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第二审人民法院是否可以裁定撤销缓刑,按原判刑罚执行?
一审宣告缓刑的判决,被告人提出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宣告缓刑不当,是否可以裁定撤销缓刑,按原判刑罚执行?这与不得加重被告人刑罚的规定是否抵触?
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缓刑本身不是刑罚,它是执行刑罚的一种方式。改变执行方式和改变刑期不同。改变刑罚的执行方式,并没有改变刑期,加重刑罚。因此,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按原判刑罚执行,不违背不得加重被告人刑罚的规定。另一种意见认为,被宣告缓刑和决定执行的刑罚,虽刑期相同,但实际上并不一样,缓刑是有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如果没有再犯新罪,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如果撤销缓刑,就要按原判刑罚服刑,很显然其后果是不同的。因此,第二审人民法院采取撤销缓刑的作法,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36条规定的精神。我们同意第二种意见。把原来有可能不执行的刑罚改变为立即执行的刑罚,虽只是执行方式的改变,但实际上是对被告人刑罚的加重,对保护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利。因此,这种作法不宜采用。
3.5共同犯罪的案件,提出上诉的被告人和没有提出上诉的被告人,是否都应受刑事诉讼法第190条不得加重被告人刑罚的限制?
共同犯罪的案件,有的被告人提出上诉,有的被告人没有提出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对全案进行审理后,认为原判量刑不当,应当改判,提出上诉的被告人和没有提出上诉的被告人,是否都应受刑事诉讼法第190条不得加重被告人刑罚的限制?如果人民检察院对部分被告人提出抗诉,对有的被告人没有提出抗诉,对于没有被抗诉的被告人,是否可以加重其刑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6条第2款规定:"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第二审人民法院经过审查认为,原判决量刑不当,应当改判时,对已提出上诉的被告人,应当受刑事诉讼法第190条第1款不得加重被告人刑罚规定的限制。对没有提出上诉的被告人,也不应加重其刑罚,以体现适用法律的统一,不因被告人没有提出上诉而遭受不利的后果。如果人民检察院对部分被告人提出抗诉,被抗诉的被告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0条第2款的规定,应不受不得加重被告人刑罚的限制,但对人民检察院没有提出抗诉的被告人,当然仍应受第190条第1款的规定限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3.6发回重审,第一审人民法院在重新审判时,是否仍受不得加重被告人刑罚的限制?
被告人提出上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以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第一审人民法院在重新审判时,是否仍受刑事诉讼法第190条第1款规定不得加重被告人刑罚的限制?
刑事诉讼法第190条第1款规定,是属于第二审程序的规定,是否也适用于经第二审法院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我们认为,如果经过补充侦查,或调查核实,不仅查清了原认定的犯罪事实,而且在犯罪事实、情形上有发展,或者又认定了新的犯罪事实,已经超出了原控诉的犯罪事实的范围,重新量刑时可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如果经过查证核实,犯罪事实查清楚了,但与原认定的犯罪事实并无变化,也没有增加新的罪行,就不应当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3.7上诉不加刑,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第二审法院都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上诉不加刑,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第二审法院都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刑事诉讼法》第190条第2款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这就是说,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或自诉人提出上诉的案件,如果第一审判决确属过轻,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改判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和被告人同时提出上诉,二审法院是否可以对被告人加重刑罚?我们认为,处理这一问题,可以参照公诉案件中被告人上诉,人民检察院也同时提出抗诉的案件处理原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在控诉方与被告人同时提出上诉这一点上,自诉案件和公诉案件的性质是一致的,遵循公诉案件的处理原则,无论自诉案件被告人是否提出上诉,只要自诉人提出了上诉,二审法院都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依法改判,既可减轻被告人的刑罚,也可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还可以维持原判。
人民检察院提出控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但是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经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后,改判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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