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例如美国联邦证据规则403条规定:“证据虽具有相关性,但可能导致不公正的偏见、混淆争议或误导陪审团的危险大于该证据可能具有的价值时,或者考虑到过拖延、浪费时间或无需出示重复证据时,也可以不采纳。”该条微言大义,概括了美国证据法之精义,既法院的裁判基础应当建立在保持控辩平衡以及程序公正之上。波斯纳也有精辟的分析,其认为:“403条规则要求收益与成本进行明确的对比,因而可谓是证据法的经济分析之核心。”“当在审判中导入越来越多的证据时,追加的证据即使具备关联性,也可能一方面构成浪费,另一方面又混淆争议。”波斯纳:《证据法的经济分析》,徐昕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123-126页。
[5] Silverthorne Lumber Co. v. U.S, 251 U.S. 385(1920). 本案中,联邦探员非法地扣押(seize)西尔弗索恩木材公司的商业文件,其后警察根据这些文件向大陪审团申请传票(subpoena),然后根据传票重新获取了上述文件。
[6] [美]史蒂文·L·伊曼纽尔:《刑事诉讼程序》,中信出版社2003年版,第285页。
[7] 在Nardone v. U.S(1939)一案中,“毒树之果”已经出现在判决书中。参见刘晓丹:《美国证据规则》,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年版,第189页。
[8] “We think it clear that the narcotics were come at by the exploitation of that illegality and hence that may not be used against Toy.” Wong Sun v. U.S., 371 U.S. 471 (1963). 本案简要案情如下:联邦探员从Hom Way(非线民身份)那里得知Blackie Toy贩卖毒品,探员们在无搜查证情况下来到一家洗衣店(店并非Blackie Toy开的),警察将门撞开后于卧室逮捕Blackie Toy,警方又根据Toy的口供找Johnny Yee,Johnny Yee说自己是从Wong Sun那购买的毒品,警方在Johnny Yee的带领下逮捕了Wong Sun但并未找到毒品。初次讯问时,无律师在场,Wong Sun拒绝在笔录上签名,但数日后,Wong Sun回到警察局在先前笔录上签了名。
[9] 参见王希:《原则与妥协——美国宪法的精神与实践》,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49-553页。王希教授论述的侧重点在于不同力量间复杂而微妙的关系,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民权运动中的角色与功能是其论证的重点,至于联邦法院大法官们书写判决书的司法技艺,需要从无数判决书中来解读。
[10] Oregon v. Elstad, 470 U.S. 298(1985). 在该案中,警方根据合法的逮捕证而入Elstad的家,在未告知“米兰达”权利下获得Elstad的第一次口供,将Elstad带到警局后,警方宣读了“米兰达”权利,Elstad也在其陈述书上签了字。布伦南法官认为第二次陈述是第一次非法口供之果,但多数意见否认二者因果关系(但正说明毒树果实理论已被最高法院接受)。这一判决似乎与Wong Sun v. U.S案相矛盾,但两案有所不同,本案“毒树”是非法口供,而Wong Sun v. U.S中的“毒树”是非法搜查,问题的关键仍在于如何认定“毒树”与“果实”的因果关系。
[11] 汪海燕:《论美国毒树之果原则——兼论对我国刑事证据立法的启示》,载《比较法研究》2002年第1期,第65-66页。
[12] 在1939年的“纳多恩诉合众国”案中,法院宣布:“有时‘毒树’与在法庭上被提供的证据间(‘毒果’)之间的联系可以变得就象风吹乌云散。”[美]华尔兹:《刑事证据大全》,何家弘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53页。
[13] 参见[台]黄朝义:《违法收集证据之排除法则》,载《中原财经法学》第四期,第68页。
[14] People v. Defore, 242 N.Y. 13, 21150 N.E. 585(1926).
[15] Yale Kamisar, “Comparative Reprehensibility” and the Fourth Amendment Exclusionary Rule, 86 Mich. L. Rev. 63, 77-78(1991).
[16] 在State v. O’Bremski案中,警察违法搜查被告住宅,在住宅内发现14岁少女,法院认为该少女之证言独立于非法搜查(少女父母已经报案少女失踪且警察事前已掌握该少女被拘禁在被告住宅),所以具备证据能力。在Nix v. Williams案中,Williams涉嫌杀害10岁少女,警方在Williams不在场情况下“感化” Williams以获取尸体藏匿地点(Williams是基督徒):“按宗教精神,尸体得不到礼葬是不合乎教义的。” Williams于是领警察发现尸体藏匿地点,法院认为尸体藏匿地点最终必然会发现,因为警方已进行“地毯式”搜索,且天寒地冻(尸体不会腐烂)。
[17] 该案中,因正值休假日,没有空白搜查状表格,于是警方拿出一张已经使用过的旧表格,由地区法官对表格进行一番“改写”后,警方以之为搜查依据从而取得被告人Sheppard杀人之证据。Massachusetts v. Sheppard, 468 U.S. 981(1984).
[18] 参见注[7],第205页。
[19] [美]史蒂文·L·伊曼纽尔:《刑事诉讼程序》,中信出版社2003年版,第309页。
[20] 也有大法官认为,证据排除规则及“毒树果实”规则是一宪法性规则,例如布伦南大法官在Massachusetts v. Sheppard案中作为少数意见表明立场:“警察与法庭不能被视为宪法下的陌路人。”
[21] 参见[台]王兆鹏:《搜索扣押与刑事被告的宪法权利》,台湾翰芦图书出版公司2000年版,第93页。
[22] [德]克劳思·骆克信:《刑事诉讼法》,吴丽琪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12页。
[23] [台]林钰雄:《从基础案例谈证据禁止理论与发展》,载《刑事诉讼之运作——黄东熊教授六十秩晋五华诞祝寿论文集》,1997年版,第9页。
[24] 非法搜索与证据禁止之间也非一一对应关系,而是需借助某些“适配卡”来完成。参见[台]林钰雄:《违法搜索与证据禁止》,载《台大法学论丛》28期2卷,第267-276页。
[25] 参见[德]托马斯·魏特根:《德国刑事诉讼程序》,岳礼玲、温小玲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89页。
[26] 参见[台]林钰雄:《违法搜索逮捕之证据禁止及其放射效力》,载《罪与刑——林山田教授六十岁生日祝贺论文集》,第510-513页。
[27] 前引注[1],第223页。
[28] 例如,骆克信认为:“只有在极端违反人权之案例中,才有其例外(私人一般违法取证可以在审判中使用)。”前引注[1],第22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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