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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普通程序之重构

http://www.dffy.com 2006-4-11 20:49:36 作者:高海鹏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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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⒍裁判理由具体化,最终落实"阳光审判"。

  裁判理由,是法院获取公众信任的关键所在。裁判理由必须具体化,即:首先,裁判理由必须针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其次,裁判理由必须是在双方当事人意见基础上的评判,即表明支持哪一方的观点,或者是因双方都不对而表明法院的观点;第三,裁判理由必须说明所依据的法律、法理或者经验法则。

  裁判理由不具体则应视为无理由,而无理由的裁判应视为没有作出裁判,属于程序违法,可规定为发回重审的事由。

  六、结语

  如果没有诉讼程序的合理构建,法律赋予公民诸多实体权利将形同虚设;如果没有严谨有序而又符合实际的诉讼程序,那么人民法院的审判将难以为继。

  透视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普通程序,我们不难发现其中弥漫着一种浓郁的"青天"气息。法官们经过庭前主动进行的细致调查取证,之后再进行庭审,作出裁决,这情形完全符合"包青天"、"施公案"等传说故事的办案过程:全知全能的"青天"们当然了解百姓疾苦,通过微服探查、化妆寻访等取证手段掌握真相,之后在公堂之上惩恶扬善,大快人心。期间无须受害人费任何气力,公理自然,善有善报、恶有恶报。

  现代社会要求人们积极主张自己的权利,法律不保护权利睡眠者,而且人们也逐渐认识到理想中全知全能的"青天"在现实中并不存在。因此,我们需要构建一个全新的程序体制,来保障个人能够顺畅的行使自己的权利,同时又能够及时制裁滥用权利者。也通过这个程序,使人民法院的裁判依据能够为当事人所了解,从而提高司法审判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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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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