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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如何杜绝刑事赔偿“白条”

http://www.dffy.com 2006-6-12 21:40:52 作者:郭俊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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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是主动与有关部门协调,积极帮助解决实际困难。赔偿申请人被错拘、错捕、错判,以及被错误追缴财产后,其生活必然会发生极大的改变,甚至其命运就此改变,虽然刑事赔偿能够恢复其一些合法的权益,但并不能解决其所有的合理诉求,不可避免会使一部分赔偿申请人在生活中面临一些其自身不能解决的实际困难,这也是部分当事人在刑事赔偿问题解决后继续上访的原因。在这种情况下,检察机关就必须从维护社会和谐这个大局出发,积极主动与相关部门协调,真心实意地认真帮助当事人解决实际困难,尽一切可能、最大程度地维护赔偿申请人的应得权益。

  三是落实措施,明确责任,有效地做好稳控工作 。对于已经办结的刑事赔偿案件,为了防止出现反复,造成上访反弹,检察机关还有必要主动与赔偿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联系,建立快捷通畅的信息交流渠道,随时掌握情况,对一些异常的上访动向做到早知道、早处置、早消化,及时将不稳定的苗头消除在萌芽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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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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