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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合并“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简化审”

http://www.dffy.com 2006-11-7 10:20:23 作者:陈兆辉 来源:江苏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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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审判简易程序,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基层法院审理特定的轻微刑事案件所适用的较之普通程序相对简化的诉讼程序。其适用范围是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为提高诉讼效率,更好地实现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不断深化刑事审判方式改革,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检察、司法部门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发布了《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的司法解释,将普通程序简化审理的适用范围扩大到了除可能判处死刑等几种情形以外的大部分案件。普通程序简化审和简易程序的区别主要体现在最高刑的限制和法庭组织形式上是合议庭还是独任庭上。因此,完全可以将“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简化审”合并为一种程序,理由如下:
  第一,“轻微刑事案件才能适用简易程序”是一个没有必要的底线。对被告人认罪案件来说,在被告人认罪的情况下,公诉方失去了相对抗的对方,庭审成为既无对抗的必要亦无对抗条件的场所。这种情况下,控辩双方已无逐条逐项地举证、示证和质证的必要,因而实践中出现了组合举证、说明性举证等各种针对案件不同特点的举证形式,这是司法实践从案件自身特点出发对刑事庭审方式作出的一种必然选择。可见,对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应当考虑从被告人认罪并愿意选择简易程序,事实清楚、案情简单等方面进行限制,单纯从最高刑角度进行限制没有实际意义。
  第二,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简易程序和司法解释确立的普通程序简化审理已没有本质上的区别。最高院虽然认为普通程序简化审理“不是创设一种新的程序,而是在法律规定的普通程序框架内,针对被告人认罪这一事实,在审理方式上适当灵活”,但其适用条件,以及其可以简化的内容等方面已经与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简易程序无实质上的区别,故其实际是突破立法框架的一种新创设的刑事简易程序。
  因此,笔者建议修订刑事诉讼法,将“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简化审理”合二为一,构建“新的简易程序”,将我国的刑事审判方式改革继续推向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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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徐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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