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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审判中应引起重视的两个程序性问题

http://www.dffy.com 2006-11-9 9:52:56 作者:方志林 来源:江苏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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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宣告判决问题
  在日常的审判实践中,有些法官对宣告判决这一法定程序在实际操作存在一些问题:第一,适用当庭宣判过程中,当庭不归纳案件事实,不说明判决理由就直接宣告判决结论;第二,适用定期宣判过程中,没有在宣判之前通知当事人定期宣判的时间、地点,并张贴公告;随时直接通知当事人到庭领取判决书;制作不同时间、不同当事人的两份宣判笔录;普通程序结案的只由一个法官宣判;直接邮寄送达判决书。第三,对离婚案件的宣判,不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这一特殊法定义务;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均公告送达裁判文书,亦未经公开宣判。
  以上做法首先违反了公开审判原则。删除了在法庭上公开宣布判决结果的做法,剥夺了公众的知情权和媒体的报道权,违背了公开审判制度。其次,不符合法律的具体要求。《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其三,限制了当事人的权利,不利于公正执法。当庭宣判是对当事人相关权利、义务的着重释明。对其他案件,当庭宣判还需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向当事人行使释明权。
  二、申请回避问题
  在法院司法改革过程中,由于过分强调司法效率和避免法官与当事人之间不恰当的接触,而忽视了对当事人申请回避的诉讼权利的保护,导致回避权利受到限制或者变相被剥夺。
  在审判阶段,主要有以下形式:(1)为避免法官与当事人之间不恰当的接触,有的法院在向当事人送达开庭传票时,只有开庭时间、地点。尽管交代当事人诉讼权利与义务,但不同时书面向当事人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2)有的在开庭时才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不给当事人留有对合议庭组成人员是否有回避事由情况进行调查的机会。按照诉讼法的一般规定,申请回避应当在开庭后、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这样规定剥夺了当事人申请回避的部分权利。主要是剥夺了当事人对庭前准备阶段或者执行阶段的法官、书记员、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的申请回避权。其二,限制了当事人的申请回避权。这种临时告知实质是让当事人无法行使申请回避的权利,即使仅就开庭审理阶段来说,当事人的申请回避权利保护得也不够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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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徐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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