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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行刑事申诉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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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6-12-6 10:09:09 作者:高卫锋 来源:江苏法制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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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规范刑事申诉行为,加强申诉的可操作性方面来讲,应当有一套完整、系统且行之有效的程序来规范申诉的运作,包括申诉的主体、提起理由、管辖、申诉时效、审查期限、处理等方面的内容。笔者就目前法律规定中存在的几个问题及相应对策略论如下: 一、申诉主体问题 笔者认为,我国法律注重同等保护被告人和被害人的权利,基于这一法律精神,申诉权作为一种诉权,应当由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行使,对当事人的近亲属可以提出申诉的规定应当附加一定的条件,即只有当事人死亡或丧失意思表示能力时,当事人的近亲属才可以代其提出申诉请求。这样规定,既能够有效保护申诉权的行使,又可以限制不必要的申诉权的滥用。 二、申诉时效问题 我国现行法律对提出申诉的期限未作规定,申诉人可以对任何时间的判决、裁定提出申诉。这不仅造成申诉案件的数量居高不下,而且也不符合刑事诉讼的规律。 笔者建议,在将来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可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在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两年内为被告人或被害人提出申诉;被告人在被判处刑罚期间内及刑满释放后的一年内可以向司法机关提出申诉。凡是超过法定申诉期限的,不得再提起申诉。 三、对申诉的审查处理问题 我国目前审查申诉的处理办法,基本上是司法机关审查决定后,采用调卷、审阅全部案卷材料的方式,然后制作报告评议再由相应负责人批准。这样的操作较难体现出“诉”的特点,更像是一种行政性的处理模式。因为在审查阶段,司法机关如何审查,最后驳回申诉的决定是如何作出的,程序是什么,对当事人而言是完全封闭的,以致申诉人常因怀疑审查的公正性而不能心服口服地接受处理决定。笔者认为,今后对申诉案件的审查处理,可设立听证程序,对有关当事人公开审查处理过程,增加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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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徐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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