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既有为国家又有为当事人的推定利益分析
对待疑案的处理,我国古代还实行过疑案从轻的做法。疑案从轻毕竟不等于疑案从有,疑案从实的做法,在古代社会有其可取之处。它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当事人的利益,为国家搏得“慎刑”的美名,符合国家的政治利益。疑案从轻的利益推定,既包含了为当事人利益的推定,也包含了为国家利益的推定。
在现代混合式诉讼模式之下,不仅要考虑国家的利益,更要考虑犯罪嫌疑人的正当合理的利益。在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寻求适度平衡。在出现疑案时,有时要为被告人利益推定,有时要为国家利益进行推定。推定的利益呈现一种综合的趋向。特别在一些恐怖犯罪和毒品犯罪中,当出现疑案时,法律规定在满足一定条件时,推定疑案的利益归国家,在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维持适度平衡。
“疑罪从无”是现代刑事诉讼中普遍的做法,但在司法实践中疑案的情况很复杂,它与一个国家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联系在一起。如果一个国家的证明标准高,可能出现的疑案就多。就目前来看,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主要有西方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和我国的实事求是的证明标准,这是比较高的两种证明标准。我国实事求是的证明标准,在证明程度上比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更高。如果在证明标准很高的情况下,对案件基本事实已经清楚,只是一些次要事实不清楚的情况下,就不能一律实行推定利益归当事人。所以,对疑案利益进行推定时,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有的利益归当事人,有的利益归国家。疑案利益推定归当事人是原则,在例外的情况下疑案利益可推定归国家,但需由法律做出明确的规定。
① 钱国耀 黄双全《诉讼法大词典》,[M],复旦大学出版社,1993,29。
② 洛克 著:《政府论,[M],商务印书馆,1996,9。
③ 陈一云 主编《证据学》,[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1,18。
④ [英]凯伦?法林顿 著《刑罚的历史》,[M],陈丽红 李臻译 希望出版社,2004,23。
⑤余叔通 谢朝华《法国刑事诉讼法》,[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⑥李昌珂 译《德国刑事诉讼法典》,[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
⑦ David M. Walker,李双元 译,The Oxford Companion To Law,[M], 法律出版社,2002,895。
⑧何家弘 张卫平 主编:《外国证据法选译》,[M],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302-303。
⑨《礼记·王记》。
⑩《汉书·刑法志》:“圣人既躬悊之性,必通天地之心,制礼作教,立法设刑,动缘民情,而则天象地。”
此文章共有4页 [上一页] [1] [2] [3] [4]
查看李富成的其他文章 本文关键词:推定
收藏到法律网摘 讨论 打印 页顶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