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短信是新经济时代收集、传播信息的最佳媒体
如果说,进行举报奖励是对其他国家机关的成功经验有所借鉴,那么,以短信为发布方式则是对其他国家机关失利情况的反思。据报道,许多地方纷纷进行过违法违纪信息公开的尝试,以期对违法违纪人形成信用压力,比如杭州市纪委在全市范围内推行“对涉嫌违纪党员实行公开审理”;北京市将七万企业及个人列入失信“黑名单”并予以公布;等等……。这些措施具有一定效果,但是尚嫌不尽人意。这表明,报纸、电视、网络的公布力尚且不能完全满足公布制度设计的需要。引入经济学概念来讲,这是因为信息高速膨胀而受众注意力有限,我们已经进入一个产品过剩而注意力稀缺的时代【11】。似乎必须努力寻求最大的不留空白的信息空间,才能达到公布制度设计的预期效果。某种意义上讲,短信正是这样的一个适宜进行信息公布的空间。
(1)短信具有最高的收视率与到达率。传统媒体(如报纸、电视、网络)的信息发布方式带有粗放的味道,不能确保高收视率。而短信的发布是点对点的发布,信息发布的目标是锁定的,且手机会自动接受短信,用户又必定会收看信息,即使删除短信,也往往是在查看后才进行,所以用短信发布广告信息可以在确定的发布范围内实现接近100%的收视率。
(2)短信目标群体规模庞大。截至2005年6月,我国手机用户共有三亿六千万,并在以每年30%的速度增长,加上近七千万的小灵通用户,全国共有近四亿三千万的移动通讯用户。除去一部分重叠用户,也有4亿的移动电话用户,也就是说我国近25%的国民拥有移动电话,排除未成年人则国民拥有移动电话率更高。而且在手机成为重要的信息传播媒介的时候,手机短信更是信息传播的奇兵,据信息产业部统计2004年全国手机用户短信发送量超过2200亿条?,2005年前5个月已经达到?1147.8亿条。庞大的受众群体为传统的四大传播媒体(报纸、杂志、电视、广播)望尘莫及。
(3) 短信有动态接收和快速传播之优势。手机可以随时随地都处在能接收信息的状态,它目前附带的短信新闻和无线上网功能,超越了地域、时间和电脑终端设备等的限制,而且拥有声音或振动的提示,几乎做到了与新闻事件同步,传播速度极快。其传播方式又可以达到“去中心化”,信息能犹如核子裂变一般迅速扩张传递,任何一个传播系统内的个体即是受众又可以成为传播者。这一点已经被事实所证明,如政府的非典疫情通告发布才2分钟,浙江在线的短信特快就把这个消息发给了订户。这个速度使包括互联网在内的其他媒体都黯然失色。
综合短信的上述特性而言,倘将“信息公布”比喻成一把“剑”,那么以短信为信息公布的方式则使此“剑”有吹毛断发之“利”,其“利”在于短信具有即时互动传播性,即时互动传播是现代社会个体之间使用最为普遍的一种交流方式。即时互动的传播方式将交流者的空间距离缩短到如同面对面。这种传播方式是随着现代通信技术的发展出现的。由于其即时性带来的信息传播效率的大幅度提高,以及其互动性带来的信
息交流的便利,这种传播方式迅速普及并且成为现代社会最主要的信息流转方式。利用短信首倡司法信息的发布可以说是既具备现实效果,又由于引领时代潮流而保有广阔的发展空间和长期生命力。何况,对司法公益短信的发布而言,手机用户群体相对非手机用户是具有一定经济基础的群体,基本是社会中坚力量,针对其进行司法公益信息的传播,针对性更强,宣传效果更高。总之,徒法不能自行,要整合信息学、传播学和经济学的效用为法效力的提升服务。
(二)发布“执行案件财产线索有奖举报司法公益短信”措施的预期效应
1、威慑警告机制
可以预见,发布“执行案件财产线索有奖举报司法公益短信”措施首先为法院的执行工作赢得了力量相较的上风。通常在双方的较量中,威胁和承诺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经济社会中,个体依靠社会存活,显然,弱化这种依靠的外力将成为个体的重大威胁。发布“执行案件财产线索有奖举报司法公益短信”不仅是收集信息的手段,还是给法律认定的不良社会成员贴标签的措施。这种公示不良记录的行为本身包含着巨大的威慑力,使被执行者迫于名誉或信用的压力而不敢游戏法律,被迫自动履行。它拥有像“原子弹”一样“不战而屈人之兵”的威慑效果。
作为整个执行措施的一部分,有必要设计一个在正式发布“执行案件财产线索有奖举报司法公益短信”结束其“信用生命”前的威慑警告机制,使其在执行工作中的作用具有多重性、高效性和系统性,也就是说,能够基于不同的目的,依照程序给予不同的对象不同的处理给果。或是为了社会稳定;或是为给某些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有改正错误的机会;或是为给某些目前虽确无履行能力但有履行诚意并有发展希望的被执行人有“东山再起”的机会,有条件地将部分执行工作完结在最终的措施前。因此,需要充分利用这个威慑力,科学地、具体地设置一个发布前的警告程序。
2、失信惩罚机制
如果法院的裁判无法执行,那么信用的履行将失去最后一道惩戒。试想如若失信没有风险,或者惩罚力度不够,那守信者何来守信的激励?失信者何必对失信惴惴不安?没有有效的失信惩戒机制的必然后果不单是无信者得不到惩罚,而且是守信者因为较高经营成本失去竞争力,最后出现经济学中的“格雷欣法则”,劣币驱逐良币,守信主体退出市场或自动放弃守信,信用社会完全无从建立。
发布“执行案件财产线索有奖举报司法公益短信”这一措施是失信惩罚机制的自我完善。关于失信惩罚机制,国外普遍以金融系统为征信中心来建构信用体系,这些国家的征信机构的信息甚至有80%以上都是来自银行部门。然而,我国对国外模式的抄袭成效并不显著。2005年央行推出《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以前,有专业人士就直言:“建议央行颁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办法》在出台时间上稍微推迟一些。因为整个信用建设由谁来‘抓总’的问题没有解决。【12】”这似乎表明,围绕银行信用来打造的中国信用体系远未成功,而且已招疑惑。【13】
2005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建立执行威慑机制,构筑社会信用体系”座谈会,就建立人民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形成执行威慑机制,构筑和完善社会信用体系进行研讨。2006年1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又透露,按照中央政法委员会近日发出《关于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通知》的要求,正在建立的人民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将要与多部门信息管理系统链接,实现信息共享,建立国家执行威慑机制,促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最高司法部门已向着信用档案的建立迈进。外界评价是:“最高人民法院拟设立的‘人民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应当是目前我们见到的覆盖面最大、最有权威的初级信用档案系统,它已经大大突破了过去各个地方、各个行业的局限,向全国性迈进了一大步。它的建立以及从中积累的经验,为以后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信用档案’,将会起到积极的借鉴作用”【14】。
我们所设想的是,这个意义可能还不止于此。就像外界评价而言,“人民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应当是目前我们见到的覆盖面最大、最有权威的初级信用档案系统”,它很可能成为征信机构信息提供中心。这是因为,(1)司法信息的触角突破了单个行业的范围,许多人可能不会形成银行记录,但其不良行迹往往有过司法记录;(2)银行记录有正面和负面信息,其提供正面信息的作用无可替代,但由于银行信贷审查严格、进入者本身有一定力量,其能收集的负面信息不多,在提供负面信息方面远远比不上司法,而负面信息的征集是征信体系的最关键处。(3)司法作为最后的救济手段,司法档案的记载权威且负面、无须筛选,它的每一个记载都可用,而且比一般信息更具有警示性和杀伤力。也许,在中国,征信体系的成功要从司法信息档案发轫,在征信体系建立的道路上开创一个新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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