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推定作为刑事诉讼中认定案件情况的一种方法,它减轻了举证责任,提高了诉讼效率,解决一些诉讼中的疑难问题,但这些仅是推定的工具价值。在工具价值的背后,推定承载着一定的利益的:或为国家利益、或为当事人利益。不同的证据制度、诉讼模式,决定推定所承载的不同利益。
关键词:推定 利益 无罪推定 利益回归
The study of benefit in criminal presumption
Li Fu Cheng
(People’s public security university of china, Beijing, China, 10038)
Abstract words: Presumption is a good way that finds out the fact of case. It can reduce the burden of going forward evidence and heighten the procedure efficienty, and copy with some difficulty things. The value of presumption is only used as tool when it is performed, but it has some benefit inside the tool, which is for country’s benefit or for people’s benefit. Different evidence system and suit way have their benefit.
Key words: Presumption Benefit Presumption of innocence Bring benefit back
在刑事诉讼中适度地使用推定可对一些疑难问题及时做出判断,可以避免证明上的困难,提高了诉讼的效率。不过,这些仅是推定工具上的价值。在工具价值背后,推定还承载一定利益。推定所承载的利益既有为当事人的利益,也有为国家或社会的利益,在司法实践中呈一种复杂状态,其原因在于推定所承载的利益与不同诉讼模式和证据制度联系在一起。
一、刑事推定利益概述
(一)刑事诉讼是对犯罪所侵犯利益的回归
犯罪是孤立的个人对社会秩序的侵犯,其目的是为了在侵犯中实现一定利益,这种利益是不为主流社会认可的非法利益。犯罪嫌疑人所获得的利益,正是社会或他人所损失的利益。国家作为有自身防卫体系的机器,必须具有制止侵犯合法利益和保障正义的功能。在受到外界伤害时,国家必须启动自身的防卫功能,对已经发生的犯罪进行追诉,回归因犯罪行为致使国家或其人民所失去的利益。如果国家防卫不及时、不恰当,就会发生自力救济,产生新的犯罪。国家为了减少新的犯罪和报复已经发生的犯罪,在正常情况下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追诉。在现代社会,国家报复犯罪和减少犯罪主要是通过刑事诉讼追回被犯罪嫌疑人所侵犯的利益,实现利益回归。使犯罪人不能从他的不法行为中获利,并对被害人进行必要的安抚,以减少新的犯罪发生。一个社会如果不具有报复犯罪的功能,就难以制止犯罪对社会文明秩序的冲击。在现代文明社会,对犯罪人所侵犯利益的回归是通过法定程序进行的,这是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国家对犯罪人的报复与犯罪人对社会的侵犯是否表征正义的区别所在。对犯罪的追诉是要实现利益上的回归,刑事诉讼是在程序内解决争利活动和重新确定利益的过程。表现为对犯罪嫌疑人非法利益的剥夺,对被害人损失的利益进行补偿。古人说“讼者,争也”“争罪曰狱,争财曰讼”,① “辞者,辞庭”,说明了诉讼是为了争利,但诉讼中的争利必须接受程序的制约。刑事诉讼无论是当事人提起,还是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提起,都要求法庭依据一定的事实和法律在当事人之间重新转移利益。
国家或当事人进行诉讼目的有两方面:一是给犯罪人带来不利益,二是防止新的犯罪。任何人不能从他的违法行为中获利,否则,难以防止犯罪对文明社会的侵犯,难以防止其他人对犯罪行为的效法。国家给犯罪嫌疑人带来不利益,它的哲学基础是报应和功利。一个人伤害了别人,就等于伤害了他自己,这是对犯罪人的报应。“谁使人流血,人亦必使他流血。该隐对此深信无疑,人人享有毁灭这种罪犯的权利,所以在他杀死兄弟之后喊到:凡遇见我的人,必杀我。”② 对犯罪人利益实行剥夺另一层原因是防止发生新的犯罪:防止社会其他人模仿犯罪人获利的行为进行新的犯罪和对犯罪嫌疑人再犯能力的剥夺,这是基于功利。给犯罪行为分配不利益的伦理根据是正义,占有或毁坏其他人的利益又没有法律上的根据是非正义的---现代社会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正义的主要标志看其有无法律上的根据。“上帝的东西归上帝,恺撒的东西归恺撒”,是一种自然公正,犯罪嫌疑人以其行为侵犯其他人的利益,是违反这种自然公正的。
(二)推定是剥夺犯罪人利益的有效工具
剥夺被告人利益的无论是基于正义还是基于功利,须以查清犯罪事实为基础,犯罪事实清楚是犯罪人负担不利益的前提,也是司法机关二次分配利益的根据。如果在犯罪事实没有查清的基础上,就匆忙给犯罪嫌疑人裁量不利益,无异于“以暴制暴”。现代刑事诉讼必须遵守证据裁判原则,它要求对案件事实必须用证据证明。基于主客观原因,有相当数量的证据无法收集,相关事实也就无法用证据查清。古今出现疑难案件说明了有些案件是无法用证据查清的,但对疑难案件又不能置之不理。在坚持证据裁判案件的基础上,也应允许以推定作为裁判案件的补充方式。刑事诉讼是为实现一定的利益而进行的,推定作为服务刑事诉讼认定案件事实的一种有效方法,它必须能实现刑事诉讼的目的:给犯罪嫌疑人带来不利益(当然,刑事诉讼中也有为犯罪嫌疑人利益的推定。),并回归社会或其他人的利益,否则,推定的工具价值就难以实现。
推定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方法,首先,它与证据制度和诉讼模式结合在一起的。不同的证据制度和诉讼模式决定了推定工具价值的大小,推定价值功能发挥的程度依托于它所存在的证据制度和诉讼模式。其次,推定与疑案或证据不足联系在一起的。在处理疑难案件时,如果当事人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或法官依职权能够认清案件事实,就没有必要实行推定。推定是一种不完全认定案件事实的方法,具有一定的盖然性。推定认定案件与用证据证明案件相比是次优选择,如果没有出现证明上的困难或证据不足就没有必要使用推定的方法认定案件事实。
(三)推定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利益
推定从性质来看,可分为有利于当事人的推定,与不利于当事人的推定。原因在于推定从本质上看是一种工具,它具有一种价值上的中立。国家可以用推定来证明犯罪,当事人也可以用推定来减轻自己的证明负担,并且当事人证明标准要远比国家的证明标准低得多,只要达到有可能的标准就可以推定当事人无罪。在刑事诉讼中对犯罪嫌疑人利益保护最充分的推定莫过于无罪推定,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是被推定为无罪,并且不承担证明自己有罪的证明责任,如果控方收集不到充分的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在罪,则推定被告人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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