,而且是两年的萌生枝(因根部有人碰过,在树旁又长一株小树的树根),这样进一步缩小了侦查范围。侦查人员通过拜访动物所的专家,了解到潮虫昼伏夜出觅食的习性,判定尸体被埋应是凌晨时分。根据潮虫生存环境,判断死者被分尸之处应是在有人居住区。这些信息综合表明,犯罪原始现场应在石景山鲁谷地区的平房或独院里,院内肯定有加拿大白杨,而且位置比较潮湿。侦查人员通过科技手段,通过对土壤、树枝、潮虫进行检验,得出有用信息,把犯罪原始现场圈定在一个很小的范围内,准确认定案件的“发端”,使得一起重大杀人碎尸案件得以及时侦破。
  (四)善于观察、增强历炼
  侦查人员的个人素质和阅历高下,在很大程度影响对案件“发端”的把握,作为侦查人员既要加强历炼,更要善于观察。
  有关媒体一则命案侦破的报道,充分说明侦查人员的观察力和阅历在破案中所起的作用:“黄陂公安分局接到报警:祁家湾镇陈岗村57岁的任老头被人杀死在家中,嫌凶是郑大生。但郑大生在接受调查时,神情自若,似乎没有破绽。参加盘问的刘明利副局长一直察颜观色,对郑右眼角与鼻梁之间一颗针尖大的黑“痣”细细打量。用手一擦,“痣”安然无恙,再用湿棉球轻轻擦拭,“痣”居然慢慢消褪,棉球上却留下红红的血迹。经DNA鉴定,棉球上的血迹与死者的血型一致。 在铁证面前,郑大生终于承认因琐事杀人。为消灭罪证还到浴室洗了澡,没想到眉间的一点血痣没有洗去。”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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