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解放思想,破除旧规,优化审判委员会的结构。对于审判委员会的成员构成,有必要进行改革,应当打破一直以来都是以法院院长、副院长和主要业务庭长为成员的惯例,适时吸收一些专家型人员进去,如一些经验丰富的著名律师、社会知名人士等,使审判委员会成为一个具有咨询性质、指导功能的委员会,从而对审判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这样,当审判人员在遇到疑难案件时,就可以向委员会咨询,由委员会组织委员进行讨论,而对于该委员会提出的建议只是一种参考意见,不强制采纳,这一点就区别于审判委员会的具有强制执行力、合议庭必须执行的决议,对于审判人员来说,等级服从关系不存在,审判时就没有什么压力了,可以真正实现"审理权和裁判权"的合一,同时当出现错案时就有利于责任的追究了,能够更好地起到保护群众的合法权益的作用。
(三)加强委员队伍建设,努力提高整体素质,使审判委员会成为一支专业化、精英型的学者型、知识型队伍。首先严把委员选任关,要按照"有能力者上,没能力者下"原则,以审判业务能力作为选拔的首要条件,实行竞争上岗,变"行政化模式"为"业务化模式",比如规定竞争上岗的委员条件必须是:具有大学本科及法律大专以上的学历、具有审判员资格和十年以上的审判工作经验,中、高级法院条件可提高,基层法院可适当降低,这样一来,就能把优秀的法官吸收到审委会中来,增强了审委会适用法律的权威性,有利于保证审判委员会作出讨论决定的正确性;其次严抓委员培训关,切实提高委员履行职责的能力。当前随着新类型案件会不断出现,司法领域的新情况、新问题很多,与此相适应,法律法规也在不断补充和修订,新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不断出台,委员们只有在增加知识积累的同时,不断实现自身知识更新,提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才能更好地发挥指导和监督审判工作的作用,真正维护司法的公正与权威。
(四)建立和完善责任追究制,切实改变审判委员会集体负责为无人负责的状况。笔者认为,我们应该对审判委员会在何种情况下必须承担责任进行直接的规定,并形成制度确定下来,比如规定审委会委员一年之中出现几次审理、讨论决定案件是错误的或每界委员会任期期间全体委员累计有几次审理、讨论决定案件是错误的,则必须采取责任追究指,委员个人有责任的,应当自动引咎辞职或由院长提请人大罢免其委员职务,整个委员会有责任的,则应实行全体辞职,并由院长按审委会委员配置的规定与方法提请人大再次任免等等方式。不过这些必须此点为保障,那就是当审判委员会委员在对案件进行表决时,每个委员的意见都必须记录在案并签名,只有这样,当以后该案被认定为错案时,就能有效的贯彻实行责任追究制,让委员负法律责任。这样一来就有利地增强了审判委员会工作的责任感、危机感,使委员更好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义务,真正实现权力和责任的相统一。
四、小结
综上所述,审判委员会作为我国特有的司法形式,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对维护司法公正与权威、保护群众合法权益等方面的确起到过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依法治国的不断深入,审判委员会的弊端日益突出,其作用似乎越来越偏离了正确方向,遭到了社会各界的质疑,从而对其是否具有存在价值,社会各界进行了很多的争辩,对此,笔者认为,从我国的法制建设来看,从现代司法理念的观点来看,审委会仍有其存在的价值与作用的,但是必须对审判委员会进行改革,只有这样,审判委员会制度才能适应现代诉讼发展的趋势与潮流,继续发挥其准确理解、适用法律、维护司法公正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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