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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民事、行政上诉案件应用裁定书

http://www.dffy.com 2006-5-19 18:43:12 作者:马锦善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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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就案件的实体问题所作的决定。依案件性质,有刑事判决、民事判决和行政判决。从程序上说,它是结束案件的审理;从内容上说,它解决的是案件实体问题。裁定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或判决执行过程中,就诉讼程序问题或部分实体问题所作出的决定。依案件性质,同样有刑事裁定、民事裁定和行政裁定。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而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抗诉,维持原判;…”因此在我国三大诉讼法中,对原判正确而驳回上诉或抗诉的案件采用两种不同的形式,即刑事案件采用裁定书,民事和行政案件则采用判决书。笔者认为立法机关以判决形式驳回民事和行政案件当事人上诉的程序设计不当,其理由是:

  一、不符合判决是解决实体问题、裁定是解决程序问题的原则。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而上诉,是当事人依法享有的上诉权,属于一项诉讼权利,而非实体权利。当事人行使上诉的目的是为了撤销或变更一审对其不利的判决结果。二审虽然对双方当事人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审查,但如果二审确认一审认定的事实,且适用法律和判决结果正确,则应终结二审程序,而不需对案件实体重新作出决定,因此其解决的是程序方面的问题,而非实体问题,应以裁定书驳回当事人的上诉。

  二、违背生效判决的排他性要求。依生效判决的排他性特征,对同一案件同一事实,只能有一个生效判决,不能有两个结论和两个生效判决,当事人也不能再行起诉,法院亦不能再行受理,即通常所说的一事不再理原则。而按现行民诉法和行诉法规定,对上诉理由不成立而被驳回的二审案件,同时存在两份生效判决,影响了判决的严肃性。

  三、有违法制的统一性。我国三大诉讼法中,规定驳回上诉或抗诉案件的形式,刑事案件采用裁定书,民事和行政案以判决形式驳回,由于立法程序上设计不一致,导致出现两种不同处理形式,有损法制的一致性。

  四、执行依据出现尴尬。按判决效力等级,应以上级判决为准,因此执行依据理当为二审判决,但二审判决主文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而没有具体执行内容,因此,当事人申请执行的依据实际上就是一审判决,使当事人产生疑惑感。

  基于上述理由,建议立法机关修改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和《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判决驳回上诉”改为“裁定驳回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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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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