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也有利于把握庭审节奏,提高了庭审质量,但对外地当事人来说,就有时容易产生冲突。如我院受理原告广东雅洁五金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三七二一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雅饰达五金塑胶有限公司以及被告李满铨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有一方当事人在北京,一方当事人在深圳,?北京方要求第二天就开庭,以减少其往来周折和费用。但由于涉及普通程序的提前三日告知及一方律师另有庭审等原因,最终没有满足其要求。
当然有些案件中当事人因涉及到证据的取得等问题则认为三日比较合适。对此,我们正在总结经验,尽量充分考虑客观实际,尽量满足双方当事人的要求。
九是关于公证证据的认证问题。由于知识产权侵权行为隐蔽性强,证据容易灭失,使知识产权诉讼证据的收集、固定比普通民事案件要困难得多,而当事人直接取证的障碍较大,其自行取得的证据的证明力有限,因此公证取证成为权利人最常选择的方式,我院受理的音像版权灶案件均有公证文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公证人员在未向涉嫌侵权的一方当事人表明身份的情况下,如实对另一方当事人以定购、现场交易等方式购买侵权复制品取得的证据和取证过程出具的公证书应当作为证据使用,有相反证据的除外。在专利侵权、商标侵权案件中同样存在此种公证行为。将公证书作为证据进行审查时,经常遇到当事人对公证书的合法性提出异议的情形。《公证程序规则》明确规定,公证事项由当事人住所地、法律行为或事实发生地的公证处管辖。有的公证处超越其地域管辖范围进行公证,在程序上存在瑕疵,有的公证文书中半个小时内公证人员从南海区到佛山禅城的南庄,有的被告提出不用说进行公证行为,单是赶路都不可能到达,但此类公证书是否一定要认定为无效,法律、行政法规并无规定。通常公证书中会附有被告实施被控侵权行为的照片、录像资料、销售单据等,如果被告对此未提出实质性抗辩,则可以认定公证书载明的事实基本属实,不宜机械地认定超越管辖的公证一概无效。在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中,由于网页的制作者可以随时更改网页,使得此类案件的证据更难以被客观、及时地固定,权利人申请公证时,又会因公证员所使用的电脑不同而产生不同的后果,如果是在申请人指定的电脑上操作,难以排除其对网页进行技术控制,无法保证公证的客观性。如果被告对此提出异议,该公证书的效力则不宜认定。我们认为对公证证据既不能盲目迷信,一概认定,也不能过于挑剔公证程序中的瑕疵,对公证书同样要依据《证据规定》所确立的直接证据、优势证据等规则,全面、综合判断,准确认定。
以上简要分析了佛山市禅城区法院当前知识产权审判中涉证据保全和收集中的主要问题,因为我们的知识产权知识刚刚开展,案件数量相对较少,特别是审判人员的能力还有待提高,审判尚无经验可谈,我们更愿意就上述问题听取上级法院的意见。
二〇〇六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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