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位置:首页 >> 法学阶梯 >> 诉讼 >> 正文                双击自动滚屏
试论我国民事审判监督程序启动主体

http://www.dffy.com 2006-5-18 21:05:35 作者:马锦善 来源:东方法眼

    绿  



  3、符合当事人处分权原则和诉讼效益原则。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了当事人处分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处分原则作为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之一,贯穿于整个民事诉讼的全过程,这一原则理应得到法院的尊重。只要不涉及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民事诉讼当事人可以在私权范围内自由地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民事审判监督程序虽作为民事诉讼中的纠错程序,同样应当遵循这一原则。司法实践证明,随着国民法制观念和权利意识的逐步提高,国家法制建设逐步完善,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入,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一般都能够较好地正确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同时,综观实行再审制度的国家,大多数是以当事人申请再审为启动再审程序的前提,因此,确立以当事人申请再审为前提、原审生效裁判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启动再审程序的联动机制,具有以下功效:一是使当事人处分权得到充分尊重,使符合法律规定申请再审条件的案件当事人有权选择再审或不再审,避免法院依职权干预当事人处分权,浪费国家有限的司法资源,但最高人民法院审结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因为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具有终局性和最高权威性,不容质疑;二是使不符合再审条件的案件不进入再审程序,避免当事人无理缠诉,无谓浪费诉讼资源;三是符合审判监督的要求,因为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具有监督职能,而原审法院不具有自我监督职能,且原审法院的法官因受外来的种种因素影响,难以处于中立地位审理,使当事人对原审法院作出的再审判决的公正性产生合理怀疑,容易造成当事人上诉或不断申诉、上访,增加诉讼成本,相反,当事人对上级法院作出的再审判决则相对较好,容易接受;四是容易保证法律适用的一致性和实现一次再审,因为上级法院整体素质相对高过下级法院,对法律的适用容易达到一致,能够避免因法律适用不一而导致当事人上诉或不断申诉、上访,增加诉讼成本。

  (三)严格限制人民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的权力

  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发现生效的裁判“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就可以依职权启动再审程序。由于民事案件属私法范畴,当事人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享有完全处分权,因此,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这一处分原则。裁判生效后,即使当事人认为裁判有错误,但未提出再审,即表明其承认该裁判的效力,双方的讼争已归于消灭,如果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将使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又重新处于不确定状态,明显是侵犯了当事人的处分权,同时不符合法院在诉讼中处于中立性和被动性的要求,因此,取消原审生效裁判人民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程序的权力,且在一般情况下,上级人民法院不得依职权启动再审程序,但有以下三种情形,上级人民法院得以依职权启动再审程序:1、涉及生效裁判结果或调解书严重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案件;2、生效裁判或调解书损害第三方利益但当事人没有提出再审请求而第三方提出异议的民事案件;3、就同一法律事实或同一法律关系,存在两个相互矛盾的生效裁判文书或调解书而当事人没有提出再审请求的民事案件。因为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及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法院的基本职能之一,启动再审亦是人民法院履行审判权的职责要求,当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严重侵害时,国家审判机关就有义务主动行使职权,保证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得到合理实现;同时,在案件当事人以合法形式损害第三人利益或对同一法律事实或同一法律关系出现相互矛盾的生效裁判文书时,法院得以依职权干预,以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如出现第1、2种情形,由原生效裁判的上一级人民法院作为启动再审主体;如出现第3种情形,如生效裁判法律文书是由同一法院作出的,则由其上一级法院作为启动再审主体,如是由不同法院作出的,则由其共同上级人民法院作为启动再审主体。

  参考文献:
  ①江伟:《民事诉讼法学》,北京:中央中央党校出版社,2003.5,P267;
  ②江伟:《民事诉讼法学》,北京:中央中央党校出版社,2003.5,P269;
  ③万鄂湘:“入世与我国的司法改革”,《诉讼法学》, 2001年第10期;
  ④华璞:“民事审判监督程序改革思考”,人民法院报,2001.05.07;
  ⑤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审判监督庭:“关于民事抗诉制度若干法律问题的调查分析”;
  ⑥黄松有:“检察监督与审判独立”,载《法学研究》,2000年第四期第79页;
  ⑦邵明:“民事诉权释论”,中国诉讼法律网,2005.03.04;
  ⑧萨仁、李金锁:“谈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重新定位”,《人民司法》,2002年第二期第72页。
  ⑨王洪俊主编:《中国审判理论研究》,重庆,重庆出版社,1993年出版,第10页。

此文章共有3页  [上一页] [1] [2] [3]

  查看马锦善的其他文章 本文关键词:审判监督

收藏到法律网摘 讨论 打印 页顶 关闭


编辑:李富金

相关文章

 

· 论审判监督程序 (2006-7-30 16:12:14)
· 中国政法大学听课笔记之四:有关审判监督问题的讨论 (2005-5-13 7:15:24)


上一篇:新形势下审判委员会的改革 (2006-5-15 20:37:29)
下一篇:浅析司法警察在执行威慑机制中的作用 (2006-5-19 18:40:50)

Google
最新文章

博客日志

博客相册
法眼论坛

 

东方法眼保留全部权利,未经协议授权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