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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推定的利益分析

http://www.dffy.com 2006-6-21 11:51:38 作者:李富成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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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有罪推定中,强调和保障的是国家利益。在证明责任上,一方面是国家主动收集证据,证明犯罪;另一方面,犯罪嫌疑人负有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证明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的方式是靠刑讯逼供,口供在刑事诉讼中具有重大的价值。当国家证明不了犯罪嫌疑人有罪时,犯罪嫌疑人证明不了自己无罪,也不承认自己犯罪时,就出现了疑案利益。按照犯罪控制模式的宗旨,这时应推定犯罪嫌疑人有罪,疑案利益推定为国家所有。具体做法是把犯罪嫌疑人长期关押起来,既不说犯罪嫌疑人有罪,也不说犯罪嫌疑人无罪。

  (三)正当程序模式下的推定利益分析:

  在正当程序模式下,被告人享有沉默权,刑事诉讼的重点在于保障被告人的利益,确立了不得自证其罪,非法证据排除等规则。

  无罪推定(Presumption of innocence )是正当程序模式下的最具特点的一条推定原则,它主要是为被告人利益设计的一项诉讼原则。自从贝卡利亚在《犯罪与刑罚》中首次提出无罪推定思想以来,无罪推定已被多个国家立法采纳,成为一项基本的法治原则。1789年法国的《人权宣言》第9 条规定:“任何人在依法被宣判为犯罪之前,均应推定无罪。”《意大利宪法》第27条2款:“被告人在最终定罪前,不得被认为有罪。” 德国《刑事诉讼法》第13条规定:“在未经确定判决之前,对任何人不允许视其为有罪。在判断证据时,无罪推定原则体现“疑义有利于被告人”。⑥

  无罪推定原则包含以下含义:被指控犯罪的人必须首先被推定为无罪,直到或除非他本人承认或有确凿充足的证据证明有罪为止。由此而得出下列几种结果:如果控方不能提出证据,则释放被告人;由起诉方承担证明责任,他必须反驳无罪推定,以确凿的充足的证据证明被告犯有被指控的罪行。被告人没有责任解释其行为,也没有责任为自己作无罪辩解,但是,如果他以不在犯罪现场、当时神志不清或者自卫等为由进行辩护,则被告必须提出事实 证据来支持他的申辩。在某些情况下,法律规定某些特定行为可因一定事实(如占有毒品)推定为犯罪行为,并且被告人承担无罪申辩的义务。⑦ 在无罪推定原则下,推定的绝大部分利益是被告人的,只有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有小部分推定利益归于国家。这主要是考虑一些特殊案件的证明上的困难和对一些严重犯罪打击的需要,通过立法把小部分推定利益归于国家,是刑事诉讼中打击犯罪与保障的适度平衡原则在推定中的具体适用。

  (三)混合诉讼模式下的推定利益分析

  鉴于犯罪控制模式和正当程序模式在分配推定利益时,要么偏重于被告人利益,要么偏重国家或社会的公利益,都有其不足或偏颇。目前,世界上很少有那个国家采用单一的诉讼模式,都是以一种诉讼模式为主,兼采其它诉讼模式,诉讼模式呈混合式的国家居多。在混合式的诉讼模式下,有为被告人利益的推定,也有为国家或社会利益的推定。如,对沉默权的限制性推定就是为国家利益的推定:如果警察证明了某些基础事实,而被告人仍然保持沉默,法官就可以做出对其不利的推定。“在讯问或者指控时被告人未能提及某些事实的后果;被告人在审判时保持沉默的后果;可以从被告人未能作证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回答问题的情形中得出适当的推论。被告人未能或拒绝解释有关物品、物质或者痕迹的后果。”⑧  一般来说,现代混合诉讼模式的运行,都是以正当程序为指导,推定的利益主要是归属于被告人。在特定的情况下,法律根据打击犯罪与保障被害人人权的需要可以做出对被告人不利的推定,此时,推定利益归属于国家。

  四、疑案中的推定利益分析

  (一)疑案利益归属的历史脉络

  推定始终与证据不足,与疑难案件联系在一起。在疑难案件中,常会遇到难以用证据证明的情况,法官通常会根据一定的原则,对疑难案件做出推定:或为当事人的私利益,或为国家、社会的公利益做出推定。我国古代就有:“疑狱,泛与众共之。众疑,赦之”的推定原则。⑨ 对疑案的利益推定归谁,反映了一个国家法治文明程度。从历史上看,对疑案推定的利益有一个为当事人利益,到为国家、社会的公利益,再到当事人利益,最后到对国家、社会的公利益和当事人的私利益平衡和转化的过程。反映了从个人本位到集体本位,到个人本位,再到混合本位的诉讼理念的转化过程。对疑难案件利益的推定归属有以下方法:疑案从神、疑案从有、疑案从赎、疑案从挂、疑案从无。

  不同的推定方式,反映了对疑案处理的不同价值理念,处理疑案利益所依据的不同价值理念取决于一个国家的诉讼模式和刑事政策。从当今世界范围来看,诉讼模式大体可分为:犯罪控制的诉讼模式,正当程序的诉讼模式和混合式诉讼模式。在犯罪控制的诉讼模式下,出现疑案利益时,利益归为国家。在正当程序模式下,出现疑案利益时,利益归于被告人。在出现疑案利益时,对其处理也不采取一刀切的做法,对案件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根据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实际需要对利益进行分配。在一般情况下,疑案利益是归于当事人,当法律有规定时,疑案利益推定归于国家。

  (二)为当事人的推定利益分析

  为当事人利益推定的方式主要有两种:早期的疑案从神、疑案从无;现代的无罪推定原则和疑罪从无。人类社会早期处理疑案方法是疑案从神,根据神的旨意推定疑案利益归属。神是被人们预定为公正无私的,否则,神就会失去人们对它的信仰。神意下的推定是为双方当事人的利益进行的推定,或为被告人利益,或为原告人利益。加之,上古社会去神不远,早期立法实行往往呈“则天垂法”的现象,⑩ 在疑案处理中经常体现神示证据中为当事人利益的精神。在人类社会早期,对疑案处理有一个从疑案从神到疑案从无的过程。如,在古罗马法中就曾出现:“有疑,为被告人利益”。我国西周时期有:“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这说明人类对疑案的处理已经从荒诞走向理性,从天上回到地上。西周时期统治者主张“以德配天,明德慎刑”,通过把疑案利益归于当事人来体现自己的德性,表明自己不与人民争利,它的理论基础是一种民本思想。

  到了近代,在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倡导的“天赋人权和社会契约论”等思想影响下,人民利益高于国家利益的观念深入人心,这对疑案利益归人民产生了积极影响。大多数国家的刑事立法中都确立了无罪推定原则和不自证其罪原则,反映了刑事司法制度的文明和进步。按无罪推定原则的要求在出现疑案利益时,应推定归犯罪嫌疑人所有。按不自证其罪原则的要求,被告人没有义务证明自己有罪,国家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应推定被告人无罪。人民建立国家的目的是为了保护人民,国家不能与人民争利,所以,当出现疑案利益时,应当归于被告人。

  (三)为国家的推定利益分析

  当国家不能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犯罪嫌疑人也不能证明自己无罪时,就产生了疑案。对待疑案,统治者可采取疑案从赎,疑案从有,疑案从挂三种不同的做法,尽管处理疑案的方法有所不同,但目的都是立足于国家的利益进行的推定。

  疑案从赎,国家向犯罪嫌疑人收取一定的金钱,然后把其释放,国家在释放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获得了经济利益。疑案从挂是疑案从有在司法实践中的变种,尽管对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司法官员不作裁判,但它把犯罪嫌疑人长期关押,其目的主要是考虑国家安全的利益,疑案从挂在本质上是不利被告人的,是一种利益归于国家的推定。疑案从有是在犯罪嫌疑人处于有罪还是无罪不能确定时,推定其有罪;在罪重与罪轻不能确定时,推定其罪重。疑案从有是把疑案的利益归国家,它是古代社会采用的一种推定疑案利益归属的方法,在现代社会很少有国家用法律规定疑案从有,但它的影响并没有彻底消除,原因在于国家有经济利益渗透其中。首先,国家在疑案从有中获得了经济利益。在疑案从有的情况下,国家对犯罪嫌疑人实行强制性的劳役,古代的许多重大工程就是通过罪犯的劳动完成的。我国古代刑罚中的“鬼薪、白粲”等刑罚的规定,就是国家为追求经济利益而对犯罪人实施的一种刑罚。其次,国家的政治利益在疑案从有中得到保障。特别在一些政治犯罪中,皇帝不能确定臣下是否有犯罪的动机,推定其有罪,以避免其危害皇权,我国汉代的“腹诽之罪”就是典型的为统治者政治利益的推定。当然,为国家利益的推定,与国家利益能否实现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比如,疑罪从有,是为国家利益设定的,但这种归罪方法造成民怨沸腾,最终危害统治者统治利益,使其预期的利益难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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