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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执行案件财产线索有奖举报司法公益短信”

http://www.dffy.com 2006-11-25 8:46:20 作者:耿明生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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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院长 耿明生

  一、序言

  当前,“执行难”是困扰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焦点问题,也是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在我国已成为具有普遍性的严峻问题,导致法院强制执行案件的比率逐年增加【1】。

  作为司法程序的最后一个步骤,执行的不能或困难可能使案件的裁判变得毫无意义,它除了令当事人的生活长期不稳定,令胜诉方拿到的判决书成为一张空头支票或司法“白条”之外,更严重的危害还在于,它将削弱人们对司法的信任和信心、损害司法的权威。司法权威不仅是司法部门的权威,还是国家权威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的失败使人们极可能在“法律之治”的道路上“知难而退”,同时产生“政府替代化”的偏好。这是十分可怕的征象,如果较之国家权威而言人们更相信其他非法的权威的话,那么,国家权威、国家权力、国家法律的存在,还有什么意义?因此,执行问题不仅仅是司法的问题,而且是必须着眼到法治国这整个事业上的问题。今年,中央政法委员会更是发出《关于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通知》,?要求各级党委从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尊严,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维护司法权威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充分重视、切实加大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领导力度。这都是执行问题在法律权威和法治国层面上的重要性所致。

  

  正因如此,各级人民法院近几年来特别重视其所出具的法律文书的执行率,通过建立执行年、清理执行积案专项活动、加大执行力度考核等方式来加强执行工作,并推出了一系列的执行改革措施,如“限制高消费”、发放“债权凭证”、“债权换股权”、通过新闻媒体公布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黑名单等等,但都收效甚微。究其原因,被执行人缺乏诚信是十分重要的因素。什么是诚信?诚,即真诚、诚实;信,即守承诺、讲信用。诚信的基本含义是守诺、践约、无欺。人生活在社会中,总要与他人和社会发生关系。要处理好这种关系就必须遵从一个千古不变的规则,那就是有章必循,有诺必践;否则,个人就失去立身之本,社会就失去运行之规。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哲人的“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诗人的“三杯吐然诺,五岳倒为轻”,民间的“一言既出,驷马难追”,都极言诚信的重要。然而,在当今现实生活中,我们不得不承认,不讲信誉、不守诚信的情况大有人在,并有愈演愈烈之势。“市场经济只讲赚钱,不问手段,赚钱是好汉,没钱玩不转,讲不讲诚信无关紧要”、“诚信是一种理想化的美德,现实生活中做不到,讲诚信者往往吃亏”、“我是想讲诚信的,但别人不讲,我也只好不讲了”成了那些不讲信誉、不守诚信者的所谓理由。从外因的角度来说,正是由于我国缺乏健全完善的信用制度体系,并且,对失信行为惩罚不力,处罚的代价远低于其所得的利益,这就必然导致失信行为屡禁不止;如果违法比守法能获得更大利益,就很难让广大公民信守法律。有道是,舞弊者得利,效仿者纷至;舞弊者受罚,接踵者敛迹。

  在此背景下,为了寻求破解执行难的更佳路径和方法,为了构建一种法院的有效执行威慑机制、为了建立完善的失信惩罚体制,笔者根据自己在基层法院多年的工作经验,在遵循法律和司法规律的前提下,探索总结出了“司法短信管理服务平台及发布执行案件财产线索有奖举报司法公益短信”方案。在天心区法院全体班子成员的支持下,“司法短信管理服务平台”于2006年初开始启用,其中“执行案件财产线索有奖举报司法公益短信”是该方案的核心。它具体是指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民法院予以警告后仍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所确定的义务,经法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采取用手机短信的方式向一定地区(目前我院限于长沙市)的所有手机用户发送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情况,并号召广大手机用户和全体市民积极向人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再根据该执行线索执行到位后按一定比例给予举报人奖励的一种执行及威慑措施。这一措施,对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被执行人来说,不仅是一种执行措施,还是一种严厉的惩罚,因为它向一定地区的民众宣示,该被执行人是一个资信状况很差的人,这将对该被执行人今后的经济活动和生活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同时让潜在的可能与其发生经济交往的人们减少因不知情而带来的风险。也促使那些持观望态度的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定的义务。它对促进我们诚信社会的构建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在本文撰写和该实施方案成形过程中,笔者走访了五十多位国有、民营企业的负责人,并举行了一次有专家、学者、市、区人大代表和人大常委会领导、上级法院领导、社区基层干部、国有、民营企业负责人参加的论证会,他们均持积极肯定态度,认为很有意义。经笔者在网络上搜索查询,目前还没有任何法院构建了此执行威慑机制,也没有发现相关的理论研究,笔者发表本文目的一是与法律界的各位同仁交流;二是希望得到您的不吝赐教,尽最大的努力完成好历史赋予我们这代法律人的使命。

  本文在法理论证基础上,简单引入了一定的传播学和经济学概念,力图从实效出发,来剖析“执行案件财产线索有奖举报司法公益短信”的合法性、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合法性研究

  (一)法律条文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宪法第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8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在执行中有权向被执行人、有关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公民个人,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对被调查所需的材料可以进行复制、抄录或拍照,但应依法保密。

  具体分析:

  (1)根据宪法第2条,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可以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社会事务。以“财产线索有奖举报公益短信”而论,公民发现应被执行人有某项可执行的财产,加以举报,从而促进司法执行,即是管理国家、社会事务权利的一种行使。司法机关开通“执行案件财产线索有奖举报司法公益短信”服务,是为公民行使宪法规定的权利提供便利。

  (2)根据宪法第5条,国家机关有义务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现今,执行难的情况使法律在保护债权人利益方面显得苍白无力,严重地损害了我国法律的权威与尊严。司法机关既有义务也有权利从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尊严的战略高度出发,在合理范围内创新机制、加大执行力度。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条,人民法院在执行中有权向被执行人、有关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公民个人,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现在,司法机关推行“执行案件财产线索有奖举报司法公益短信”,实质上是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向不确定的公民个人调查了解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这是否符合第28条的条文旨意呢?答案是肯定的。因为,需要了解的财产状况本身是不确定的,从而“有关的”公民个人也必然不确定。也就是说,在执行标的本身不确定的情况下,“有关的”公民个人必然是“不确定”的公民个人。第28条赋予人民法院的调查了解权可以为其大范围地发布“执行案件财产线索有奖举报司法公益短信”提供具体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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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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