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再审改判标准构想
关于民事再审案件改判标准问题,笔者根据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法条规定及审判实践,提出如下构想:
第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应根据新的证据依法予以改判。这里,"新的证据"是指,原审举证不能的证据,有的是客观上未有出现,或者虽然出现,但在通常情况下当事人无法知道或者收集到的证据。具体指:一
是原一审裁判生效后新发现的证据;二是原二审裁判生效后新发现的证据;三是
在二审举证期限届满前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再审认为应当准许并
依当事人申请调取到的证据。必须强调的是,该"新证据"的性质须能证明原判
决、裁定在认定案件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是不当的。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应在申请再审时提出,提出新证据的时限为两年。第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影响案件处理结果的,应当依法改判。这里,"主要证据"是指对案件中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权利义务的分配起到关键作用的定案依据。具体指:一是原裁判中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不足;二是原裁判中的证明案件基本事实的证据不足。在审判实践中,原裁判所依据的主要证据即定性依据发生变化,导致裁判不当的,应当依法改判。例如,原裁判作为定案主要依据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等证据已被证明是虚伪的或者伪造的;原裁判是以另一案件的裁判作为定案主要依据,而该裁判已被依法变更或撤销的;原裁判是以国家行政机关某一具体行政行为作为定案主要依据,而该行政行为己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的。
第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导致错判的,应当依法改判。这里"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主要是指:确定案件性质的法律适用错误、引用法条错误以及违反法律溯及力规定等。具体有:应当适用此法律而适用彼法律;应当适用特别法而适用了普通法;适用法律违反了溯及力的规定,新法没有溯及力而适用了新法,新法有溯及力而适用了旧法;适用已失效或者未生效的法律、法规;援引法律或者法律条文错误,如原裁判文书发生错引、漏引或者未引法律条文错误。
第四、原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应当通过再审撤销原裁判。这里"违反法定程序"主要是指:违反案件的地域管辖或者级别管辖的;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违反了有关回避制度的规定,审判人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依法应当公开开庭审理而未公开开庭审理的;依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未经合法传唤当事人而缺席裁判的;剥夺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作为定案依据的主要证据未经庭审质证的;原审遗漏了应当参加诉讼当事人的。这里还应当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程序上的瑕疵都要重新审理和改判,只有"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才通过再审程序重新审理和改判。且有些案件虽进行再审,但只在程序上纠正与救济,原裁判实体正确的应予维持。
第五、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应当依法改判。这里需要指出的是,认为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必须是经过有关组织查证属实。也就是说,必须是审判人员办理案件时确因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而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方能再审改判。
第六、已生效裁判的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再审时应依法撤销原判,驳回当事人的起诉。主要是指: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案件;法律规定必须经过前置程序而直接起诉至法院的案件;原告主体错误的案件;当事人双方约定仲裁,一方直接诉至法院,对方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异议且不参加诉讼而缺席裁判的案件。
审判监督程序在审判实践中可能遇到的问题还很多。只有在审判监督实践中不断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才能保证我们进一步用好审判监督这个越来越显重要的诉讼程序。
参考文献
[1]江伟《民事诉讼法》高等教育出版社第二版2004年版第359页。
[2]潘剑峰《民事诉讼法教程》,当代世界出版社,2000年10月第1版,第194页。
[3]常怡《比较民事诉讼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656页。
[4]王亚新《对抗与判定--日本民事诉讼法的基本结构》,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1版,第339页
[5]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审判监督工作座谈会关于当前审判监督工作若干问题的纪要》第10条、第15条。
[6]柴发邦《法制改革与完善诉讼制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66页。
[7]陈斯喜,刘松山 "冲突与平衡;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中国司法评论》,2002年春之卷,人民法院出版社,第92页。
[8]贺卫方《司法的理论与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70页。
[9]宋冰《读本:美国与德国司法制度程序》,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443页。
[10]张卫平《民事再审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6月第1版,第574页。
[11]吴永军《制约民行检察工作原因分析》,载于《江苏法制报》2004年8月2日。
[12]高建民《民行检察工作的立法借鉴》,载于《检察日报》2000年7月5日。
[13]高洪宾《民事检察监督应当弱化》,载于《民商事审判新问题研究》2001年11月1版,第374页。
[14]温树斌、魏斌《走向司法公正、民事诉讼模式研究》,广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7月第1版,第204页。
[15]常怡《审判监督与审判独立》,载于《诉讼法学新探》,中国法制出版社第164页。
[16]胡亚球、张永泉、翁晓斌《中国民事诉讼原理与实务》,江苏人民出版社,1997年11月第1版,第335页。
[17]范倩、肖荣远"民事抗诉制度理论探析",《人民法院报》,2002年5月11日。
[18]马原、唐德华《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1991年7月第1版,第167页。
此文章共有3页 [上一页] [1] [2] [3]
查看许光的其他文章 本文关键词:审判监督
收藏到法律网摘 讨论 打印 页顶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