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应避免对嫌疑人的不当偏见
相似行为作为证据使用极易对嫌疑人形成偏见,如何避免偏见就成了相似行为发挥证据功能的关键。首先,要求司法人员确立无罪推定的思想,犯罪嫌疑人的先后相似行为之间是否有因果联系?是否有关联性?必须放在整个证据锁链中考察。犯罪事实必须靠证据来证明,不能用主观臆断代替证据证明。其次,确立相似行为不能作为直接证据使用、不能直接证明主要案情,只能证明次要的、辅助的案情。
(三)相似行为必须是数次查实的行为
不能把先前没有查证属实的相似行为作为证据使用。相似行为在次数上至少应有三次,同时是查证属实的行为。规定三次以上是为了减少行为的偶然性,降低证明风险。如果行为人具有三次以上的相似行为,就说明该行为已成习性,已形成固定的行为模式。人的行为一旦形成某种模式,就会在后来的犯罪活动中反复的出现。相似行为是否形成习性,是否形成固定模式,必须从次数上加以考察。次数既不能要求过多也不能要求过少,要求过多就意味着提高了证明标准,使相似行为的证明价值不能得到应有的发挥,起不到打击犯罪的作用。相似行为次数要求太少,行为是否已经习性得不到验证,相似行为作为证据使用具有的风险得不到排除。对相似行为的次数必须规定得适中,才能发挥其证明作用,同时又降低其证明风险。同时相似行为必须是查证属实的行为,客观存在的行为;而不是虚假的行为,想象出来的行为。如,在湖北的佘祥林案中,侦查人员把佘祥林与某女青年不正当的两性关系,这一与案件无关的事实,当成与案件有关的相似行为,并以此作为怀疑佘祥林杀死他妻子的根据,结果造成弥天冤案。
(四)“前后相似行为”具有共同的显著特征
在诉讼活动中,司法人员必须善于识别相似行为之间的显著特征。每一个系列案件的显著特征都会有所不同,显著性特征常表现在前后案件中行为的细微处。这就要求司法人员在实践中要做有心人,善于捕捉前后相似行为中的细微处。如,在一个同性恋犯罪中,犯罪嫌疑人每次作案时总是戴着一顶印第安人红头饰,在头饰插上燕尾旗;每次从是从烟窗溜下,潜入到被害人房间作案,作案以后留下印有他口红的字条。在此案中,印第安人红头饰,燕尾旗,从烟窗溜下,作案后留下口红,相似行为具有显著性特征, 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作者单位:100038 北京西城区木樨地南里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研究生部 电话 010 60100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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