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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狱情之失始于发端”

http://www.dffy.com 2006-2-18 22:16:07 作者:李富成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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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摘要:从错案产生的时间上看,大多发生在诉讼的开始阶段。如果把案件的“发端”搞错了,就会造成案件在整个诉讼程序中一错再错,难以纠正。对犯罪现场的不准确判断,侦查人员的成见,以及犯罪嫌疑人身上的疑点是造成案件“发端”失误的重要原因。

  关键词:错案 发端 侦查 疑点 

  Studying on misjudged case come from the beginning of suit
  Li    Fu   Cheng
  (People’s public security university of china, Beijing, China, 100038 )
  Abstract: Most of the misjudged case happens to at the beginning of suit. If the first step of suit is misled, the second step of suit will go on wrong. About all, if the first step of  suit is wrong, it is very difficult to be corrected. The defect of beginning of suit is caused by inaccurate judging on alibi and the spy prejudice and the doubtful point of criminal self.

  Key words: misjudged case   the first step of suit   detect   doubtful point

  任何年代都会有刑事错案发生,但刑事错案发生的原因是什么?不同的人会有不同的观点。南宋的宋慈认为:“狱情之失多起于发端”,① 笔者对此深表赞同。所谓案件的“发端”可粗略定义为:在诉讼的起始阶段,对确定案件性质,决定侦查方向起重要作用的案件事实。刑事诉讼中发生错案的原因难以尽言,但对案件“发端”的判断失误,是造成错案的重要原因。一旦案件的“发端”搞错了,整个诉讼就会发生连环错误。从司法实践看,由“发端”造成的错误很难在后面的诉讼程序中得到纠正。 
  

  一、从几则冤案看案件的“发端”之失
  (一)佘祥林冤案的“发端”之失
  案件侦查都有个从何入手的问题,具体到佘祥林案件中,必须查清尸源――死者究竟是谁?查清尸源是佘祥林案件中首先要解决的案件“发端”问题。如果对此问题没有查清就盲目地开展侦查,势必会发生连环错误。由于对无名女尸究竟是谁?没有查证属实,并错误地认为该具女尸就是佘祥林的妻子张在玉。使得此案刚开始就发生方向性地错误,此是酿成佘祥林冤案的第一步。把无名女尸错误地当成张在玉,下一步就会顺理成章地围绕张在玉生前关系展开侦查,佘祥林很自然地会被纳入侦查范围。从侦查手段上看,这是一种从因果关系入手,“由案到人”的方法。问题在于通过“由案到人”的方式开展侦查,首先要搞清楚案件的“发端”:这具死尸究竟是谁?如果在死尸究竟是谁的问题上张冠李戴,那么,围绕尸体展开的侦查发生错误就在所难免。
  从佘祥林冤案侦破的“发端”上看,警方有三次机会可以避免错案的发生:一是,通过DNA测试,确定河边的女尸不是张在玉,那么整个侦查的方向就不会围绕佘祥林展开。二是,侦查机关本应允许佘祥林参与无名女尸的辩认,凭着佘祥林与张在玉多年生活的经验,他应该能指出无名女尸与张在玉在生理上的不同之处。可惜的是,在此案侦查中,警方拒绝佘祥林参与辩认尸体的活动。三是,当佘祥林的亲属为洗脱佘祥林的冤屈,主动提供张在玉在某村出现的证据时,如果警方能主动查证,也可以避免该起错案的发生,但警方对如此重要的线索竟毫不理会,致使侦查行为一误再误。
  (二)滕兴善冤案的“发端”之失
  据《今日女报》报道:“16年前,湖南怀化,一个名叫滕兴善的人因“杀人碎尸”被判处死刑并已枪决,而当年公安机关认定被他“杀害”的“死者”,却至今仍然活着!”② 
  该案发生的经过是:1987年4月下旬,在麻阳县城的锦江河中,相继发现被肢解的6块女性尸块,当地警方把此案立为“4.27特大杀人碎尸案”,开展侦破。在对失踪人员的排查中,警方发现曾在麻阳县城的“广场旅社”做过服务员的贵州省松桃县女子石小荣离奇失踪。通过血型对比等调查手段,石小荣最终被警方认定为被害人。于是,侦查工作便围绕石小荣的社会关系展开。
  从此案“发端”上看,错在张冠李戴:把无名女尸错误认定为石小荣,然后围绕石小荣的社会关系展开侦查。 
  警方把滕兴善纳入侦查范围的根据有四:一是根据尸块的外部特征,从现场女尸的肢解手法看,比较专业,由此确定围绕医生和屠夫两类人开展侦查;二是滕兴善有嫖娼的历史,本人是屠夫,与石小荣的关系比较暧昧;三是石小荣下落不明;四是通过血型比对得出尸块的血型与石小荣的血型相同的结论。从警方侦查的根据看,此案的“发端”至少存在以下失误:
  一是把种属鉴定作为同一鉴定。从有关媒体的报道看,警方确认尸块就是“失踪”石小荣的根据是血型比对。血型比对是一种科学方法,但它只能作种属认定,不能作同一认定。血型比对不足以排除其它的可能,不能把它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唯一证据,只能作为警方侦查案件的线索使用。认定该女尸就是石小荣,还必须有其它证据相佐证。警方错在把不具有唯一性的证据作为唯一证据使用,侦查的第一步就搞得不准确,由此埋下冤案的伏笔。 
  二是警方对真正的犯罪现场没有作认真的排查。从滕家老大滕兴本的反映看,警方当时对现场的勘验存在不全面、不细致的缺陷:“我们全家人一直都坚信滕兴善不会杀人。一是,当时说那个女的到过他家里,但是我们都没有看见过,连他隔壁邻居也从来没有看见过。二是,当时邻村划渡船的船工王明正等人,明明看见那些尸块是从漫水渡那边漂下来的,而漫水渡在马兰洲上游,办案民警说兴善在马兰洲杀人抛的尸,可江中的尸体哪会朝上游漂呢!肯定搞错了……”③ 作案现场究竟是马兰洲还是马兰洲上游的漫水渡?警方没有查证属实,而案发的原始现场对侦查方向的确定是非常重要;对重要的证人证言不去查证核实,对石小荣是生是死不作彻底地调查。由此造成案件的“发端”许多不实不尽的地方。
  滕兴善杀人案本是一起子虚乌有的案件,但在法律文书中表现出来的却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令人难以反驳。④ 如果不是十六年后,石小荣“重现”人间的事实,恐怕滕兴善将永远含冤于地下。
  (三)清代无名女尸案的“发端”之失
  历史上往往有惊人相似的一幕。在清代,某滨江小县城发生了一起类似于佘祥林冤案的案件。
  “某邑地滨大江。已巳秋,江有女尸,挂岸而止。乡保验之无名,正四顾间,有童子见之曰:何似吾二姨娘之甚也。乡保喜,饲之以果,研诘之。童子曰:吾二姨娘昨往人家索逋,至今未归,岂为债主所辱致死耶?乡保益喜,立告。县役挟童子至某乡债主家,锁以入城,合邻里二十七人至县,以威逼禀官。官又不即审,并童子押下。债主初不知何罪,大惧。即闻童子言,则讨债者实有之,已他去矣。各家老幼,四出共觅所谓二姨娘,久之乃得,依然无恙。大喜,立抬以轿,数十人拥簇入县,齐鸣冤苦。官得其情,急释二十七人,而各不肯出。役再询童子,涕泣而已。官窘甚,乃杖乡保差役,谢彼二十七人,各归家结案。然其家咸碎矣。”⑤ 此案得以昭雪,完全是出于运气:二姨娘被及时找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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