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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改革的理论与实践──以民事再审程序为视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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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6-10-20 7:19:07 作者:陈尧(整理) 来源:东方法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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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要正确区分再审诉求与再审事由的关系
不能随意扩大再审案件的范围,要把握确实是对当事人有很大危害性的条件要求,如审判组织不合法;没有依法开庭;判决案件的证据没有经由当庭合法质证等等。也不能因为司法文书出现的笔误(错别字,标点),法律用语的不贴切等瑕疵而启动再审程序。
2.可以通过法院内部监督体制的完善如错案追究等方式为切入点,从而实现民事再审之诉的程序救济。
四,完善民事再审制度的几点设想
1 .进一步规范当事人申诉与再审之诉的关系
2 .确认当事人再审之诉救济的法律原则
3 .对当时人再审之诉之权利进行限制。如在时效上,法律规定再审之诉的时效为2年,这个规定不尽合理。可以尝试改为3个月,积极敦促当事人积极行使诉权,最长时效为5年,即超过5年后即使知道有该项诉权也不得行使。
4 .再审之诉起诉的次数应受到限制。可以提高再审之诉的积极效能,也有利于减轻人民法院的工作负担。
5 .尝试建立再审担保制度和再审败诉收费制度。有利于杜绝当事人滥用诉权,即时的处理民事纠纷。民事案件收费是因为当事人利用了公共资源解决个人的纷争,如果滥用诉权,启动再审请求权,必然导致国家司法资源的无端浪费。 此文章共有2页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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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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