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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留置送达难题

http://www.dffy.com 2006-6-18 21:02:55 作者:陈明贤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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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摘要:“送达难”同“执行难”一样是困扰我国司法实务界的一大难题,为提高送达效率和质量,不少专家、学者和审判实践者不断探求解决此问题的出路。笔者身为一名基层法院的法官,对在留置送达方面出现的法律对送达地点的范围规定的过窄,对签收人范围规定的过小,对当事人拒绝签收送达文书的,规定邀请代表到场见证,以及虽然规定了“法院专递”的邮寄方式,但没有规定邮政机关的送达人地位等等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遇到了各种各样的送达问题及困难,深感留置送达难兮,何时休兮?。为此,笔者认为,留置送达难的根源在于除了当事人自身素质外,重点是立法对留置送达规定的过严,建议借鉴国外一些国家的做法,在法律上将留置送达规定为一项相当容易完成的工作,呼吁立法者将留置送达的定义予以重新规范,以从源头上真正解决留置送达难的问题。

  “送达难”同“执行难”一样是困扰我国司法实务界的一大难题,为提高送达效率和质量,不少专家、学者和审判实践者不断探求解决此问题的出路⑴。 近年来,随着我国普法力度的加大,人们法律意识在不断提高,规避法律的现象时有发生。特别在留置送达方面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遇到了各种各样的送达问题及困难。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简易程序规定”),该规定对送达难问题起到了一定的缓解作用,但仍不能解决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大量送达难问题。例如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对送达地点的范围规定的过窄,对签收人范围规定的过小,对当事人拒绝签收送达文书的,规定邀请代表到场见证,以及虽然规定了“法院专递”的邮寄方式,但没有规定邮政机关的送达人地位等等,所有这些因素都是造成送达难的主要原因。对于留置送达,在其他国家和地区,从法律上看,是一项相当容易完成的工作。因此,现行的留置送达规定已不能达到解决受送达人拒绝签收诉讼文书难题的目的,起不到解决送达难的作用,影响了审判效率的提高。如何就目前民事送达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予以完善并加以立法,势在必行。

  一、留置送达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见证人邀请难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留置送达要求送达人员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代表到场见证留置送达,而实际工作中人民法院的送达人员邀请见证人十分困难。一是,民事诉讼法虽然在第七十九条中出现了“基层组织”这一概念,但民事诉讼法及若干意见对这一概念均未作出解释,以致“基层组织”的界限难以把握。一般认为“基层组织”指的是村委会或居委会,哪么派出所、司法所是否属于基层组织,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二是,一些离城镇较远的个体户、私营企业或居住在城镇的无业人员等人员的“基层组织”是谁,难以确定,对这些单位拒收法律文书的,如何送达?三是,我国民事诉讼法把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单位代表到场”作为送达人的一条义务性规范来规定,而没有规定有关基层组织或单位的代表的见证义务,他们是否到场见证取决于其自觉性和法律意识,不利于司法行为的进行,表现出立法对司法人员的不信任。所以就出现待送达人千辛万苦地找到有关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代表,由于种种原因不愿到场见证的情况又比比皆是。从而 导致了在民事送达行为中,法院职能行为的完成取决于其他机关或单位的行为⑵。四是,当前不少基层组织的作用和职能分散,有的缺少人员,有的没有固定的办公地点,有的距受送达人的住所距离遥远,寻找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就是费尽周折找到了,由于基层组织辖区自身事务繁杂,往往也不能及时派出代表到场见证,要重新约定留置送达时间,还有的基层组织自身不具有威信,有的工作涣散,害怕当见证人,怕受送达人报复而不愿派人到场。五是,虽然 “简易程序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了在被送达人拒绝签收,被邀请的人不愿见证的情况下,送达人可以注明情况进行留置送达。但是这仅仅只是在简易程序中适用,而没有规定可以在普通程序中适用。这是立法上给人民法院的送达、审判工作造成的困难。

  (二)送达地点的范围过窄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以当事人的住所地为送达地的立法模式。实践中,一般也是以受送达人的住所地、“简易程序规定”扩大到从业场所为送达地。在我国,直接送达是目前法院送达的主要方式,也是民事诉讼中最主要的送达方式之一,在人民法院的送达史上曾占有重要地位。但是当前采用直接送达方式能够顺利送达的案件越来越少,究其原因,主要是受送达的单位和个人无法找到。一般来说,官司起诉到法院的时候,大都是当事人百般追讨未果,才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送达法律文书,大部分都在工作时间内送达,由于当事人外出上班、做生意等原因,很难找到。因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送达一般在被送达人的住所、居所、从业场所进行,在送达地点的选择上,送达人选择的余地很小。依据上述规定,不在上述场所遇见当事人如何送达?例如,当事人下班后、会议结束后在路上遇见,当事人在菜市场买菜及在娱乐场所等地遇见能否送达?因受到送达地点的限制,无法送达。

  (三)签收人范围小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送达文书的签收人范围十分有限,如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只能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只能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收,或者由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这样就给当事人规避法律留下了空子,拒收的现象十分严重。如受送达人为单位的表现为:1、受送达单位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谎称在外出差,没办法签领法律文书。2、不少单位、公司或者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在法院送达时避而不见,而其单位人员也以不是负责人或未经授权为由拒绝或不敢签收法律文书。3、送达人员好不容易将法律文书送达到单位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住所地时,受送达人拒绝接收法律文书,并表示自己在工作外时间不再代表单位,有事到单位找他谈⑶。受送达人为自然人的表现为:1、受送达人只要看见法院的人员来找,就故意躲避不见,留在家里的往往不是成年家属,法院也就不能适用留置送达方式。2、受送达人白天不在家,晚上送达时又将送达人员拒之门外,使得送达受阻。针对这些情况,法院工作人员有的跑了多次仍然送达不下去,有的起早贪黑地送达,送达难兮,何时休兮?

  (四)没有规定邮政机关的送达人地位

  民事诉讼法并没有赋予邮政机关送达人的地位,实际上仍以受送达人返还回执为认定是否送达的依据。目前,在司法实践中,一些当事人拒绝在回执上签字盖章或者拒绝收取邮件的情况较多,从而导致邮寄送达无效。邮寄送达在我国仅仅被看成是受法院委托送达的形式之一,邮政人员能否准用法院送达人员的规定,尤其是受送达人拒绝签收的时候,邮政人员是否有权留置送达?由于没有法律依据,邮政人员不能适用留置送达规定。此外,由于没有明确规定邮政机关送达人的地位,邮政部门并没有法定的送达义务,导致邮政人员的责任心不强,很多时候不能认真负责地将法律文书送达给受送达人⑷。尽管《法院专递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规定“受送达人及其代收人拒绝签收的,由邮政机构的投递员记明情况后将邮件退回人民法院”,但没有规定邮政机构的投递员可以适用留置送达。使司法程序不能充分利用我国比较完备的邮政系统,造成资源的浪费。由此可见,立法对邮寄送达方式还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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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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