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的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随着近年来城乡工业化的快速发展,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呈现出多样性、复杂性等特征。如果让受害人就其损害事实与加害人污染环境行为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无疑使受害人的权利难以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因为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不同于一般的侵权损害,其内在的因果关系常常需要非常专业的人员,利用先进的仪器设备方可作出判断和解释,而加害方相比受害人来讲更具备举证的能力和条件。因此,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让加害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能够在最大程度上实现实质上的公平和正义。
(四)建筑物或者取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因为,建筑物及其他地上物致人损害的诉讼,实行过错推定原则。只要发生建筑物及其他地上物致人损害的事实,首先推定建筑物及其他地上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有过失,认定其未尽注意义务。因此,建筑物及其他地上物的所有人、管理人只有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才能推翻推定,免除自己的赔偿责任。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失的,即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则不能免除基所有人或管理人的赔偿责任。
(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在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中,动物的饲养人、管理人对法定的免责条件承担举证责任。法定的免责条件为:一、受害人的过错;二、第三人的过错;
(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随着现代工业的飞速发展,大量的工业制品成为全社会重要的生产和生活资料,然而,现代工业产品因科技含量的日益提高,其制造的技术和工艺也十分复杂和精细,普通的消费者对工业制品性能的了解也只是满足于如何使用,对其内部构造和生产工艺却知之甚少。因此,在调整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中,突出强调了生产者对其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应承担举证责任。法定的免责事由: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生缺陷存在的。
(七)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因为,在这种侵权诉讼中,实际侵害受害人权利的只是行为人之一或部分,但受一定的时空制约和人的认识能力的局限,我们又无法确认确切的加害人。为了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利,考虑到共同危险人的共同过失,法律上将全部工会同危险的行为盾作是一个整体,不要求受害人对谁是真正的加害人予以证明,法院也不依职权确认谁是确切的加害人,而判决所有的共同危险人对损害后果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实施共同危险行为的每一个人都应当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医疗行为突出的特点在于它的专业性的技术性,病员一般难以了解医生诊疗的具体过程和细节,而且,病员所有的医疗资料和档案均掌握在医院方的手中,因此,病员要证明医院行为存在过失很困难。虑及上述因素,为确实保护病员依法享有的合法权利,在医疗行为引的侵权诉讼中,采取了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这就在较大程度上可以缓解“医患”之间的社会矛盾,为病员实现自己的权利提供确实可行的救济途径。
(九)有关法律规定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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