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于当庭宣判,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使用率极低,其功能发挥不明显。当庭宣判的主要目的应在于及时解决纠纷,减少诉累,因此在实践中似乎应当是很受欢迎的,然而现实恰恰相反,究其原因,最主要的还应当是法院内部审批制的问题。但是根据现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庭宣判后还要制作判决书,这完全是重复劳动,因为既然当面做出判决,自然就要当面把道理彻底说清楚,否则就会让人怀疑;而既然道理已经当面说清了,而且记入庭审笔录中(笔录是公开的,当事人完全可以查阅、复制),那么之后就没有必要再通过判决书来详细的说明理由。
三、普通程序之重构
长期的封建传统,使我国民众的个人权利一直遭到漠视,甚至民众自己也漠视个人权利,强调"忍为上"、"和为贵",视坚持主张个人权利的人为 "见利忘义的小人"、"刁民"。在个人权利遭受侵害时,很少主动诉诸公堂,大多采取忍让方式,期待着"大路不平有人踩"、"善恶自有报"。
在这种观念下,民事诉讼就自然被认为是"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而非"当事人主张个人权利",程序构建因而就自然是"以法院审案为中心",而非"以当事人为中心"。正因如此:
⑴立案审查当然是"合理"的,是否应当对案件进行审理,当然是法院说了算;
⑵法院主动调查取证也是"应该"的,而且不应有限制,这样才能保障法院有效的审理案件;
⑶不管是"普通"还是"简易",只要有助于法院及时审理案件就行;
⑷法院只管审理案件,当事人怎样举证,自己咨询律师去,反正只要不能证明自己主张,就承担败诉责任;
⑸宣判是法院审理案件的最终结果,当然要"正式"。
可见,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普通程序之所以有如此之多的问题,其根本原因在于其指导思想已经不适应当今社会的需要。因此零敲碎打的改革是不解决问题的,必须重新构建。
民事诉讼,就其本质而言,是当事人个人权利的行使和实现过程。因此,重新构建的普通程序,必须贯彻"以当事人为中心",程序设计必须以确保当事人能够有效地行使个人权利为出发点。
⒈第一阶段:废除立案审查,改为立案后的"明确诉因"。
所谓"诉因",也称诉讼标的,是由原告主张的事实和请求构成。
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就是主张行使个人权利。设立法院,介入百姓个人权利的行使,是为了避免私力横行,维护社会秩序。因此,在当事人认为自己权利遭受侵害、提起民事诉讼之际,法院必须立案处理,也即:当事人提交起诉状并交纳诉讼费,则法院应当立案。
立案之后,第二步确定主审法官并告知原告,第三步就是"明确诉因",即:
⑴主审法官认为起诉状有不明确、不妥当之处,应传讯原告,核实清楚,并可责令原告予以修改;经核实,如原告之起诉不属于民事受案范围,可裁定不予受理。
⑵如经主审法官解释说明,原告仍拒绝修改起诉状,则属于"诉因不明",应裁定驳回原告之起诉。
⒉第二阶段:改"庭前准备"为"争点确定"
"明确诉因"之后,法院可将起诉状送达被告。答辩期满后,主审法官即应传讯双方"首次对庭"。
在"首次对庭"中,应当先由原告陈述其请求和主张的各项事实,之后由被告针对原告的请求和原告主张的事实表明自己的态度(即认可与否),最后由主审法官总结出案件的争议焦点,当庭向双方进行解释说明。
⒊第三阶段:将"举证质证"转化为"证据开示"
经过"首次对庭"后,案件争点已经明确。就事实部分的争点,主审法官确定举证期限,明确告知双方。在举证期限内,法院应至少组织双方进行两次"证据开示",因为通常当事人都要根据对方的举证情况来确定自己如何举证。"证据开示"的具体过程,就是举证质证,即在法院的主持下,一方提供证据,另一方有针对性的发表意见。在举证期限内,除法院主动组织的"证据开示"之外,当事人也可以申请法院组织"证据开示"。
当然,如果当事人就案件事实没有争议,则本阶段可以略过。
⒋第四阶段: "二次对庭"即"法庭辩论"
举证期限届满,双方举证质证完毕。主审法官应当传讯双方进行"二次对庭",由双方针对本案的争点发表自己的意见,进行至少两轮的辩论。
⒌第五阶段:改"宣判"为"结案告知"
"二次对庭"之后,主审法官即应结案,对案件作出处理结果,并告知双方当事人。这种"结案告知"可以通过两种方式:
⑴当庭宣布:即在"二次对庭"中,双方辩论结束后,主审法官可以当即宣布处理结果和理由,并根据当事人的要求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这些都必须记入庭审笔录。之后法院无须再另行专门制作裁判文书,向双方送达书面的"结案通知"即可,"结案通知"上只需载明受诉法院、当事人、案号、诉因、立案时间、主审法官和书记员姓名、结案时间、处理结果,而无需再详细叙述当事人的观点和裁判理由(因为已经全部记入了庭审笔录)。
⑵送达裁判文书:即在"二次对庭"后,由主审法官制作裁判文书,除载明前述"结案通知"中的内容外,还必须列明原被告双方的主张和观点,结合案件争点有针对性的详细叙明裁判理由,之后将裁判文书送达给双方当事人。此时就无需再另外开庭了,因为当事人通过裁判文书即可了解全部情况。
四、重构后的普通程序及优点
将上述重构后普通程序的五个阶段衔接,可图示如下:
起诉→立案→明确诉因→确定争点→开示证据→法庭辩论→结案告知
与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普通程序相比,重构后的普通程序明显体现了"以当事人为中心"的民事诉讼程序理念。
⒈废除立案审查、改为明确诉因,体现了对当事人诉权的尊重和保障。
起诉是当事人主张个人权利的要求,至于这种要求是否能成立,需要由法院经过正当程序进行审理后才能确定。原有的立案审查,游离于正常的民事诉讼程序之外,没有必要的程序监控,当事人的意见没有明确的表达途径,既不正规,也容易被滥用。
立案审查的目的,无非是规范当事人的起诉行为,防止诉权滥用。但是在现实中,诉权滥用者毕竟是极少数,为了这极少数人而牺牲绝大多数人应享有权利和便捷,是否代价过高呢?而且,难道只有通过立案审查,才能规范起诉、防止诉权滥用么?
事实上,要规范起诉、防止诉权滥用,可以有多种方法,在立案之后设置"明确诉因"阶段就是其中之一。在该阶段,如果发现起诉有不规范之处,可以要求当事人补正;如果发现有滥用诉权的行为,完全可以立即作出相应制裁。
⒉确定争点,给当事人以必要的诉讼指导。
由于司法实务操作的比较复杂,而当事人的法律知识通常有限,很难做到有针对性地陈述、举证;即便是有律师代理,因对案情、法律规定的理解不同,同样也很难确保做到有针对性地陈述、举证。因此,法院应当将案件争点释明给当事人,这就好比是给当事人树立"靶子",让其有的放矢。当事人了解了案件争点,就更容易理解法院的裁判依据,法院的审判也就会真正的暴露在"阳光"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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