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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执行案件财产线索有奖举报司法公益短信”

http://www.dffy.com 2006-11-25 8:46:20 作者:耿明生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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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此,还有一个问题值得探讨:司法机关如欲进行未执行情况的公布和举报奖励,应征求申请执行人的意见,经其同意。如果申请执行人不愿采取信息公布的措施或者不愿支付举报奖励的费用,而司法机关基于公益目的进行了信息公布并支付了举报奖励费用的,费用如何承担呢?这时又可分两种情况:执行成功的,费用在执行成功的金额中扣除;执行未成功的,费用则由决定采取此措施的司法机关自行负担【16】。

  2、成本可承受问题

  成本是必要的并不能证明成本是可承受的。我们要回答的第二个问题是:以短信为发布方式是不是成本太大?比较传统媒体,这个成本其实可谓低廉。因为在传统媒体中,如果选择知名度高的报纸的较好版面,费用并不便宜;而如果选择收视率高的电视节目,发布信息的价钱更是天文数字,反而不如使用短信发布消息。长沙市移动公司的价格规定是单位每月发布10,000条以上短信的,每条短信的收费只有0.03元,长沙市移动公司截至2006年11月的手机户数是270万人,即使发布270万条信息也只有8.1万元,综合考虑到它接近100%的到达率和收视率,性价比足可称道。现在在经济学里已有不少学者认识到“短信的价格相对于传统媒体真是实实在在的优惠。”

  另外一个增加我们信心的情况是:以短信为发布方式所耗费的费用很可能会日渐走低。因为,司法公益短信的公益性质促使信息公司加入时并不是持纯粹的商业态度,尤其是随着不可避免的整个公益信息体系的建立,以及该体系对传媒信息新平台出炉的裨益,这种非商业态势会愈加明显。而且,如果进行信息公布的效果较好,愿意采取该措施的申请人较多,则规模效用也会降低其价格。

  事实上,信息公布和举报奖励的整体制度安排也能够压缩成本。增大成本的承受可能。首先,虽然绝对的看,信息公布的费用和举报奖励的金额有一定额度,但相对的来看,这样一笔额度的费用比之其欲挽救的可能沉没的成本而言,往往貌不惊人,得大于失,可以接受。

  其次,还可以进行其他制度设计有意识压缩成本。比如:可以再细化奖励标准,确定一个奖励绝对数额线,超出绝对数额线的,降低奖励比例,如标的额超出五百万的,超出部分的奖励标准降为1%,并且设置奖励金上限,从而在实行相对额控制的时候也实行绝对额控制。又比如,可以适当缩小信息公布的受众范围,将部分人群(如学生手机卡、神州行卡)排除在信息接收人群之外,或者根据案件性质只选择向高端用户人群发送,等等。

  (二)效用问题

  1、保证效果的细节

  注重实效是一个制度在具体设计时应时刻谨记的倾向。几乎在每一个小问题的设计上,我们都可以进行实效的度量。比如:被公告人员选定问题。是不是对任一未执行案件均进行公布,还是需进行案件挑选?如不进行被公告案件的挑选,就将一个执行标的很小的案例公布,结果信息公布的费用占据了执行标的额的一半,而举报奖励的金额又不吸引人,还有执行申请人愿意进行信息公布吗?人们还有很高的举报积极性吗?考虑到实际效果,我们认为对被公告案件的选定不是随意的。

  为了达到最佳效果,我们还必须注意更多的细节。比如,配套查询和救济途径。要有配套查询系统,当即反馈举报人提供的线索是否已是司法机关掌握的线索,使举报人在提供的信息并非有效信息的时候,能够及时知道这一情况,从而在没有得到奖励时的心理失落感不是很强。要有救济途径,如申请缓公告和申诉权。

  2、保证效果的方法:

  有一个通行的、最能达到效果的方法:相互协商。相互协商是一种人与人结合的形式,在它达到最佳效果的时候,“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卫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每一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自己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地自由【17】”。无论民事执行行为是具有司法属性还是具有行政属性,现在权力运行方式都已出现了倾向协商的变化,即由单方意志性转化为交涉性。沟通与交流、告知与反馈、陈述与听取,尽量寻求各种参与主体见解一致性是使阻力最小化的最佳方法【18】。在司法制度的安排中尤其应注意这种方法,以最大限度保证制度安排的效果。

  在准备发布信息公告,进行预警时,在被执行人制定还债计划、申请缓公告时,是最为需要相互协商的。司法机关要努力促进商谈的成功,努力使问题在措施未实际实行前即解决,因为我们永不忘记,司法强制手段是最后一个救济手段,是耗费国家和公民有限资源的手段,只有在完全迫不得已时才会动用。

  五、程序设计

  “程序开始于高度不确定状态,但其结果却使程序参加者难以抵制,形成一种高度确定化的效应。”【19】一项制度必须有程序护佑,才会保持源源不断的生命力。它经过科学设计和反复实验,平衡融合对各种价值的考虑,被证明切实可行且最大限度地使制度趋利避害。它使人们对自身行为及他人行为保有明确的心理预期,将制度复杂、艰深的目的与意义转化成人人明白并可实施操作的日常行为,很多人正是通过程序才认识法律为何物的。同时,程序还以自身的确定特质,平等地对待每个个体。程序设计的目的就在于实现过程公正。程序公正是以程序正义为其精神和理念,并以具体制度和操作方式加以体现的法律活动。程序公正价值的提出本身就是一个响亮的倡导,它要求我们在建立“执行案件财产线索有奖举报司法公益短信”程序制度体系、操作方式体系和有效的操作监督机制时,控制司法权力的滥用或怠用,尽可能地阻止腐败的滋生。

  (一)程序设计

  1、设置院级专门委员会,负责审核发布信息对象及相关事项。下设专门办公室(建议设置在执行局)。

  2、由执行局向院级专门委员会按期(建议每季度为一期)上报拟公布对象。上报由执行局长审查,主管执行工作的副院长签发。

  3、院专门委员会初步审核后,由主管副院长签发,专门办公室组织听证会进行听证。

  4、听证会原则上公开。

  5、听证会上达成执行和解的,结束程序。

  6、听证会上不能达成执行和解,被申请人又不能提供合法、正当的理由阻止该执行措施的,在听证会举行后15个工作日内告知被申请人公布的严重后果,仍然拒不履行清偿义务的,由院专门委员会复审后公布。

  7、听证会上不能达成执行和解的,在听证会后15个工作日内执行警告程序,告知其如仍拒不履行清偿义务的,将被强制公布,公布后产生的负面效果将由其自己承担。

  8、被执行人逾警告期仍不自动履行的,经院专门委员会审查决定是否公布。

  9、在公布后的一定期限内(如六个月)法院没有接到任何有价值的财产举报线索,案件仍无法执行的,经院专门委员会的审核后应当据此作出执行终结的裁定予以结案。

  (二)具体规定可以设置如下:

  1、在执行未果的案件中,司法机关可与申请人协商,经其同意,选定部分案件的应被执行的个人或企业进行未执行公告。

  2、被公告的个人或企业的选定有一定范围限制。商事案件入选的被执行标的的金额须至少大于公告费用5倍。先期应选定信誉需求程度高的企业或个人及可能收到财产线索举报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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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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