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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婚案件审理中自诉人死亡如何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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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6-5-30 20:14:58 作者:李林峰 来源:东方法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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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黄某某指控李某某、陈某某犯重婚一案,法院立案受理后经审查有证据证实两被告人涉嫌重婚罪,根据案件审理需要决定对两被告人实施逮捕,两被告人逮捕后自诉人黄某某因病死亡。对本案如何审理,我国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没有作出相关规定,合议庭有三种意见:一、终结诉讼,理由是重婚案件属自诉案件,不告不理,类似于民事案件,现自诉人死亡,又不涉及财产继承,故可参照民事案件终结诉讼。二、告之自诉人的近亲属有权加入诉讼予以指控,如果自诉人的近亲属明确表示放弃指控的则终结诉讼。三、移送公安部门侦查起诉,或直接移送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理由是我国现行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重婚案件证据不足的可以移送公安部门立案侦查,故在自诉人死亡后,无人收集证据,应依法移送公安部门侦查处理。如果自诉人死亡时现有证据足以证实被告人犯有重婚罪,则无需移送公安部门侦查,可直接移送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我国刑事诉讼建立了以公诉为主,自诉为辅的追诉机制。①对危害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以及侵犯社会公益的的刑事案件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进行追诉,而侵犯公民个人合法权益、情节简单轻微的犯罪案件的追诉权则由被害人行使。重婚案件就其本质而言应属于公诉范畴,因为重婚案件不仅侵犯了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它破坏了公民之间的合法婚姻关系,给合法婚姻关系的一方及其子女造成伤害,而且侵犯了我国婚姻法所保护的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②严重败坏社会道德风尚,影响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故对重婚案件的审理应区别于一般的自诉案件。刑事诉讼法将重婚案件归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有被害人起诉的重婚案件理应由人民法院受理,对被害人不起诉的重婚案件则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83年7月26日<<关于重婚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规定来确定其职能管辖,即对于被害人不控告,而由人民群众、社会团体、或有关单位提出控告的重婚案件,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应否对案件提起公诉。另六部委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规定重婚等自诉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其中证据不足的,可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由此可见重婚案件的审理是以自诉为主、公诉为辅的诉讼机制,因此重婚案件自诉人死亡后自诉程序已无法进行,故应启动公诉程序。对已有足够的证据证实被告人构成重婚罪的,则没有必要移送公安部门立案侦查,可由人民法院直接移送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当然目前的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均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笔者建议立法机关或最高司法机关对此作出明确规定,以便于实践操作。对于已有一定证据证实被告人涉嫌重婚的,为保护我国的一夫一妻制度不受侵犯,人民法院可作进一步调查,然后根据证据是否充分以决定移送公安部门侦查还是直接移送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对于自诉人死亡时没有任何证据证实被告人有重婚嫌疑的,为节约诉讼成本,可直接终结案件。
二、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规定自诉案件被害人死亡的,其法定代理人或其近亲属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此有人认为重婚案件自诉人死亡后,人民法院可告之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有权参与诉讼进行指控。本人认为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适用于一般涉及被害人人身或财产的自诉案件比较适宜,因为人身或财产诉讼可直接涉及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或其近亲属的精神和财产等私权,不涉及公权,故应由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或其近亲属处理。而重婚行为实际上是对有效婚姻关系的侵犯,被害人是唯一的,即有效婚姻关系的另一方,此种情况下不存在共同被害人的问题。除有效婚姻关系的一方有权提起自诉外,其它婚姻关系的"受害方"均不享有对重婚案件的诉权。而重婚不仅侵犯了婚姻当事人的配偶权更主要的是侵犯了我国的一夫一妻制度,其并没有侵犯婚姻当事人亲属私权,我国刑事诉讼法之所以将重婚案件列为自诉案件主要是因为重婚案件,侵犯了公民个人合法权益而且情节简单、轻微。故在自诉人死亡后要继续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应当启动公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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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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